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言之,作为哲学方法的直觉与哲学史上的非理性主义的直觉也有区别。非理性主义[14]者将直觉与理性绝对地对立起来,他们夸大了理性的局限和缺陷而诉诸直觉,强调直觉的偶然性、情感性和神秘性,借此以贬低理性,并且否认理性具有认识世界的能力,断言存在本身具有非逻辑性或非理性,世界在他们眼里是一个无秩序的、偶然的、不可理喻的甚至荒诞的世界,因此,理性不能达到世界的本原,唯有借助直觉。与非理性主义相比而言,直觉主义(通常我们把直觉主义也视为非理性主义的一种,但二者对于直觉与理性关系的理解稍有差异)强调直觉的优先性,认为许多自明的公理只有直觉才能把握,但一般不把直觉与理性绝对地对立起来,而肯定直觉是比抽象的理智更根本、更重要、更可靠的认识世界的方式,带有反实证主义的倾向。在直觉主义而言,逻辑的知识只能通过理智获得一般概念(共相)的知识,这些知识大都是虚假的,或者至多只能抓住事物之间的关系,只有工具性的作用而无真理的意义;直觉则是关于特殊的个别的东西的知识,只有它才能达到事物的内容。概言之,直觉主义者主张直觉是认识的基础,也是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因此,理智必须依赖直觉才有意义。需要注意的是,直觉论者并不一定是直觉主义者。此意繁复,恕不详述。
我们发现,科学中的直觉经过实验的验证得到了普遍认可,其中跨越逻辑的断裂了的环节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说明。那么,哲学中的直觉呢?孟子的“孺子将入于井”而产生的直觉虽然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但其逻辑必然性显然与科学直觉不同。当然,直觉内容的差异性并不能否认直觉本身的存在,更不能否认直觉是广泛地存在于哲学领域的一种现象,相同或近似的信仰所导致的类似的直觉甚至是共识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可以说,虽然有不同的直觉的内容,有时甚至截然相反,但直觉人人都有。只是我们在考察不同主体的直觉时,要注意信仰、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所产生的影响。对新儒家亦然。
三、现代新儒家的直觉理路
现代新儒家们的直觉理论显然是从作为哲学方法这个维度来展开的。其直觉理路是建构与消解同在。着力建构的是通过对儒学传统的创造性诠释,以深掘论证儒学传统中的内涵价值,使其与现代文明接榫。早期现代新儒家们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是天人合德的宇宙本体哲学,他们把天地生生之德与人性内在地统一起来,形成了内外合用的政治思想、开物成务的社会实践哲学、诚明能合的人生修养,真正达到了“体用一如”。中国哲学避免了西方哲学那种本体与现象对立、主客对立、人与自然对立的倾向,这些倾向都是向外追寻本体,而不了解万物本原与吾人真性本非有二。基于对“体用二分”有限性的揭示,新儒家们都强调本体论与方法论的统一,其所谓方法论,首先是体悟本体的方法,然后才是认识现象的方法,也只有如此才能达到即体即用。从体用论的角度来说,一切现象都不过是本体的显现和功用,因此哲学的要务是把握本体,其次才是正确认识现象。如果脱离了本体去追求现象,就会迷以逐物,不务反识本心。新儒家主要发挥了陆王“当下即是”的直觉方法,在“直觉为体,理智为用”的前提下,又尝试把程朱的“格物致知”也纳入其中。其中,冯友兰是个例外,他是接着程朱理学讲,与梁漱溟、熊十力、贺麟接着王学讲有所不同。
现代新儒家所要消解的是对工具理性的过度使用以及科学主义的有限性。在他们看来,西方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因为过度重视工具理性、知性思维而忽视价值理性,导致出现了人文价值与科技成果不平衡的严重危机;伴随着人们享受科技的成果,是人的意义的失落、价值的空虚、精神支柱的虚无;而儒学所看重的价值理性、人文精神正是救治这一偏失的良药。从哲学方法论的维度来看,他们认为理智只是向外追求知识的实用工具,是解决人类生存繁衍问题的有效手段。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无非以这两种方式进行:感性认知和概念分析,感性认知总是主体通过感觉器官把外在世界当作对象来认知,感觉器官会影响认知的结果,而且获得的只是表面现象的反映;概念分析总要进行分割、抽象,概念所得渗透着主体的选择性,是局部的、片面的,所以感性认知和概念思维都无法把握绝对、大全。因此,要把握绝对、大全,消解主客能所对待是必要前提,这是直觉的职分。就本体仁心来说,理智更是无可奈何,同样需要当下内在体认的直觉。新儒家认为仁与物浑然同体,仁体等同于天之体,大其心则能体天下之物,“天人之际,合而为一”,认识心性就认识了天道。应该说,这是对传统儒学由内在体验心性以证天道的进路的延续。
与其本体论和方法论思路一致,新儒家进一步把世界分为“本体世界”与“物理世界”,或“价值世界”与“事实世界”,认为本体世界和价值世界是真、善和道德形而上学的根据,是人生价值意义之所在,只有借助直觉才能达到,这才是哲学的首要任务,而科学只能用理智分析的方法去认识物理世界和事实世界。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现代新儒家对直觉的推崇其实与其信仰有关。我们发现,不同主体由相同的事件所引发的直觉各异,物理学家、数学家、生物学家的直觉都与自己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兴趣专长、学科背景有关。或许有些武断,但我们可以说数学家恐怕不会悟出万有引力,物理学家不会悟出反函数定律,生物学家也悟不出勾股定律。这种状况同样也出现在了哲学家那里。较之科学家更为复杂的是,科学家的思考有共同的范式作为先行基础,而哲学家在思考之前往往针对范式进行追问。不同流派的哲学家们更是没有共同认可的范式,即便是同一流派其共性恐怕也非常稀薄。因此,在每个哲学家那里,其哲思呈现出了与其他哲学家不可通约的多样性。
究其成因,我们发现,哲学家无对象的“悟”与其信仰(这种信仰既是一种宗教信仰,也可以是哲学家本人的情感、意志所认同的东西)也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哲学家悟的是人性善恶、人之道以及天之道,西方哲学家更多的是在天人相分的意义上思考自然以及人的规定性。这也许与我们至今依然无法解释其原因的“轴心时代”所产生的不同致思路向有关,也与哲学家本人的信仰有关。质言之,人的信仰是反分析的,无法给出清晰的来龙去脉,当人们要去说明所信仰的东西时,是难以与不同信仰者达成共识的。面对同一事件,不同信仰者难以通过理智分析达成一致,因为,信仰的导向性使人们对遭际的解读已被信仰所涵盖而导入了预定的轨道。现代新儒家亦如此。他们所谋求证成的本体仁心,对他们自身而言毋庸置疑,是一种确定无疑的呈现,但对别人而言却缺乏足够的逻辑必然性,通过理智分析难以得到。这意味着当你认同某个哲学家的价值信念时,就容易获得同样的感悟体会;反之,则不能。对于此,新儒家有清醒的方法论鉴别。因此,新儒家所认同的方法不是可公度的、普遍有效的理智方法,而是直觉。
四、直觉的其他进路
我们还需要深入考察哲学史上其他的进路,以便于从谱系学意义上准确把握现代新儒家的直觉理论特性,厘清其与其他直觉理论之间的界限。哲学史上对“直觉”的探讨还存在着以下几种进路:
其一,是在广义的认识过程中,从本体论、认识论与逻辑学的结合上进行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探讨,其内在的理念是存在与方法的统一,视直觉为有别于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另一种思维方式或认识能力。由这个思路进行的考察认为直觉是对认识对象的本质和意义的一种突发性、整体性的直接洞察。“洞察”一词集中反映了直觉的本性,因为它不仅包含有深入对象本质和规律的意思,而且包含有对本质和规律观照的意思。通过这种观照,把本质和规律化为图像、图形直接为人所领悟。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直觉就是对原始真理、原始前提的了解,科学知识就是从这些原始真理中推演出来的,二者都是真实的,但直觉比推论更可靠,“除了直觉外没有任何东西比科学知识更为真实,了解原始前提的将是直觉……证明不可能是证明的创造性根源,因而也不可能是科学知识。因此,如果它是科学知识以外真实思维的唯一种类,直觉就是科学知识的创造性根源”。[15]现代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大体趋同,在以佛学研究见长的方立天看来,“直觉指人类的一种普遍心理现象,一种不需经过分析、推理,而对客体直接洞察、完整把握的认识能力和思维方式”。[16]还有的学者认为,“直觉是人们一种突发性的对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新事物或现象极为敏锐的、准确的判断和对其内在本质的理解”。[17]就作为把握对象的手段而言,直觉不是唯一的,可以与逻辑思维共在。哲学史上,绝大多数哲学派别无论是经验论的还是唯理论的,无论是理性主义的还是非理性主义的,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直觉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其二,是在对人自身存在意义的追求与实现中,从本体论、伦理学与价值论的结合上进行的本体论或价值论意义上的探讨,认为直觉是把握或体验“本体”的唯一途径。这一理路中的直觉主要表现为这种认识的获得过程并非借助经验的积累或逻辑的推理,它所关注的对象是社会伦理关系及其法则,追求的是人们的行为之“善”,是“应当如何”,“应当是什么”。以道德知识的逻辑形式为主要关注点的直觉理论(元伦理学的直觉理论),表明了道德知识无法以其他的命题加以证明。英国哲学家摩尔认为“善”或含有善性质的事物不能分析也不能定义,不能依靠理性也不能通过感性来把握,逻辑证据不能证明伦理判断的真假,直觉才是判断伦理命题真实或不真实的“唯一正当的理由”。[18]即是说,有关善的判断不可能根据逻辑从任何其他判断演绎出来,必须靠直觉直截了当地接受或否定,因为善是自明的;道德认识的基本概念是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综合的构成,因此它们不能分割、分解成部分,也就不能理性地、科学地给它们下定义,而只能直觉地“掌握”它们。逻辑证据或逻辑分析也不能证明道德判断或伦理命题的正确与否,道德判断或伦理命题真实与否的依据是直觉。与此同时,摩尔也没有完全否定理性的作用,他认为正当的、有利的东西都是从善那里推导出来的,在这个推导过程中就有了理性的用武之地。英国伦理学家普里查德更进一步地把道德“义务”本体化,认为“义务”是客观的、独立自主的宇宙现象,是一种不能被分析的最终特性,比“善”更加单纯也更加具有神秘的特性。因此,他批评摩尔从“善”引出“义务”的做法,认为“义务”已经是绝对单纯、绝对自明的概念,不可定义、无需推理,只能直觉地认识。人们做某种道德行为的“义务”是不可推论的,如同7×4=28一样清晰明了,人们之所以在道德问题上会发生分歧,那是由于人们的道德直觉发达的程度不同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