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孙某可以向金某要求支付所有房租收入的一半。根据上海市《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第5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因此25.8平方米的房屋的购房人应为孙某,但房屋产权应归孙某和金某共同拥有。由此,即便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房屋出租时孙某对房屋仍享有一半的产权,故而可以对房租收入的一半主张权利。
(杨民)
案例9:归侨姚某长期在国内经商,于2009年结识一年轻女子李某并同居,次年将其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买的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赠与并过户给了李某。事后,姚某的妻子刘某发现了姚某与李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及姚某将房产赠与李某的事实。问:刘某能否向李某索回该房产,如何索回?
答:姚某系有妇之夫,其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仍属于其与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无权单方处置该房产,其将房产赠与李某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理论上,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夫妻共有的房产在未作分割之前属于“共同共有”,即刘某是对整套房子与其丈夫姚某的“共有”,而非对可以分割的部分房产的“共有”,刘某有权对全部房产而非部分房产主张权利。李某非法取得该房产的事实侵犯了刘某对房产的所有权,故刘某有权向李某索回该房产。实际中,刘某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李某将该房产的全部返还给刘某及其丈夫姚某。
在实践中,也有妻子作为原告,将丈夫和“二奶”作为共同被告的。其理由是丈夫与“二奶”的赠与行为无效,故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法律关系,将该房产返还给妻子和丈夫所有。
(张奕)
案例10:2009年12月,归侨王女士与她的丈夫共同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随后,王女士在没跟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就委托表弟李某卖房,李某便委托某中介公司售卖。2010年1月17日,朱某看房后,与中介公司、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房子卖价50万元,朱某向中介公司付定金2万元。在房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王某的丈夫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卖房,并与中介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中介公司将房屋钥匙及相关合同发票还给了王某两口子。为此,朱某诉至法院维权。问: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房产是否有效?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本案中该房屋是王某夫妻共同所有,在没有权利人王某的丈夫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情形下,该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此无效合同的形成,王某、李某、中介公司、朱某均有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怀成)
案例11:侨眷郝女士家在20多年前就建有防盗门,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最近新换了一扇防盗门,位置向外移动了半米左右,并且是向内开启的,不存在占用走道,也不妨碍他人行走,但是近日隔壁邻居认为郝女士侵犯了他的权利,要求郝女士把防盗门拆除。问:郝女士是否需要拆除该防盗门?
答: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用共有部位是由相关业主共同享有,各业主之间是一种共有关系,共有人之间应合理使用共用共有部位,应保持共有部位畅通。之前尽管郝女士安装了防盗门,但没有使用到走道,所以没有人向其提出异议,但是现在郝女士擅自将新的防盗门向外移出,对公用通道实施了不合理的使用,也没有得到隔壁邻居的谅解,郝女士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所以,郝女士应该把移到公共走道上的防盗门拆除或者移回原位。
(金缨)
案例12:2009年,张女士留学归国后与李先生相识并相恋,不久两人开始同居。2011年,两人订婚,由李先生出资48万元、女方出资58万元在某小区购置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问:如果两人现在因感情不和要分手,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该怎么分,该找谁解决这个问题?
答:张女士可以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首先,因为该楼房购买于两人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且为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但是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应视为双方按份共同财产;其次,张女士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跟李先生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徐明敏)
三、相邻关系
案例13:归侨施先生住在徐汇区某小区内,近日,邻居在施先生家厨房的窗户外右侧墙上安装了空调外机。尽管空调外机是侧面对着厨房窗户,但是距离只有1米左右,并且该空调的噪音、废气和热量直接影响到施先生的正常生活。施先生几经交涉,该邻居均熟视无睹。问:施先生是否有权要求邻居拆除空调外机?
答:根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邻居在施先生的厨房窗户外安装空调室外机,尽管是侧面对着窗户,但是使用空调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废气和热量确实会给施先生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和不便,所以施先生有权要求他拆除,移至合理的位置。当然,也可以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由邻居对施先生作出一定补偿。
(金缨黄)
案例14:侨眷徐女士所住小区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已好几年了,经小区物业检查是楼上房主装修不当所致。徐女士多次与对方房主协商要求其维修,物业也进行了调解,但对方坚决不肯维修。由于长期漏水,严重影响徐女士一家的生活。问:徐女士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如何起诉?
答:徐女士可以基于损害相邻权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灯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徐女士所住小区楼上业主对自己的财产管理不善,影响徐女士的正常生活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徐女士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为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徐女士应该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对漏水情况拍照、物业处理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汪灏谢琼琼)
案例15:侨眷魏先生住宝山区一商用住宅楼二层。一楼居民经常在半夜看电视,声音开得很大,魏先生一家人常在深夜被惊醒,无法入睡。魏先生多次找居委会协商,要求一楼居民减轻音量,但多次协调都不成功。问:魏先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第一,调解不成可以向有关单位(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以居住、生活、疗养、学习等功能为主的区域,夜间噪声标准为不超过45dB(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第二,若仍然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谢琼琼)
四、抵押、质押
案例16:2009年6月23日,归侨李先生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李先生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并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问:(1)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2)如果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工商银行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答:房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3)以林木抵押的;(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李先生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未产生。工商银行可要求李先生补办抵押登记。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但工商银行与李先生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工商银行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李先生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封晓骏)
案例17:归侨季先生担任一家修船厂的副总经理,经协商安排了土耳其某船公司的一条船至修船厂修船。船舶修好完工后,土耳其某船公司支付了一部分修船款,在船离厂前,土耳其某船公司未能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其余的修船款计110万美元。陈先生多次与土耳其某船公司协商未果。问:针对土耳其某船公司修船后拖欠修船款的这种情况,修船厂可以留置其所修的船舶并拍卖该船吗?
答:修船厂可以书面通知土耳其某船公司,责成其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在船舶离厂前支付所修船舶其余的修船款,如果不支付,修船厂可以行使法律上规定的留置权。但是,如果要拍卖土耳其某船公司船舶并以拍卖所得的价款抵偿修船款,应当依法进行。修船厂可以在通知土耳其某船公司行使留置权的同时,责成土耳其某船公司限期付款,届时仍然未付,修船厂可以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土耳其某船公司提起诉讼。如果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后土耳其某船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担保的,修船厂可以申请海事法院依法定程序拍卖船舶,然后以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抵偿土耳其某船公司在生效判决下所应当支付给修船厂的修船款。
(陈学斌)
案例18: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华侨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问: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首先,本案中张某不享有合法抵押权。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虽未设立,但是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还是存在,李某仍应该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因此,房屋抵押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私下达成的抵押协议或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李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