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的中国,在反腐肃贪、廉政建设中,有了一个新的名词,一个新的罪名,叫“财产来源不明罪”。什么是“财产来源不明罪”?权威的解释是,那些被逮住了的贪官污吏们,只要没有人检举揭发,对于家里大把大把的现钞存折,对于成堆成堆的金银珠宝,绝对不说来自于何处,取自于何人。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如果讲清这些财物是受贿来的、勒索来的、贪污来的、盗窃来的、诈骗来的,就可能被搬掉吃饭家伙。法律条文上写得清清楚楚,留下的空子不是很多,也不是很大。如果属于上述罪行,有那么一二十万三四十万的,就要掉脑袋。而“财产来源不明罪”呢,几十万是毛毛雨,算不了什么。百把万几百万也就判个三五年。看来,虽然这财产来源不明一说让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外国人不理解,不接受,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无疑是福音,是保护伞,是“不幸”中的万幸。对于国家和公众呢,它肯定不是什么福音,而是一种大大的遗憾和不幸。
“财产来源不明”一说,肯定在法律上有很大的空子和漏洞。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过程中,法治不仅仅是实践,而且还是理想。是理想,就有可望而不可即的问题,就不能一切按法制社会的情况去认识和要求,有点空子什么的就应当予以理解。当然话又得说回来,仅有理解是不够的,还应当设法予以改进。既然从道理和实践上我们都已弄明白,所谓的“来源不明”,其实很明,它肯定不是劳动所得,不是继承来的遗产,不是政府的奖励,不是亲友馈赠,不是合法收益。其来路不外乎那么几种:要么是贪污来的,要么是受贿来的,要么是偷盗来的,要么是抢劫来的,要么是诈骗来的。既然这样,我们的法律可不可以设一条线,设顶线或者底线。所谓顶线,就是当事人拒不交代来源的财产,按逻辑推理出的几种罪中的量刑最高的罪来定罪,这样可保贪官贪吏之类的人细数财产“来源”。交代了“来源”,他的罪可能还轻一些。所谓底线,就是对于不讲明来源的财产,按推定出的几种罪中最轻的一种罪来定罪。这样,犯罪分子虽然不会像竹筒倒豆子一样交代清财产来自何方何处,但权衡利弊,他会交代一些。当然,在下这个建议不是严格建立在法理基础上的,不一定十二分的科学,但至少有一定道理,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让“财产来源不明”向顶线或底线靠拢,从根本上堵塞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