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一一六一○--五
前任新竹知县方,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布政使查核,并该使批
私记
光绪十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台湾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送事。窃照卑职前收光绪拾贰、三年隘租银元,暨奉拨各项经费各数目,业经先后造册详报在案。兹查光绪拾肆年拾贰月底报册内开:存通用番银壹仟壹百柒拾捌元伍角肆瓣贰尖贰周贰末,加以现册,收回卑职前借租银抵支拾肆年分津贴番银玖千柒百贰拾贰元贰角贰瓣零贰周贰末参皮,共应存通用番银壹万零玖百元零零柒角陆瓣贰尖肆周肆末三皮内,除本年分先后拨给林绅汝梅铁路经费,并委员李国栋借支等款,共番银捌千肆百伍拾元外,计尚存通用番银贰千肆百伍拾元零柒角陆瓣贰尖肆周肆末三皮。因卑职现值交卸,业将所存前项番银,扫数筹足,移交现署县张令廷〈木干〉接收在案。理合造册,具文详报宪台察核。除详爵抚宁暨善后局宪外,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副详者。
计详送:
清册壹本。
右申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
奏委署理福建台湾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批:
该前县方令任内,共征何年分隘租若干,据禀除拨支外,尚存隘租番银贰千四百五十元零,是否相符,仰现署新竹县张令查明复夺。一面转移知照。仍候宫保爵抚宪暨善后局批示,缴。册存。 私记
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初肆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骑缝印(布政使司)
新竹县 私记
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