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我们还会发现,实践活动不仅造成了现实世界的二重化,也造成了人类自身的二重性。人类作为物质世界链条上的特定环节,是自在的或自然的存在;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则是自为的或自觉的存在。这就是人类自身的二重性。在实践活动中,人以自身的“物质自然”、“感性存在”,并通过“感性活动”的中介,去改变“感性存在”的世界。但是,无论是人的“感性存在”、人的“感性活动”,还是“感性活动”的对象,又都是人类自己实践活动的产物。这又是人对自然的“超越性”。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和超越性,人类存在的现实性与理想性,人类生活的个体性与整体性,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矛盾性,构成了人与世界关系的矛盾性,构成了人类自我意识到的人与世界关系的辩证法。正是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马克思合理地揭示了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辩证法。
从实践的观点去看待人及其与世界的关系,特别重要的是解决社会历史的二象性问题。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2]。然而,人们创造历史的活动又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历史又表现为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过程,表现为制约和规范人们的创造活动的历史规律。那么,到底是人的活动决定历史,还是历史决定人的活动?正是在社会历史的二象性问题上,不仅是唯心主义哲学,而且包括全部旧唯物主义哲学,都陷入了无法解脱的“二律背反”,并做出了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回答,即用“社会意识”去解释人们的“社会存在”。这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23]而正是在旧唯物主义陷入“二律背反”并由此而导向历史唯心主义的地方,马克思以实践的观点做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回答,为辩证法提供了最为丰厚的理论内容,并为整个现代哲学开拓了正确的发展道路。
马克思从人类的现实存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提出“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24]。在这里,马克思正是针对困扰着哲学家们的历史观的“二律背反”,深刻地阐发了人作为历史的“前提”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人作为“历史的经常前提”,总是“前一个过程的结果”,他们的历史活动总是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历史条件。因此,人们的历史活动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人们的历史活动的结果表现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他获得了创造历史的现实条件和现实力量,并凭借这种现实条件和现实力量去改变自己和自己的生存环境,实现社会历史的进步,为自己的下一代创造新的历史条件。因此,人们又是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就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过程。现实的人既是历史的前提又是历史的结果。他作为历史的结果构成新的历史前提,他作为历史的前提又构成新的历史结果。人作为历史的前提与结果的辩证运动,就是人及其历史的辩证法。
人类的实践的存在方式,构成了人与世界之间的独特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这种人与世界之间的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构成了世界的二重化和历史的二象性,体现了人类自身的二重性。人在否定世界现实性的历史活动中创建自己所要求的理想的世界,这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法,这是实践活动自己运动的辩证法,也是人类自我发展的辩证法。马克思的“实践转向”正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构建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691—6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列宁全集》第55卷,3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同上书,151页。
[7]同上书,122页。
[8]同上书,274页。
[9]同上书,235页。
[10][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17—1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1]《列宁全集》第55卷,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2]同上书,77页。
[13]《列宁全集》第55卷,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4][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4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15][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6]《列宁全集》第55卷,2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08、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列宁全集》第55卷,3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9]参见《列宁全集》第55卷,159—1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参见[法]科尔纽:《马克思的思想起源》,5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18—1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5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二、马克思的“批判本质”的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的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是具有批判本质的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主要是对抽象理性的批判;在马克思这里,则是对抽象理性和抽象存在的双重批判,也就是“对现存的一切的无情的批判”。
(一)黑格尔对“抽象理性”的批判
以辩证法重建形而上学,实现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合流”,这是黑格尔为自己确立的哲学使命;把形而上学变成辩证法,并以辩证法构成形而上学,黑格尔的这个哲学使命是以关于概念的逻辑学来完成的。“概念”作为黑格尔哲学的主体和实体,也就是黑格尔以概念所达成的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合流”。这是人类思想史上关于形而上学的一次里程碑式的尝试。它是形而上学的“完成”,而不是哲学的“终结”——它开启了超越形而上学的辩证法的哲学道路。
关于自己的哲学,黑格尔明确地提出:“我的哲学的劳作一般地所曾趋赴和所欲趋赴的目的就是关于真理的科学知识。”“哲学的最高目的就在于确认思想与经验的一致,并达到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达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1]这就是黑格尔的关于“思存同一”的“真理”的哲学。由此黑格尔提出:“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的考察。”[2]而哲学之所以能够承担自己的使命,则在于“哲学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3]。概念是思想的规定性,而思想的规定是关于事物的规定,因此,概念是思想关于事物的规定。这就是概念的思存同一性。超越对“概念”的知性理解,达到对“概念”的“思存同一性”的具体把握,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哲学思维方式。黑格尔正是以这种特殊的思维方式改造形而上学,构成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合流”。
作为哲学的形而上学,它的根本特征是以思维(概念)规定感性(事物),在概念中确认哲学所追求的“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这种“基本原理”可以使人类经验中的各种各样的事物得到统一性的解释,或者可以被解释为某种普遍本质的各种具体表现,从而使思维实现其把握和解释世界的“全体的自由性”。黑格尔完全赞同这种哲学目标,但他认为,以往的哲学或者是在把各种现象提高到概念里面之后,却又使概念分解为一系列彼此外在的特定的概念,或者是以“实体”概念去统摄各种特殊概念,但却没有自觉到对“基本原理”的追求必须以思维自身为对象,因此都没有实现“全体的自由性”。
黑格尔以辩证法改造形而上学,是通过对构成旧形而上学的抽象理性的批判,以概念的辩证运动实现思维规定感性的形而上学,把“全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统一起来,从而把形而上学构建成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辩证法。这就是黑格尔所实现的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合流”。这个“合流”的实质,是以概念自身的由“抽象的同一性”(抽象的普遍性)到“具体的同一性”(具体的普遍性)的矛盾运动而展现“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把形而上学变成概念辩证法,这是形而上学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因而是形而上学的“完成”。
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双重的:一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即概念是思维和存在同一的规定性;二是思维与存在的差别的内在的发生,即概念是在自身的辩证运动中所达到的思存同一性。因此,黑格尔所描述的辩证法,是概念由抽象的同一性逐次地升华(跃迁、飞跃)到具体的同一性的运动过程。这是形而上学作为“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自己构成自己的辩证法,因而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合流”。
黑格尔以辩证法构成的形而上学,既是“概念”作为主体和实体所实现的思存同一性与具体普遍性的统一,也是全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更是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的统一。首先,概念所实现的思存同一性,无论是在抽象的同一性的水平上,还是在具体的同一性的水平上,都只能是一种“普遍性”,而不可能是一种“个别性”。因此,概念由抽象的同一性到具体的同一性的升华(跃迁、飞跃)的过程,也就是概念由抽象的普遍性(作为名称的思想)到具体的普遍性(作为概念的思想)的运动过程。这是思存的同一性与具体的普遍性的统一过程。
其次,概念由抽象的普遍性到具体的普遍性的运动过程,是一个双重的否定过程:一方面,思想否定自己的抽象性或虚无性,由自在走向自为,获得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丰富的规定性;另一方面,思想又不断地否定自己的作为“正题”和“反题”的各种片面的规定性,在新的逻辑层面重新构建自己的作为“合题”的规定性。这就是概念的肯定与否定、渐进与飞跃的矛盾运动。这是全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
再次,概念由抽象的普遍性到具体的普遍性的运动过程,又是一个个体理性认同普遍理性、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的辩证融合过程,是一个普遍理性融入个体理性、个体理性自觉为普遍理性的过程。这是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的统一。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就是概念作为主体和实体所实现的思存同一性与具体普遍性、全体自由性与环节必然性、个体理性与普遍理性的统一的运动过程,即思想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运动过程。
在哲学史的意义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构成了一种双重的“何以可能”的逻辑;一是“认识何以可能”的逻辑;二是“自由何以可能”的逻辑。就前者说,黑格尔以思存同一性的逻辑先在和思存差别的内在发生为双重前提,把认识的可能性归结为概念的辩证运动,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展现为概念由抽象的同一到具体的同一的运动过程;就后者说,黑格尔以全体的自由性与环节的必然性为双重前提,把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同样归结为概念的辩证运动,即概念由抽象的普遍性(自在的全体的自由性)到具体的普遍性(环节的必然性)的运动过程,这就是“自由”由自在到自为再到自在自为的运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