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是指广大农民群众在党领导下对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策、法规、程序、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它发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广泛实践于改革开放时期,在当今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完善农村社区民主管理体制,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具体来讲,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如下:第一,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广大村民直接投票选举自己满意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干部。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第二,实行村民会议制度。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发表意见,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凡是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第三,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实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难题自己解”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广大村民创造了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保证村民能够切实监督村干部的行为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使村民自治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一节 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的意义
目前,我国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不断迈出坚实步伐。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是在农村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建设的目标方向,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是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全面建设。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等内容纳入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之中;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等内容纳入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中。只有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健全了、完善了,才能完整实现在农村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
第二,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从各个层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日益健全了、完善了,就能有力保障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大大激发他们当家作主的责任感,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是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有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地方,旧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又纷纷涌现,特别是一些农村因土地征用、移民搬迁、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干群关系等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持续多发态势。同时,还要看到,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西方工业化国家在二三百年内围绕工业化、城市化陆续出现的问题,在我国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集中凸显了。只有及时化解这些矛盾,才能真正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了、完善了,就能有效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大量问题解决在基层,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只有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心中装着人民、工作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才能永远立于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不败之地。目前,我国农村有乡镇党委、村党组织68万多个,约占全国基层党组织总数的20%;农村党员3029万名,约占全国党员总数的43%;农村基层干部680万人。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联系着广大农民群众,他们能否做到一心为民,直接影响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直接关系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健全了、完善了,农民群众的监督更加有力了,就能促进党员干部密切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员干部坚持群众路线,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农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把广大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心同德为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奋斗。
总之,健全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是一件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和谐稳定的大事。
第二节“四个民主”建设助力社区民主管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地将基层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并列在一起,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基层民主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加以论述,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视。而完善基层“四个民主”建设(民生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则是推进基层民主的重要抓手。
一、完善农村社区民主选举
在某种程度上,村民自治和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之间是一种良性的动态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村民自治无疑是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形成的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逐步完善将有效地保证村民自治的落实和实现。这样,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否无疑成为村民自治实现程度的重要表征和集中体现。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同村委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而村委会选举制度更是起着相当重大的作用。
然而,在当前农村社区民主选举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略的问题,对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推进中国农村社区民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仅仅把选举当成“形式”和“过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认为,民主选举会危及一些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利益。而一些基层领导只习惯于自上而下的选拔和任命制,而不习惯于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制,并且在他们看来选举仅具有形式意义。二是不依法选举。目前,少数基层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不依法办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成为选举违法案件滋生的根源。程序不合法在选举违法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比如说,有的地方未按照规定,在选举以前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记,没有选举权的错登记,导致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质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三是存在贿选现象。一些有问题的村干部为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则想方设法破坏公选,力图保住自己的“官位”。在经济利益诱惑下,个别地方出现贿选现象,用非法手段破坏选举。
在农村社区民主选举中出现上述种种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制度不够规范。只有目标的公正,而没有程序的公正,目标的公正将难以产生,这已经是被印证的普遍规律。乡村权势阶层正是利用了选举过程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很容易地实现了对选举本身的干预。比如说,在绝大多数村里,多年来已形成了村干部各自在自然村、宗族宗派之间形成了自己的关系网络和利益团体,这些关系网络和利益团体或多或少影响到选举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再比如说,在农村社区民主选举中,有些地方甚至不公开计票,只由所谓的主要负责人宣布一下选举的结果。这就使选举流于形式,到关键时候采取“暗箱操作”。正因为这种违犯选举法的“暗箱操作”才使背地里跑官要官、行贿受贿有了可乘之机。
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社区民主选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法制观念。从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需要来说,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与此同时,应当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要让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和广大村民知道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办法,在有法必依的基础上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尤其是基层干部应当做守法和执法的模范,在指导农村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过失违法,保证选举的质量。
第二,规范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为了保证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各地应当进一步规范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和组织步骤,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中出现的宗族、宗派干扰和用不正当手段拉选票以及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加强选举监控和检查验收,做到有错必纠。
第三,加强教育和相关培训。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不仅有赖于良好的经济、政治条件,而且还有赖于公民相应的文化教育条件。为了顺利推进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我国必须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彻底消除社会中的文盲现象,提高人的素质。不仅如此,我们还要特别重视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法治意识方面的教育。在普法教育中要注意选举法方面的学习,让选民利用选举法表达其意志。在选举中学习民主,实践公民权利,增强公民的责任感,逐步形成以参与性为主的公民文化。
二、促进农村社区民主决策
在实现了普遍的民主选举,并没有给我国农村社区的治理带来实质性的提升,究其原因是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没有同步推进,村务大事的民主决策和管理已经成为农村社区民主政治深入发展的瓶颈。民主决策和管理是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形式和途径。农村社区民主决策和管理是指在农村社区范围内,由该社区内部的成员即村民集体严格按照多数决定原则对该社区内的某些公共事务直接作出决定的公共决策形式和管理方式。
目前,从总体上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地区在推动和完善民主决策方面,正在不断前进,不断发展,总的趋势是好的。但各地农村发展不平衡,在民主决策和管理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第一,在决策和管理权力架构上,村级党组织如果权力越位,将对农村社区民主决策产生不利影响。村民自治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建设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被称为现阶段中国农村治理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实践中,村民自治推广后,一个始料不及的问题是:某些地方农村“两委”之间关系的不协调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由此产生的村“两委”矛盾已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问题之一。第二,对村民的需求和意愿了解不够。有些地方对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没有充分了解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决策前,没有深入基层,到村民中间去调查研究,听取村民意见;没有进行公示,没有经过专家咨询和论证,不收集足够的信息,不经过充分的酝酿;只凭片面依据、个人经验、甚至主观意愿,在缺乏科学分析的情况下,就轻率地做出重大决策。第三,对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保障不够。由于制度不健全,有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又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作风,习惯于个人说了算,决策随意性比较大;有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搞“暗箱操作”、“封闭运行”,取消或限制了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为腐败的滋生留下可乘之机。第四,接受村民的监督不够。有的决策本身是正确的,但执行者对决策采用实用主义态度,随意变通;以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为标准,对自己有利的就积极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消极怠慢;对制度程序人为取舍,轻易抛开制度的约束,使得制度淡化,程序虚化。第五,对决策者、管理者责任追究落实不够。决策和管理通常涉及重大事务、群众利益、大笔资金,决策和管理一旦失误,造成的损失重大。然而现实中,一些决策者和管理者搞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造成决策重大失误,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种种问题表明,在我国广大农村社区,日益扩大的民主参与需求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断增长的民主发展需求与相对滞后的民主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换句话说,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实践中,随着利益诉求日益强烈,村民的民主参与日益扩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难以有效地将民众的参与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三、实行农村社区民主管理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源于河南省邓州市的农村基层“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受到中央高层重视和肯定,中央领导分别作出批示,强调要将这一创新做法在全国农村推广。所谓“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就是凡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其基本程序包括“四议两公开”。“四议”是指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一,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使提议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第二,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第三,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第五,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第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质,就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农民群众的事情让农民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自己管,也就是把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出来形成决策,然后再通过实施回到村民中去,形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社区和谐稳定的强大合力,是解决农村社区民主决策问题的助推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重要作用主要有:
第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利于解决部分农村社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村党支部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行使对农村的领导权;村委会受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监督,要维护村民自治权,服从村民代表和全体村民的意志。这两者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当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党的领导权与少部分人的局部利益相冲突时,矛盾和问题便随之而来,再加上宗派、家族等各种势力的介入,造成“两委”班子好事争着干、难事推着办、麻烦事都不管,工作中形成“两张皮”、“两条心”。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村党支部提议成为决策的首要一环,成为整个决策程序的发起者,享有充分的主动权,领导核心地位得到确保,在决策的执行中发挥监督作用。村委会作为执行决策的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只起参与商议作用,对村级重大事务不能擅自决定。村党支部、村委会两者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晰了。“两委”班子负起了各自责任、发挥了各自作用,实现了工作相连、力量相聚、目标相同。
第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利于理顺农村社区干群关系。“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可以促使农村党员干部的思维方式、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转变,使农村党支部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群众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核心。“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将民主贯彻到基层,使广大农民“参与有渠道、管理有资格、诉求有回应、监督有保障”,有效预防了权力的滥用乱用,有效化解了矛盾和问题。同时,“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可以实现决策过程让群众参与、决策效果由群众检验,使群众管理村级事务的主观意愿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实践,促使党员干部主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争取群众支持、赢得群众认可。
第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利于在实践中逐步培养农村社区群众的民主素养。美国人类文化和社会心理学家英格尔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性结局就不可避免。”长期以来封建传统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还深刻影响着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家长意识”、“特权意识”在某些基层干部的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对重大的村级事务不召开村民大会、一个人说了算;利用职权从集体身上捞取好处;思想保守、固步自封,以老眼光看待新问题,以老办法处理新问题。同时,农村家族、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选举和人事安排进行影响和渗透,其成员向村委会、村支部渗透,强力干扰和破坏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此种种,直接阻碍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实际上,村民民主素养是在民主实践活动中不断培养和不断提高的,而民主参与的热情更多是源于自己的利益考量。“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之所以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并在广阔的田野扎下根,关键在于它从机制上既增强了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又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融决策、管理、监督和落实为一体,加强了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提高了广大农民参与民主的能力,从制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多项权益,从而构建起了充满活力的乡村管理新机制。
四、加强农村社区民主监督
伴随全球民主政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逐步推进,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政治活动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治理的目标是走向“善治”,即良好的治理,也就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治理的权威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其特征可以归结为:治理不是规则、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强调通过改善政府管理和倡导社会参与,促使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我国来讲,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农村社区民主建设除了要在规范的制度框架下充分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外,还必须重视民主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农村社区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农村社区村务公开是农村社区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农村社区建设的“阳光工程”。
1.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推进村务公开,不仅非常必要、特别重要,而且可行。
第一,农村社区实行村务公开是尊重村民知情权,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村民民主管理意识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的民主制度日渐完善,农村的民主管理意识日渐强烈,这就决定了村务必须公开。现在,农村社区居民更关心自己拿出来的钱用到哪去了,更关心自己投入的劳动做了什么。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处于主动的、有条件选择的状态。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必须首先让农民群众明白承担的理由及相关细节、与自身利益的关系,否则他们就有可能采取不接受、不承认、不理睬或不合作的态度。只有让村务切实公开,才能适应当前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激发广大村民建设农村社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村民在经济上拥有自主权,在管理上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得村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和主人。
第二,农村社区实行村务公开是提高村干部威信,促进村干部廉洁自律,强化农村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化解干群矛盾,增强干群相互信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在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的经营方式由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集体的关系,特别是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也发生改变。由于一些地方制度建设滞后,村民参与村内公共事务的渠道不畅通,财务、村务管理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村干部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便利条件大吃大喝、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挥霍群众血汗钱等问题大量出现。很多地方的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日趋激化。而干群关系紧张很大程度上是干部不廉洁、不公正、不透明、不民主造成的。从一些地方的探索和经验来看,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实行村务公开,由村民监督村干部。实践证明,哪个村村务公开落实得好,哪个村就稳定发展;反之,干群关系就紧张,社会事业就颓废。只有实行村务公开,使广大村民参与到村务管理中去,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才能提高村干部在村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促进村干部廉洁自律,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三,农村社区实行村务公开是广大农村居民民主意识逐渐觉醒、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农村改革使农民从集中劳动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自由支配自身劳动的权利。他们中很多人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走出农村进城务工经商或离土不离乡、经营乡镇企业,其中一些精英锻炼成长为农民企业家。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中心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越来越多的农民吸引过来参与公共事务,农民关心的重点逐渐由个人、家庭转向社区、社会,参与管理、议论村务的兴趣和能力大大提高。农村改革形成的新体制,为农民全面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经济素质、政治素质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舞台。他们中的许多人知法律、懂政策,已不再是过去“脸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那种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村务管理逐步规范化,农村的治理更多依靠法律、依靠政策而不是依靠经验来进行,许多人特别是有知识的青年农民都可以登上村务管理这个大舞台,管理村务不再是个别村干部的“专利”。
第四,农村社区实行村务公开是巩固民主选举成果,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因素。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新机制的运行,村务公开不可或缺。因为村民自治以村民的广泛参与为条件,而知情是参与的前提。只有村务公开才能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乃至决策权和监督权。
此外,从推进农村社区村务公开的可行性来讲,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理论为农村社区村务公开提供了丰富的思想理论基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农村社区村务公开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政务公开建设的蓬勃发展为农村社区村务公开建设提供了经验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部署,积极组织试点,加强培训,也为农村社区村务公开建设注入了活力。这些都是农村社区村务公开的有力促进因素。
2.农村社区村务公开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坚持目标适度超前、建设重点突出、建设内容明确、政策与措施可行等基本原则。
第一,村民村务公开意识培养是根本。当前,农村社区村民民主意识的实际情况是:广大村民缺乏民主化政治意识,依旧是依赖型的政治文化心态;受经济条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村民的民主参与行为以及实际效果不理想;而有关村民自治的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中,在完善过程中不断产生着利益冲突。提高村民的村务公开意识,需要多形式发展农村社区中介组织,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只有把村民组织起来,让村民置于集体的力量之中,村民在村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露出来,村民的参与热情才能提高起来。此外,还要加大对农村社区文化教育的投入,提高村民的受教育水平,培养村民自身的民主意识。列宁曾对民主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之间的关系作过一段精辟的论述:“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不难想象一个连候选人的姓名都不会写的人是很难正确行使其民主权利的。政府要通过教育培养广大村民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和法治观念,使他们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基本素养,努力消除政治冷淡和各种非制度化参与现象。
第二,村务公开制度建设是关键。一方面,要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下列村务的处理预案、处理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有关农村、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国家征用土地的数量、补偿费用、补偿安置政策和方案,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的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流转、调整情况;宅基地的申请、批准等情况;村集体资产及其债权债务;村集体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情况;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村民应当承担的公共劳务和费用,享受务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量以及分配、使用等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业开发和资助村集体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人口变动情况;村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经费筹集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集体财务审计情况;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情况以及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与补贴情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一定比例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另一方面,要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社区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三,村务公开民主征询是手段。村务公而不开、公而不明,招致村民们的普遍不满,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要真正落实村务公开,就应针对村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的现象,实行民主征询制度。在农村社区重要位置设置村民意见征询栏,农村社区居民对农村社区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希望了解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对村内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对村干部工作上的失误和村内发生的不良现象等,可以及时通过村民意见征询栏进行反映。农村社区监督小组及时将意见栏中反映的问题提交到农村社区村务管理组织。村务管理组织通过讨论来处理,甚至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来处理,处理结果由农村社区宣传小组负责形成文字予以公布。对处理结果,村民可以在村民意见栏内进行反馈或质疑。社区监督小组及时将村民反馈信息再次提交,直到大部分村民满意为止。
第四,村务公开监督是保障。农村社区民主监督的基本范围是农村社区,监督的主体是村民,监督的对象是农村社区管理组织及其组织人员,监督的内容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组织及其人员履行职责,为社区村民服务的情况,或者说监督社区管理组织的工作及其组成人员的行为,而监督的形式则多种多样的,如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村民代表会、社区事务公开、民主评议、举报、信访及新闻监督等。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是保证农村社区村务公开良性运行的重要手段。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当然,在进行民主监督中要依法监督,无论监督的形式如何,民主监督都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要用事实说话,切实反映问题,以便改进工作;要以“事”为本,就事论事,切不可对组织本身或具体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要直接、公开,将民主监督置于阳光下,避免“暗箱”操作,增强民主监督的信度和效度。
3.社区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亟待纠正解决。
当前,虽然农村社区村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实际中农村社区村务公开的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及群众的期盼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开阵地不够规范。一些农村社区只有在村务公开栏张贴资料一种方式,群众了解村务工作情况的渠道单一;而且村务公开栏大多设立在村委会办公楼内,或设在偏僻处,不方便群众阅览,也不便于村民监督。二是公开内容不够详细。有的农村社区公开的内容只简单地列出几个大项,明细项目含糊不清;而且只公开财务收支和小笔金额的去向,而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发包、集体企业改制拍卖、集体基建项目等村民比较关心的疑点、热点、重点问题,言之不明;公开的材料只有数据,没有具体的相关说明等,致使群众民主监督工作无从下手。三是公开时间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得力。个别村级两委班子还没有真正领会村务公开的要求。有的半年公开一次,有的一年公开一次;个别村平时不公开,上级检查了才公开等,与中央文件“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的要求相差甚远。四是后续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个别农村社区仅仅把张榜公布有关材料当作村务公开的全部内容。材料公布后,不指明问询处,更无意见反馈处。群众有疑问无处咨询,有意见无处表达,干群互动不到位。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社区的干群民主意识不强,个别农村社区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而村务公开工作是软任务,公开无甚意义,可有可无;部分群众也认为村务公开是形式主义,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对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意识不强。同时农村社区村务公开的上级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激励惩罚措施不到位。乡镇政府指导不力,对不按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干部,没有相应的违规处罚办法,乡镇政府又没有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第三节 发展“四个自我”,推动社区村民参与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必须要使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强调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离不开广大农村居民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管理也依赖于广大农村居民所进行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个自我”是农村社区建设和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延伸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网络,为搞好“四个自我”奠定基础
长期以来,村民自治主要在建制村层面进行,主要是通过“四个民主”开展工作,村委会下属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志愿者协会等自治网络系统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农村区域建设中,只有重视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才能真正动员广大村民群众关心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在农村社区建设中,除了在原村委会层面发挥社区民主功能外,尤其需要重视在自然村、村民小组层面发挥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功能。只有充分调动人们自己建设家园、美化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将农村社区建设引向深入。
二、大力培育农村社区村民的自我管理功能
“四个民主”是村级组织层面的自治运行,要完全实现农村村民自治,还必须将广大社区居民充分发动起来,让村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要求,推动村民直接参与社区各项事务,依法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村民自我管理就是社区村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村民自我教育就是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社区内以村民为对象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在这种教育中,每个人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他的形式有现身说法、主题宣讲、图片文字展览、文化教育活动等。村民自我服务是指由村民群众自发举行的各类社区服务行为及他的表现形式有:
一是村民通过参加专门组织成立的社区服务机构来进行服务;如村民在养老院、社区服务站等专门性服务机构所进行的各类服务活动。
二是村民通过自发成立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从事各种有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如家电修理、管道疏通、家政服务、孤寡残疾人服务、扶贫帮困服务等。
三是村民个体自愿进行的非组织式的自助式、互助式的服务,如义务关照、义务照顾老人等。村民自我监督就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村规民约、各种形式的“民评民”活动,各种形式的道德风尚活动,促进村民群众在公共事务、乡风民俗、文明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四个自我”,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我管理本身就是一种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又推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增强自治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创造条件。
三、培育与发展农村社区各类中介组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农村社区中的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是指由社区村民自发成立的,在本社区范围内活动的志愿性、地缘性、趣缘性组织,包括各类社区文体协会、联谊会、志愿者服务队、艺术团体、文体组织、论坛组织等。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规范村民群众的组织行为,深化村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程度,能够为居民自治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推动居民自治向纵深方向发展。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积极引导村民自发成立各种自治性组织,指派专人定期与爱好者联系,帮助办理各种登记。
第二,在中介组织成立后,积极想方设法为自治性组织制定活动规划、规章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协助解决活动场地和部分经费,并将这些组织的活动统一纳入社区整体活动之中,加强各组织之间的互相沟通,形成合力。
第三,指导社区中介组织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对组织成员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教育。
相对于城市社区而言,农村社区由于历史传统和村民条件等方面的原因,社区中介组织的发育非常落后,但中介组织是形成凝聚而稳固的社区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因素。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在农村社区建设中,也需要逐步建立各类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尤其是与广大村民兴趣和爱好相关的趣缘性组织,可以与传统的农村文化形式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培育农村社区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