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想”和“做”本来就是统一于人们的实际生活的,是现实生活过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而且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即使在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立的时代,脑力劳动者也不是只从事精神生产,那最多是他的一种工作、一种职业,是他所承担的众多社会角色中的一个角色,在工作之余他还得过现实的生活,还得“做”许多其他的事情。同样,体力劳动者也得在劳动中用脑子进行思考,否则他就成了一架机器。尤其在现代,物质生产过程中渗透了更多的智能化的因素,而信息生产、科研开发、劳动管理、美术装潢设计等原本属于精神生产的活动都成了物质生产过程的不可缺少的部分,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界限越来越变得模糊和不易确定了。还有,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基本生活需要的满足,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对合人性的更加优雅的生活方式的追求,对人生意义的追问,变得更为迫切和突出了。因此,特别是从价值论、价值运动的角度看,再过分强调、坚执“想”和“做”、“思想”和“行动”的区别,就怕是一种不合时宜的思路。只有把实践广义地理解为人的生命存在的方式,理解为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才能够拓宽视野,从多方面理解价值的创造和实现问题。
价值产生于人们日常的每天都在进行的现实生活过程中,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就是一个发现价值、创造价值、享受价值、实现价值的过程。平时人们所说的得失、利害、祸福、成败、功过、荣辱、善恶、美丑、是非、好坏,都是对这些价值的具体称谓,人们通常经历的满足不满足、满意不满意、高兴、沮丧、快乐、忧伤、无忧无虑、恐惧不安、自豪、自卑,都是与价值相关联的各种情感体验。
按本来的意义说,价值问题一点都不神秘,因为它就是我们每时每刻都与之打交道的现象,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经常接触、经常碰到、经常体验到的现象。造成价值神秘化的是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及其由此产生的各种异化,神学家们、理论家们、道德家们、艺术家们,各自使用着自己专门的语言,编织着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使本来是每个正常人都能理解的价值问题变成了普通人不敢问津、也难以理解的问题。当然这不仅限于价值问题,在其他问题上也都有同样的情况。马克思说:“通常这些德国人总是只关心把既有的一切无意义的论调变为某种别的胡说八道,就是说,他们假定,所有这些无意义的论调都具有某种需要揭示的特殊意义,其实全部问题只在于从现存的现实关系出发来说明这些理论词句。”[2]而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物、各种各样的人、各种各样的事,这些物、人、事就构成了他的“对象”,这些对象与他有着多种多样的关系,但他首先关注的是这些对象是不是对他有利、有用,以及有什么利、有什么用,或者是对他有什么害、有什么不利之处。在语言上他就把前者称为“有用的”、“有利的”、“有好处的”,简单地说是“好的”;把后者则称之为“有害的”、“无用的”、“不利的”,简单地说就是“坏的”。李德顺在《价值论》中就曾指出:“‘好坏’问题可以说是‘价值’问题的最典型、最通俗的形式”,“‘好’‘坏’乃是生活语言中对‘正价值’、‘负价值’的判断和表述”。[3]中国语言中的“价值”一词,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的“valeue”,德语的“wert”,这些词都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的“掩盖、保护、加固”有一定的渊源关系,是在该词义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的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一些事物之所以可珍贵、可重视,其实也就是因为它们对人有好处,是好的。可见在不同的语言中,“价值”这个词具有着相同或相近的含义。
现在我们进一步要问的是,“好”表现了“有利”、“有用”,那么有利、有用又是什么意思呢?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所谓有利、有用,按照通常的理解,无非是说某些东西满足了人的需要或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如前所说,需要是由人的肉体生理-心理结构和精神-文化结构规定的,是人的现实存在的一种确证,它作为人的一种内在尺度,实际地执行着衡量各种事物与人的关系的标准。人凭着自己的感受和体验,就能够大致地知道什么东西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什么东西没有满足自己的需要。“满足了人的需要”是一种现实的关系和效果,“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则是一种可能的关系和效果。生活本身就是连续着的,靠着以前的经验,人就可以推断这种可能的关系和效果的出现。物质生产过程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无论是原始先民的狩猎、捕鱼活动,还是后来的种植和养殖活动,都是以人们意识到这些对象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是自己需要的对象为前提的。而对劳动工具的选择和制造,对活动方式的选择和安排,也都以获得能够满足需要的对象为目的、为指归。如果说工具的价值在于其对实现目的的作用,那么目的本身则是为获得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归根结底还是以能否满足需要为尺度的。
毫无疑问,在现实生活的过程中,人们从自己的实际生活体验中,从先前的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中,形成了一定的价值意识,即关于哪些对象、哪些行动是“好”的,哪些是“坏”的意识,借此评估、预测、算计着各种事物、对象对自己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从而指导着自己的价值选择活动。价值通过评价为人们从观念上所把握,通过劳动实践、交往实践、创作实践将这些价值从可能的形态变成现实的形态,又通过消费活动来真正地占有和实现这些价值,从而进一步提升了自己的本质力量和各种能力,使自己得到了发展。这个过程的不断延续和循环,就是人们把自己和自己的生活再生产出来的过程,其中各个环节的差别不过是有机系统的内在差异,是在相互作用和相互过渡中体现的差异。
人们的生活不是单个人的孤立的生活,而是在社会群体中进行的生活,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活。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每个人都从自己出发,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机会、条件,获得自己需要的资源、财富等,彼此之间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人们设立了各种规矩、规范,制定了处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纠纷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和规范起初就以风俗、习惯的形式存在,主要是一种道德意义的规范,后来才从中分化出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这些规范和原则,本身就是人们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的产物,它们的价值也就在于满足了维护一定公共秩序的需要。所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需要的变化,这些规范和原则有的就变得过时了,没有价值了,被一些更新的规范和原则所代替。无论这些规范和原则后来被罩上了多么神圣的光环,它们的基础和根源、它们变革的根据,都在于人们现实生活实践的需要。除了这些社会性规范外,还有一些技术性规范,包括各种生产的技术性规范、各种艺术活动中的技术性规范、科学研究中形成的各种规范,等等,它们本质上是对具体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是从这些活动中总结、提炼和积累下来的,也是为着人们更好地进行这些活动而发挥作用的。所有这些社会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在一定场合和范围内,起着价值标准的作用,符合它们的行为正确的、对的、好的、有价值的,违反它们的行为,则是错误的、坏的、无价值或有负价值的。不过,这种标准是一种派生的标准,根本的标准还是人们的需要。
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亦即是文化的存在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受着文化的熏陶和习染而成为人的。儿童只是自然的人,是可能意义的人,儿童“长大成人”的过程,就是它学习、接受、掌握以往的人们创造的文化成果,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懂是非、明利害、知好歹的过程。这是一个人与文化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文化本身就是人们在为着满足自己需要的各种活动过程中积累、总结、提炼出来的,是为着更好地进行各种活动和为了更好的生活而创造的;另一方面,人的需要和能力又是在既有的社会文化的熏陶下形成的,受着文化的规定和塑造。但无论是从文化的起源上,还是从它“化人”的作用上看,文化的根和本都是人,也都要落实到人,它规范和塑造人的需要,不过是为了使人更像人,过更人性的生活。文化的价值,正如各种规范的价值一样,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它们满足了和能够满足人的发展的需要。还是马克思说的那句话,环境决定人,人又改造环境,“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4]。
综上所述,价值的根本是与人的需要相联系的,是指那种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状态,相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社会的规定、文化的规定,都是某种派生的东西,也是为了满足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精神需要而起作用的东西。人们在实践中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对象的关系设立各种目的,创造各种价值,也形成对价值的看法和评价,同时又在实践中印证、修正和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实践作为人的生命的基本存在方式,既是一切价值的根源,是价值世界不断扩大不断发展的动力,也是检验价值观念价值评价是否合理的根本标准。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李德顺:《价值论》,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