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晰的是,裕仁作为客观实体的存在确然已经死了,但其作为历史象征的存在依然以一无罪之身而逍遥法外,鲜活在那儿,我们今天有必要、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做出有罪宣告,这不仅是告慰先人冤魂、抚慰在天之灵之所必须,同时也是纠正历史缺憾、彰显公理公法之所必要。
在这里还应更着重地提及作为日本皇室成员之一,比松井石根对于南京大屠杀还更有责任但却逃避了审判的——朝香宫鸠彦。作为皇室亲王之一,他所下的命令对于所辖军队的行动当然具有十足的影响力,即使是作为淞沪战场最高指挥官的松井石根亦唯亲王的旨意是从。而就是这个朝香宫鸠彦在日军占领南京后前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屠杀令,通常是简单且直接的四个字——“全部杀掉”,上行下效,这样的命令被层层传达并彻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日军攻进南京城后所采取的令人发指的各种暴行。
就是这样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狂魔却在战后以亲王的身份而免予惩处,最终逍遥终老,而真正因为南京大屠杀被判死刑的只有华中派遣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和第6师团长谷寿夫,以及实行“百人斩”的向井敏明、野田毅和田中军吉五个人。我们所须切问的是,三十余万同胞的惨遭荼毒,却仅以此五人的贱命来抵偿,公平何在!我们不禁要问这难道就是国际公法对于南京大屠杀的一种终结式的交代吗?!我想,当然是不能以这样的结果作为一种终结式的交代的,因为人类终究具有反思的动能,纠正以往的错误是历史的趋势,所以,我们应对以裕仁天皇为核心的侵略行为做出庄严的有罪之宣告。
有人可能不禁会问,照这样对历史人物宣告有罪的逻辑,推论起来似乎一切有罪的历史人物都可审判,岂不是无有终始的吗?对此,我的回答是,天皇裕仁的情况是极特殊的,对其宣告有罪即是对一切在中华大地上犯有罪行的侵华日军的宣罪。同时,一来时间间隔并未过分久远;二来确属是因当时美国幕后的利益交换才造成处理之不公的,没有尊重世界人心的向背,没有顾及中国人民的苦难,没能达至法律应有的正义,所以需要我们对历史进行重写;三是裕仁天皇不仅是对中国人民,也是对世界人类犯有滔天巨恶的人,宣判其有罪有利于人类的长久和平和法律的神圣意义的彰显。所以,基于补救历史缺憾、彰显公法公理的要求,我们不能再故步自封于教条化的法律逻辑和狭隘化的文明视域,要知道历史的存在也是一种存在,身体的消亡不代表象征意义的消亡,对裕仁做出有罪宣告即是对人类文明的绝大增进。
聚焦点二:石井四郎。提及此人,恐怕知者不多,但提起令人发指的日本七三一部队,则几乎无人不晓。石井四郎是七三一部队的头头,其罪恶可想而知。首先应予辨明的一个误区是,很多人往往称“七三一部队”为“七三一解剖部队”,可实际上,他们的恶行远非“解剖”二字所能囊括。应该说,凡是变态狂魔所能想到的各种惨无人道的活人试验,尤其是那些残虐杀伤的项目,七三一部队都在石井四郎的指挥下尽可能地做遍了,而被实验者大多都是我们中国的抗日志士和平民百姓。他们的罪责必有天诛。
作为在日本最高统治者天皇裕仁直接授意下所组建的细菌部队,毫不夸张地说,它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最灭人性、最为残忍利用活人进行各项惨绝人寰实验的秘密部队,放眼他们的所谓“实验”,如“无麻醉拔牙”:目的是测试被试者在未麻醉情况下是否可以忍受拔牙的疼痛,实验的结果是无人能够忍受,许多同胞的牙齿被一颗颗地拔掉,最后惨死在手术台上;再如“人与马血互换”:将被实验同胞的血液抽去大半,而后立即输入马匹血液,观察被试者表现,结果被试者都是全身痉挛,最后惨死。又如“研究病菌对胎儿的影响”和“人兽杂交”等,则都是对女性同胞的残忍摧残,前者是强暴迫其怀孕后,对其注射病菌,待胎儿成形后再进行活体解剖,观察胎儿的状态;后者是强迫女性同胞与马匹等动物交配,观察其受孕情况和身体反应等。诸多种种,不胜枚举。因为石井四郎等人都十分清楚,自身的所作所为在和平时期是不可想象的,但为了日本天皇,他们没有任何负罪感,反而是在极其严密的组织下日复一日地进行着各种杀人实验。
日本战败前夕,石井四郎秘密命令部队全力生产、高效生产,并建议将现有存储的各类细菌、毒菌跳蚤等全部投放到中国和苏联各地,然后致死的传染病毒就会迅速蔓延至欧洲全境,促使日本天皇转败为胜。但值得庆幸的是,石井四郎的建议未被采纳,因为这种再致数亿人因感染病菌而死亡的疯狂建议,即使是在杀人如麻的日军内部也是感到无比疯狂的。
而在日本投降后,石井四郎命令部队尽可能地销毁一切蛛丝马迹——炸毁了实验厂址、杀害了所有人员、烧毁了全部文件,随后他扔下部属独自一人逃回国。可以说,就是这样一个丧尽天良的日本鬼子,如何处置也不为过,但是,美国方面却为了换取“七三一部队”以中国百姓痛苦呼号、惨死生命而得来的所谓之“研究成果”,竟然与石井四郎达成私下交易,不予起诉、不予追责。石井深知自己所犯下的滔天之罪,但面对不用负责的“天降之喜”,他当然欣然同意,于是他将沾满中国人鲜血的各项细菌资料和实验报告等全部送至美方,使自己逃脱了应有审判。而这些“七三一”所谓的实验成果的资料、胶卷也被秘密运抵美国细菌化学武器特托利克研究所,并在美国的操控下秘密遣送不少反人类的“七三一”细菌战战犯到美国进行资料传递。
应当说,行文至此已然无须多去评论,只能说美国的法律、人权和道德、廉耻等都全然扫地。
聚焦点三:大川周明。大川周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甲级战犯中唯一的一个日本民间人士。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虽未直接参与过屠杀等行为,但却一直在为日本侵略提供理论支撑,他疯狂地煽动法西斯主义,为各项侵略政策和惨绝人寰的屠杀政策出谋划策。可以说,他推动了军国思想的强势狂潮,很多人正是在他的蛊惑下,才最终走上了杀人狂魔之路。大川周明也理应是被处以极刑的重要战犯之一。
但是,这样一个狂热的法西斯分子却在接受审判时以装疯卖傻逃脱了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戏弄了法庭,也玷污了法律。
1946年5月3日,法庭开庭时,他就不时地喧哗叫嚷、各种疯相,用以引起他人的注目,后来他突然向坐其前面的东条英机的头上打了一巴掌,并高喊:“东条,我要杀了你!”期望通过各种表演,证明自己精神有病。面对这种情况,大法官威廉·韦伯命令宪兵将他带出了法庭,并在经过法庭指定医学专家的潦草鉴定后,认定其有精神病,最终放弃了对其起诉。然而,其他战犯全都知道大川周明的种种表现是装出来的,所以当他用手去拍东条英机时,东条英机竟忍不住回头笑了,他们深知大川周明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捉弄法庭,并私下里扬言过法庭本身就是一场闹剧,他自己必能达到“无罪”释放的目的。
就这样,大川周明的确被盟军释放了。在人们意料之中的是,刚刚被释放,他病就完全好了。从此,大川周明就开始逍遥法外,而最令人气愤的是,对一般人而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大川周明却正好与之相反,他不但从不反思自己的罪责,在临死之前他仍以得意的口吻向记者透露说:“在法庭上,我是装的。”
应该说,面对如此卑劣的无赖,他的所为的确是对法律尊严的调戏,也是对国际法庭的嘲弄。大川周明本身是军国主义的鼓吹者,而他自己以狡猾的方式逃脱了对其犯下的巨罪担责,这在很大程度上向我们说明了日本军国主义的外强中干——看似很强大,实则很卑劣的事实,没有什么道德约束,更没有什么正义可言。大川周明虽然逃脱了审判,但其必定逃不了人类良知对他的审判。
聚焦点四:刑罚执行。审判缺憾,前已言及,而由于审判前后均是由美国操纵着追责之权和执行之权,所以不仅使应追责的人没有被追责,而且使已追责的人弱化被行刑,呈现出了缺陷中的缺陷。须看到的是,无论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的审判,还是南京、上海等地几乎同时展开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宣告量刑是一方面,具体执行又是另外一方面,因为美国和国民政府的包庇纵容,除部分罪大恶极被立即执行死刑者以及因胆小受怕而患病死于狱中者外,其他战犯大都得到了陆续的赦免、减刑和假释。
须指出的是,日本对中国侵略的时间最长,对人民欺凌的程度最深,但国民政府对战犯的惩处却还不如其他一些遭到日本侵略或与之交战国家所设的军事法庭的惩处力度。不仅如此,国民政府还曾派遣海军分批次地将战犯“护送”回国[2],导致了战犯们名义上有罪、实质上逍遥法外的恶况的出现。而尤令人气愤的是,蒋介石出于反共需要,在其授意下,上海军事法庭竟然宣判罪大恶极之日本侵华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无罪释放”,并委派其带领投降的日寇向共产党的部队发起攻击。可以说,这样的所作所为如何对得起百姓们的冤屈苦难,又如何对得起烈士们的在天之灵!人心向背,也由此可见。
聚焦点五:法官组成。对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先应予说明的是,一些虽与日本宣战,但其百姓并未受到日军荼毒的国家,他们是想象不出,也体会不到中国百姓的万般惨状的,因此,置身事外的普通审判眼光不能担当惩处战争罪恶的公正需要。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对人类犯下滔天极罪的审判,是不能存在审判“回避”的,因为侵略犯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一国之“民”,但还更是人类之“人”,所以,如果要在绝对意义上来严格适用回避,只要是“人”那就应回避,那么难道还应在动物园里找个动物去坐在审判席上吗?这种逻辑显然是荒谬的!
同时,法庭的调查依据终究是纸上的语言文字,西方的固有思维也往往是局限的就事论事,他们很难体会到我们中国人那种将心比心的心怀情感,尤其是侵华日军践踏中国传统的“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的精神文化时——当着丈夫,奸杀妻女;当着儿子,奸死母亲,如此的大逆行为,焉能以局外人来审判?而这种情感上的缺位也势必造成审理上的不公。
在这里,不得不提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印度法官——巴尔,他是唯一主张所有被告应全无罪释放的法官,他的理由是,个人不应对国家的行为负责,其意思是指,侵略行为是国家行为,国家作为抽象主体可承担道歉和经济赔偿等责任,而国家中的个人,即使是进行侵略的最高指挥官也不应对国家的行为负责。由此,他认为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不公的,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判决。对此,我们应该说的是,国家由人集合而成,且国家行为往往由领袖意志所决所施,绝没有完全脱离“个人”的所谓的“国家”,因此,不能将个人所施的侵略暴行以金蝉脱壳的方式而推给一抽象的概念——“国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巴尔在思想上似乎信佛,他始终执着于慈心不杀的佛法理念,但应该说,他的所行绝非是佛家的慈悲,反而是魔家的一路。因为佛法重实质不重形式、重精义不重教条,“一文可消千劫之罪,斗米可种无涯之福”,主观的宽恕未必是实质的慈悲;表象的杀伐也未必是本质的杀生。应该说,一个真信佛人,面对对无辜众生犯下了如此弥天大罪的人,他必定会以“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发心而处决这些罪犯,因为他不是为了杀生而杀生,而是以自己的杀生来换来世人的警醒,防止人们再重蹈侵略恶行,从而杜绝更大杀戮!这也正如中国古人所讲的:“生杀异施,而莫非一体之念;惨舒异用,而莫非曲成之人。”反之,若局限于小我的不犯杀戒,却因此而放纵罪犯、错误姑息,这只会催生更多有着军国思想的战争狂人去发动战争,势必会使世界和平受到破坏,更多生灵遭到荼毒,而这岂不是更大的杀生和罪过吗!可以说,近年来日本右翼的不断猖獗就是酿成未来战争的绝大隐患,而法官巴尔显然没有看到这一层。
因此,可以说,巴尔的信佛是假信,而非真信;是迷信,而非正信,是以主观认识而浇灌邪恶的信,只知不能杀生,殊不知这样更是杀生;只知不能犯戒,殊不知如此更是造业!他以先入为主的僵化思维,裁决事关天理的重大审判,当然是荒谬绝伦、很失公正的。由此可以认为,巴尔他既对不起法官的公正职责,也对不起佛家的慈悲义理,而我也不禁要为数千万被荼毒惨死的同胞鸣不平,其苦难冤屈竟被一如此狭隘的法官裁判,不公正性,可见一斑。而还须提及的一点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组成上,还有一些法官根本不了解日本的侵略恶行,有的法官也并不把眼前对战犯的惩处当作人类公理的追求,而仅将其作为上级指派的工作。事实证明,其他国家的法官也确实不能像我们中国法官梅汝璈先生那样,为了正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