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认为,“发展伦理在政策制度与方案的设计、执行中都具有作用”。应该以“标准的”制度伦理对发展政策、发展计划等进行“纯正的”价值反思,以清理制度行动中的妥协、折中主义。在克拉克那里,这个标准化的伦理,是“不可消减的(irreducible)、毫不含糊的(unequivocal)民主政治”,也就是以参与、竞争、对话、开放、法制、分权等为内容的民主制度。在克拉克看来,向往民主是现代人的“经验主义”需求,有了民主也就有了自由、平等、人权,没有民主也就无真正的人权与发展伦理可言。在克拉克看来,贫穷的民主制度要优于贫穷的极权制度,正如富裕的民主制度要优于富裕的极权制度。建构民主制度必须进行主动的、经验主义的伦理行动,通过经济、政治、教育等领域的主动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对已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确立的民主政治的广泛跨文化认同,通过标准的制度伦理行动在全球确立真正的发展价值。
可以看到,作为发展伦理学两个主要代表,古莱侧重对发展目的进行学理导向的“理想”建构,而克拉克则侧重对发展目的进行应用导向的“理想”建构。这里,我们并不希望情绪化地指责克拉克的西方制度、美国政治优越论,一般性地指认古莱的抽象人性论。我们希望从学理上追问这样一些问题:对价值、理想本身的理解是否可以如古莱、克拉克所言的那样“永恒化”、“纯粹化”、“标准化”?是否已经存在、能够存在对理想、价值本身的多样化理解?是否只存在唯一的内涵的发展目标与发展手段?是否存在唯一模式标准的纯粹民主制度?当古莱与克拉克针对发展目标进行理想建构时,他们是否认识到伦理、理想本身的历史性?是否注意到发展伦理问题与现代性、全球化的内在关系?从研究范式看,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发展伦理学是否只应该从理想出发?“理想范式”是否是发展伦理学的唯一范式?
我们认为,发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所谓“抽象”的“理想范式”也就是忽视现代性的深层发展规律,从抽象、永恒的原则出发进行理想目标建构的范式。这种发展伦理研究虽有一定的社会批判意义,但往往走向道德说教或伦理强权。所谓“具体”的“理想范式”,也就是与“问题范式”、“规律范式”有机互动,以对现代性的深层发展问题分析与历史规律把握为基础,在长期性与阶段性的辩证统一中对发展理想进行具体建构的范式。
过于执着于某一种研究范式,必然导致研究结论的极端化。发展伦理学的深刻“范式问题”、“范式危机”,首先体现在“理想范式”的纯粹性与抽象性上。诉说与追求理想本身并没有错误,在本质上,没有对理想的诉说也就无所谓伦理学,无所谓发展伦理学。但关键问题在于,当人们仅仅从“理想目的”出发并追求理想化的手段时,往往会导向“乌托邦叙述”、“理想霸权”。这一点正如波普尔对柏拉图的批判,在波普尔看来,柏拉图是极权主义的最早代表,柏拉图对普遍道德理想原则的过分强调使其走向理想霸权。那么,什么才是合理的“理想范式”?怎样才能使“理想范式”不走向抽象?对发展伦理来说,明确“理想范式”的适度性、非独立性尤其重要。
(三)发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
对发展伦理学而言,“问题范式”的特点在于从不同维度对发展伦理进行具体问题呈现、深层问题反思。从研究现状看,当下发展伦理学的问题研究主要在三个向度上进行。一是对“发展伦理问题”本身进行学理探索;二是对“相对具体的发展问题”进行伦理反思;三是对“造成发展问题的根本原则”进行问题揭露、观念批判。
发展伦理学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学理问题是,如何理解“发展伦理问题”本身。是“发展”问题,还是“伦理”问题,是“发展引发的伦理问题”,还是“伦理引发的发展问题”,或者是“发展与伦理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共同性问题”。在其《发展伦理学》教材中,可思波(Des Gasper)认为,“发展伦理问题”是双向的。一方面,发展伦理问题也就是片面的经济发展、以效率为中心的经济学的片面市场信条对全面人性的挤压问题。另一方面,发展伦理问题也就是人性潜力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的问题,也就是伦理学的原则还没有得到真正揭示与普遍接受的问题。由此,他主张用标准的、全面的伦理学发展原则对片面的经济学发展原则进行改造,主张运用经过澄清的伦理学原则对现实人性进行伦理学训练,以使“伦理原则成为哲学家、创业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家们识别、鉴别自身作用的内在律令”。在桑资(Miguel A.Martinez Saenz)看来,可思波对提升人性修养的强调虽有意义,但却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就是“道德与伦理的区别”。桑资指出,“道德是关于我们如何成为自己的问题,而伦理则是关于什么是我们追求的美好生活的问题”,也就是说,伦理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而道德则主要关注人的自我修养。桑资主张对全球化进程中的制度正义等问题,进行具体的、关系意义上的伦理原则把握,而“有限反对”对这些问题进行个体意义上的道德原则分析。
如果说,可思波与桑资侧重于对“发展伦理问题”本身进行学理分析,那么,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等则侧重于对“具体”的发展伦理问题进行揭示。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在思考发展伦理问题时,应该将“什么方面平等”置于“为什么平等”之前。他主张从人们“实际上可实现的功能与能力”来具体地思考平等问题。所谓“功能”,也就是一个人实际上能够做什么和能够怎样生活,包括营养良好、身体健康等自然性功能,也包括快乐、自尊、受人尊重等社会性功能。所谓“能力”,就是一个人在各种功能组合中所实际能够做出的选择组合。政府在帮助弱势群众克服贫困,为他们提供发展机会等方面中具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以森的这种“功能伦理观”为基础,特瑞(Donald Terry)和罗思(Orlando Reos)等人认为,应该从发展伦理的角度对纯粹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市场和民主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更加深刻全面的反思,以建立一个更加全面的、以伦理为内在支撑的发展模式。其他学者则立足不同学科视野,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伦理关系、国际援助中的伦理问题、伦理与文化、后殖民与发展伦理等众多具体发展伦理问题进行了多向度透视。比如戴维·莫思(David Mosse)就在其《培育发展:援助政策与实践的民族志考察》(Cultivating Development:an ethnography of aid policy and practice)中对国际援助中的捐赠人与基金之间的伦理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民族志研究,从而为“发展伦理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领域”。
作为一个以研究“反思的现代性”、当代社会“风险性”著称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并没有自觉使用“发展伦理学”这个范畴。但从其理论内核看,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却具有鲜明的发展伦理学意蕴。贝克认为,讨论风险社会“必须预设一种伦理的观点”[15],“对风险的界定是伦理学……在现代化……内部的复活”[16];其风险社会理论的根本旨趣在于对现代性进行“价值前提”反思,是“对普遍的现代化范式的根本性再思考和再规划”[17]。可以说,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对“发展问题进行原则批判”意义上的“问题性”发展伦理学。
在贝克看来,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谓风险社会,就是一个“人为的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社会,也就是一个由人自身造就的全面问题社会。贝克认为,应深入到现代性原则内部,对发展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层揭示。贝克问道,“‘进步’、‘繁荣’、‘经济增长’或者‘科学理性’这样的概念是否仍旧是正确的”[18]。对这些人们引为圭臬的发展原则,贝克进行了深刻反省。第一,对“生产观”的反省。贝克认为,以财富为中心的生产同时系统地生产了社会问题、社会风险。人类进入全球风险社会的深层理念原因正是这种片面的生产观。第二,对“进步观”的反省。贝克认为,相对于中世纪,近代社会的重大成就是确立了“进步”的主导地位,但随着工业与科技的不断成功,进步本身却日益走向“异化”,甚至取代了上帝成为人们不假思索信仰的世俗宗教,并造就了一个“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社会。第三,对片面“科学理性”的批判。贝克指出,科学理性的垄断性推进,造就了对社会进行技术统治的“线性模型”。社会成为经济社会,国家成为“技术国家”[19]。“工具理性和技术的蚕食耗尽了日益现代化的社会的本质”[20],使人与人之间失去伦理关系,使这个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形式处于危险之中。
可以看到,以上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使发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相对于发展伦理学的“理想范式”而言,要丰满、充实一些。但是,问题在于,当下发展伦理学的“问题范式”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可以看到,不管是对发展伦理问题进行“学理澄清”,“具体分析”还是“原则剖析”,现有发展伦理学的“问题研究”本身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往往从观念、知识、原则出发,并往往主张对发展伦理问题进行“知识行动”、知识化的原则拯救。比如贝克,就认为解决现代性发展问题、伦理问题的根本,是融合社会理性与科学理性,建立一个全面的理性。我们并不否认“知识转换”、“知识行动”在社会发展、在解决发展问题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这一点,正如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所揭示,社会经济是以组织的方式进行的,共同知识的形成对规则、制度的建构,对统一行动的形成则具有重要基础作用。[21]这里,我们想追问的是,如果一种知识离开了对社会存在、社会规律的把握能否成为真正的知识?如果一种行动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能否成为真正的社会行动?我们认为,在进行问题研究时,当下发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少规律把握,缺少“规律范式”这个基础平台的支撑。正如“理想范式”有“抽象”与“具体”之分,“问题范式”也有“具体”与“抽象”之分。离开了对社会存在、社会规律的把握,离开了科学的“规律范式”,不论是“理想范式”,还是“问题范式”,都会走向抽象。
(四)发展伦理学的“规律范式”
规律也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换的事物、社会变化发展的客观趋势。客观规律知识性、主体性地内化为人们思想、行动时必须遵循的规则。伦理学,不管是规范伦理学还是描述伦理学,当然也包括发展伦理学,其重要功能就是阐述、明确人们行动必须遵守的规则。在规律与规则的关系上,规律是规则的基础,规则是规律的主体反映。当人们离开客观规律建构规则时,这种建构在本质上是抽象的。当人们从客观规律出发建构规则时,这种建构在本质上是具体的。是否从客观规律出发,是考察伦理学规则建构具体性与抽象性的根本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规律范式”是伦理学、发展伦理学的重要基础范式。对发展伦理学而言,所谓“规律范式”也就是以揭示社会关系本质变迁、社会发展具体规律为基础,对发展伦理进行具体本质把握的范式。
目前的发展伦理学主要是在规则这个层面上进行。不管是古莱、克拉克,还是可思波、桑资、贝克,都将规则的清理、梳理、阐述、建构,作为自身理论的内在构成。古莱看来,应该建构一个普遍人性的伦理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生存、尊重。在克拉克看来,应该建构一个纯粹的制度伦理规则,这种制度伦理的根本内涵就是自决、参与、竞争。在可思波看来,应该建构一个清晰的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性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人权、基本需要。在桑资看来,应该建构一个全球普适的伦理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正义与公正。在贝克看来,应该建构一个世界性的伦理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平等、团结。
上述学者对发展伦理进行规则建构当然有其重要的学理与现实意义。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学者在反思、建构伦理规则时,基本上是在观念这个层面上进行,基本上忽视了规则与规律的深层依附关系。也就是说,“规律范式”还处于发展伦理研究者的视野之外。这个根本缺失使发展伦理学在学理上处于浅层状态,是导致发展伦理学相对贫困化的重要方法论原因。
正如库恩所说,范式更新带来知识更新,知识更新以范式转换为前提。目前的发展伦理学需要明确、引入新的范式。我们认为,在明确“规律范式”的全面、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将“规律范式”基础性地引入发展伦理学,将为发展伦理学学科本质的明确,为发展伦理学的真正繁荣提供重要方法论前提、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