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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乌坎 乌坎:小小村庄成热点

2012年2月,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评选出2011年度公民社会发生的“十大事件”,乌坎事件位列榜首。一个小小的乌坎村就像当年的小岗村一样迅速让数亿人知道了,并获得了极大的关注。为什么?这要从事件的源头说起。

大多数人第一次听说乌坎事件时并没有在意,而随着媒体的连续深度报道,这才开始关注这一事件。从最初的报道来看,事件发生前,乌坎村村委会几位当权的人,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国家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理由,将村里的土地卖给承包商,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但仅将极少的部分补偿给村民。村民对此感到疑惑,后来一些村民看到村里开始有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大兴土木,于是询问村干部,但都被村干部连哄带骗搪塞回去。一时间,村民们疑窦丛生,开始私下聚集分析问题的原因,结果是越分析问题越多,越感到复杂。于是,村民开始组织起来派代表上访,希望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查清买卖土地和获利实情,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事情到此并不复杂,如果地方政府能认真对待此事,组织专人调查情况并予以妥当处理,也就不会有后续的事件发生了。然而,当地方政府最初接触到村民反映的这一情况时,一些官员受到“息讼、无讼”这种官场沿袭已久的惯性思维的影响,对上访者先劝阻后阻拦。这时一些媒体已经开始介入此事,连续的报道使上访村民与地方政府形成了一种互不信任的紧张关系。当几千名村民聚集围堵住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大门后,警民之间爆发了一些肢体冲突,导致事态恶化。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此时反应过激,将村民与警员冲突定性为一场与境外反动势力勾结,并通过一些媒体不断地渲染升级的一场非法事件。2011年12月9日,村民薛锦波等五人被刑事拘留。蹊跷的是,薛锦波在被关押了三天后突然死亡。官方验尸结果与薛的家人探视后认定的情况不一致。这两件事情进一步激起了村民不满情绪并将事件推向了风口浪尖,乌坎事件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内和国际媒体的注意。

这一事件随着矛盾不断升级也惊动了省政府,省政府高度重视并专派工作组进驻,这才使事件真相渐渐明朗,也使村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由对立转向了合作的态势。据当时的报道:2011年12月20日,政府官员先派代表进村内与村民代表临时理事会谈判,成为事件走向理性处理的转机;同时,由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牵头成立工作组处理,承认民选之“乌坎代表临时理事会”的地位,对村民过激行为不追究,并称释放被拘留村民,尽快再对薛锦波进行验尸确定死因。第二天晚上双方撤除路障,村民结束每天举行的集会,其后两天村民欢迎朱明国进村,被捕者中的三人被释放,双方对峙局面至此结束。

2012年2月1日,乌坎村举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大会,由村民一人一票推选11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2月11日通过村民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村内7个村民小组组长共109人,3月3日以同样方式选出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代表各7人,曾被当地政府点名视为闹事分子的或示威组织者全部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这几次选举均全程开放并让媒体在旁拍摄,亦有市政府与工作人员在旁监督。2月16日汕尾市官方正式把薛锦波遗体交还其家属并发放90万元人民币抚恤金和殓葬费,但并未再提及致死之责任问题。

事件到此并未画上句号,人们此时开始真正思考乌坎事件的意义:乌坎村村民的公民意识和自主行为能否真正开启村民民主选举村干部的先河?之所以称为“先河”就在于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能表达民意的规范的民主选举。另外,乌坎事件中村民反腐败能否看成草根社会的一次觉醒和参与?例如,村民们积极配合政府对之前的乌坎村选举舞弊现象,村干部在土地买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违纪行为进行了举报,这些情况均在核实后做出了处理。据2012年4月22日央视报道:在4月20日上午,广东省汕尾市陆丰纪委宣布对原乌坎村党委、村委共8名成员进行“双规”。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双赢的,既给乌坎村民一个满意的结果,又使政府在整治腐败中树立了威信。

【应对危机:由先“管”后“理”转向先“理”后“管”】

乌坎事件是一种危机,对于各级政府来说,危机管理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创新的机遇。事实证明,按照旧有的方式化解不了危机,而且还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只有选择新的思维新的方式才能应对危机。乌坎事件得到圆满解决,正像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所说:“在处理乌坎事件上,我们一个重要的立足点就是判断乌坎群众所反映的诉求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我们经过初步了解以后,认为乌坎群众在土地等问题上的诉求既是合理的又是合法的,因此我们就是要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那个村子里面村支书所实际代表的小圈子的利益,这是我们妥善解决乌坎问题的一个立足的基本判断或者是基本点。”在这样的判断下,对于村民的一些过激行为政府不予追究,在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政府与村民逐渐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如此做法,对于政府来说已经是一种突破和创新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地方政府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惯性思维和制度性做法,具体来说就是只注重“管”而不懂得“理”,“管”是靠权力和制度约束和压制,一遇到群体性事件靠权力约束和压制不了时,就会上纲上线动用警力进行处置。这次地方官员偏偏碰到有理有据又较真儿的乌坎村民,他们组织起来专为土地问题而抗争。他们不是无理取闹,没有什么非分的政治诉求,也不是专与政府过不去。但基层政府官员却用先管先治罪的方式对待他们,他们能服吗?能平静下来吗?

因此说,“管理”是两个字,“管”是一种手段,靠权力和制度行使,照章办事;而“理”是最为重要的,靠的是智慧、知识经验,还要有人文主义的思想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理”字做好了才能政通人和。具体来说,怎样才能做好“理”呢?我们先从词性说起,“理”既是一个名词又是一个动词。作为名词的“理”,是一种理念、道理、原理。

作为地方政府官员要有一种什么理念呢?肯定地说要有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的理念。可是现在有一些官员只是将这些理念说在嘴上,行动上却是以权谋私,百姓称这些官员是“说一套做一套”。虽然这样的官员只是少数,可他们的危害却不容小觑。就拿乌坎村来说吧,据村民们反映,连续担任了约40年村党支部书记的薛昌和村委会主任陈舜意等人,依靠权力侵占村集体土地,再靠出卖土地收取好处费;平时公然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生活极尽奢华,住在漂亮的小楼里,在海鲜餐馆里抽几十元一包的中华烟,喝上千元一瓶的洋酒。这些人是没有什么理念的,只要“管”而不用讲什么“理”。他们对村民可以粗暴地“管”、连哄带骗地“管”、高高在上地“管”。这些人不出事是偶然,出了事才是必然。也正应了“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警世恒言。

作为地方政府官员要懂得道理,懂得什么道理呢?从大的方面说吧,国家法律、乡规民约;从小的方面说是为官要秉持公道、政务要公开透明、断事要合情合理、行事要知进知退。从乌坎事件来看,省委工作组能做到“让步”,这是有道理的。之前的地方政府官员没有作出让步,这是他们不懂道理或不讲道理。只要讲理村民们是不会闹事的,要不讲理那就说不好了。看来知道“理”而不讲“理”是权力欲在作怪,不知道“理”去讲“理”是胡说八道,知道“理”又讲“理”是真讲“理”、讲真理。

作为政府的干部懂不懂得“理”,能不能讲出“理”来,还要看他的知识结构、文化素养。当然,要讲“理”就要先懂得“理”。这个“理”也是原理,既有原则又有公理,还要有指导思想的理论和实践的理论。因此说,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很重要,这种理论水平集中表现在领导干部个人身上的修养和练达智慧的领导处事能力。乌坎事件中先讲“理”再判断村民行动是否合理就是综合运用这些原理的一个结果。

作为动词的“理”是“理解”、“理顺”和“理清”。作为“理解”首先是要接触对方,乌坎事件最初就是没有真正接触村民,地方政府与村民之间的误解由此产生。后来政府工作组进村认真倾听村民代表的诉求,到村里做实地调查,通过访谈对话的形式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对事件有了深刻和全面的理解,也为后来工作组对事件做判断和定性提供了正确的依据和线索。

“理顺”是一个智力活动,从基层带来那么多的材料和事实,其中盘根错节、复杂多样,那么,什么是主要矛盾?什么是次要矛盾?这就要学会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推理,还原本来的面目,摸清事件发生的脉络。省委工作组进驻乌坎村以后就是这样抓住了主要矛盾,为顺利解决问题打开了缺口。

“理清”是在“理顺”的基础上正本清源,如果说“理顺”还是一个过程,“理清”就是一个结果了。这个结果意味着许多事情还要重新开始,正如乌坎村最主要的矛盾是民主选举,当完成民主选举后,“理顺”了要做的事情,就需要对具体的事项进行“理清”了。新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林祖銮很有感触,他说道:“总的来说,未来仍很艰难,但我有信心。摆在我面前最大的压力就是,无论是基层党建工作还是村务管理,我们都是从零开始。原来的村两委班子产生没有经过依法依规的选举,旧的那一套做法不适应当前村民自治的模式。它对乌坎村产生了很多破坏性的作用,比如贪污、腐败、侵占群众利益。账目上也存在问题,春节前,村里还欠18万多元的工资债务,现在又查出三四万元,这对我们新的班子而言也是一个负担。”

乌坎事件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政府如何从行政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而社会管理就是一种先“理”后“管”的方式,这种“管”不是强制、压制,而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担当。当然,乌坎事件的意义还远非至此,诸多学者和世人的看法亦不乏真知灼见。

【危机并不意味着是坏事】

今天,我们处在一个社会转型和急遽变迁的时代,我们有很多改变和发展的机遇。同样,我们也面临着更多的也是更加多样的危机,如生态危机、人口危机、贫困危机、道德危机、信任危机等。正是这些危机的存在,使得人类更紧密地组织起来,并在与危机的斗争中积累经验、找到解决之道。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讲,都应该有应对危机和处理危机的能力。首先从应对危机来看,过去人们应对危机总是一种水火不相容的态度,是敌对的你死我活的关系。这样解决危机所动用的成本就非常大。在今天就应建立起一种能与危机共处的关系,危机可能是信号也可能是改善和进步的动力。

我们在乌坎事件中看到,基层政府官员遇到这样的危机显然是将人民内部矛盾上升到敌我矛盾上,过于敏感的政治神经将村民的行动与境外敌对势力联系起来,差点动用镇压的方式酿成大错。这不仅是这些执政官员们的“惯性思维”驱使,而且还表现出极为简单粗暴和不成熟的处理危机的方式。这种“惯性思维”不仅地方官员有,在学术界一些知识分子也有,我前段时间在媒体上看到,有学者撰文,说什么要警惕公民社会的陷阱,等等。是的,公民社会起源于西方,但很快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它主要的形式是社会管理,公民社会的存在并不是与政府对立的或分权的,而是与政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互补和合作的共生机制。将公民社会污名化,那么我们将会与更多的公民社会形成对立,与国际社会形成紧张的关系。其实,今天我们正在走这样的路,如公民社会、市场化,我们为什么还要给它们贴上那么多的负面标签,每当经过它们的时候还要先想好“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呢?这样我们能迈开步伐大踏步地向前走吗?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了“不管是黑猫白猫,捉住老鼠的就是好猫”,而今人还纠缠在“白猫好还是黑猫好”的考证中,这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

不管怎么说,思想界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我们社会的主流学者群还是明智的。他们深知这个社会是一个共处的社会,与危机共处将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在这样的观念下,人们再看问题就会有一种包容的态度和开阔的胸襟。就拿乌坎事件来说吧,更多的学者就希望用更开放的态度理解村民的行动。

就广东省近期处理乌坎村、海门镇等群众抗争事件,地方政府官员逐渐认识并达成共识:维稳来自和谐,而非压制;维权来自沟通,而非暴力。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地方官员处理民众抗争事件的模式。所以乌坎村、海门镇群众抗争事件,对地方政府而言危机就是转机,处理得好,不仅可转危为安,甚至还有积极的作用。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认为,“这次广东官方对于乌坎事件的处理,尽管中间也一波三折,但总起来说,尤其是到了后期阶段,体现了理性化的精神。在不是很准确的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把这种理性理解为一种平常心……这种平常心是很重要的,我们在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缺少的恰恰是这种平常心。政治有时是很简单的,就是回归常识。这里我特别要说的是网上流传很广的汕尾市委书记郑雁雄的那篇讲话。这个讲话曾经广泛地被误读,尤其是其中个别句子被抓住而备受奚落和指责。这个讲话中有的观点和说法我也是不赞成的,但尽管如此,我认为,这篇讲话体现了一种用平常心解决这个问题的态度,情理法兼顾。在讲话中,他多次使用这样的句式,‘如果我是村民,我会怎么想’、‘我也会……’,至少表明官方愿意从民众的角度,‘设身处地’地理解这个事件的逻辑。这种平常心,对于将‘对峙型思维’转换为‘妥协型思维’起了重要作用。而妥协型思维,则是理性地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实在媒体上许多学者的表态已经证明了“让步策略”的合理性,为了能更加具体地了解这一倾向,笔者与同事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周飞舟教授交换了意见。周一直研究农村问题和基层组织政权建设,对乌坎事件给予了长时间的关注和思考。其中他认为:“乌坎事件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乌坎村民不但没有在当地政府各种处理手段中被分化和瓦解,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冷静,在冲突过程中没有明显的暴力和极端行为,其诉求一直非常具体和理性,显示出与我们常见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极为不同的特点。从各种报道和信息来看,这其中的决定性因素是村庄强大的宗族力量和冷静睿智的宗族领袖林祖銮的作用。它为政府和村民最终以理性的方式解决极端事件提供了可能性,可以说是乌坎事件最发人深省之处。在当代中国,宗族力量常常被认为是保守的、落后的东西,在有些人眼中甚至与黑社会势力相去无几。但是乌坎事件表明,宗族力量实际上是在现代化背景下村民团结和村庄凝聚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中国的历史也表明,宗族并非是天然与国家相冲突、对抗的社会组织,在传统社会,宗族是国家稳定统治、百姓安居乐业的最为基本的要素,也是培养普通百姓慎终追远、与人为善的道德意识的重要来源,只有极端权力才会仇视宗族力量。华南地区一直是宗族保存最为完整、宗族势力最为强大的地区,乌坎村民在整个事件中表现出的理性和德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于这种力量。而乌坎事件最终以一种各方都乐于接受的局面得以解决,为中国解决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看来政府能换位思考,知道“让步”和与危机共处,这已经说明政府在践行“将社会管理从理念转向实践”,当然这个过程还在继续,未来的路依然很长。乌坎事件能不能作为一个基层民主的先声或一个模式,拉开中国社会从草根社会走向市民社会的帷幕?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从逻辑上能推出来的,而是从复杂多样的社会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所以回答这个问题还早,但并不妨碍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讨论。

【实现市民社会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一种浮躁,那就是西方社会的东西可以拿来直接用,或用西方社会的东西来评价和批评本土的做法。就拿市民社会来说,其出现在西方是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制度环境和人文特征的,不能忽视这些因素就直接移植到我们的社会中。民主并不是权力交给民众任由民众处置使用,自由也不是随意放任为所欲为。实行民主应当是有条件的,而且也是与法律相伴相形的。乌坎村民选举,确实是一次在最基层实行民主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是在人们不停地寻找法律的依据和合理的程序中进行的。有人说,乌坎事件可以作为一个发扬民主的模式,在全国基层当中得到推广。笔者一直认为乌坎村民主选举是一个个案,是与特定的人物、社会背景、冲突的催化、村民的意识和政府的重视等因素紧密联系的。

这样的看法在学术界是有着共识的,孙立平教授曾在媒体上说,“广东最近群体性事件是比较多,我觉得其中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广东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说,广东是中国过去发展模式弊端最突出的地方。所有这些,都使得我们社会中最典型的问题会在广东最早最集中地暴露出来。比如,目前广东省1.1亿人口中,大概有三四千万是外来人口,由此形成的问题和矛盾当然要比其他地方更为突出。第二,在广东这个地方,我们不说公民社会,至少民间社会的根基在中国可以说是最深厚的。广东人务实,不容易被忽悠,家族的力量根深蒂固。而且,尤其是在粤东这样的地方,民众权利的意识在历史上就是相对比较强烈的。强烈的权利意识加上有凝聚力量的社会基础,民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事件多发,也就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要明确意识到,将来整个中国社会也要面对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问题”。

广东省陆丰市,这是有着革命传统的地区。如果将乌坎事件放到这一历史背景中考虑,它的发生也是可以理解的。乌坎事件发生以后,一位从事于“三农”问题研究的同事曾告诉过笔者,他一直对农村民主选举与基层政权建设的问题比较关心。他说大部分的内陆农村并没有真正实现像乌坎村一样的民主选举,却出现了有黑社会性质的“霸选”,村民们怕出现报复,会屈从于村霸的淫威之下;还有农村的村干部竞选人给村民发钱的“贿选”,村民们拿了钱,认为谁当还不是一样,就投了票。其实参加投票的多是老年人,年轻人已经外出打工了,现在很多的农村可以说是“老小村”、“空壳村”。村干部做了啥村民也管不了,更多的人开始不指望靠土地活,农民生活在一种“自顾自”的散漫状态。这就给不法和不轨之人空子可钻,于是这些也是靠着“民主选举”上台的村干部们,就土地资源开始与地方政府、投资商们讨价还价,大量农民的利益、村集体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在流失。试问,这样的民主成功吗?乌坎能成功而在许多农村不能成功,这不说明了还有具体的问题需要考虑吗?

费孝通先生很早就对中国人与西方人就市民社会的出现做了比较说明,他在《乡土中国》中的“差序格局”中就谈到“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的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们不妨称之作团体格局”。

“……为什么我们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的名词会这样不清不楚呢?在我看来却表示了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一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在这种富于伸缩性的网络里,随时随地是有一个‘己’作中心的。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力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

费孝通先生这种对比其实揭示了中国与西方社会有不同的历史走向,主要是基于中国人有“私”但没有个人,西方人有个人才有“团体”,后者才能有民主,才能建立公共空间发展市民社会。而中国社会正在由“私”的差序格局向“个人”的公共空间转型的过程中,这一转型的过程会出现发展上的差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差异更大。乌坎事件可以看成是“个人”意识的觉醒,对个人的维权上升到对群体的维权,并寻找法律依据,这就是一种迈向市民社会的做法。如有人将乌坎事件看成是开启了市民社会的序幕,我认为为时过早。因为大多数农村地区还不具备条件,就是民主所需要的个人意识还不清楚,私的观念仍然广泛存在。如不关自己的事不闻不问,正如俗语所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正因为农民有这种意识,因此,现阶段应当将农民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维护个人的利益和建设新农村。笔者曾在课堂上讲过,建设新农村并不是要盖楼,建成城市的样子,而是要将农村的建设用现代大型企业组织的理念和最新的信息技术,将农村的资源优势、人力优势、空间优势充分地优化整合起来,形成现代大农村企业组织,讲究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这比自由的农业人口流动要有更大的保障和收益。中国华西村的模式正是这种大农村企业组织的先行典型。费孝通先生早年曾提出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其实也是将农民组织起来,发展新型农业产业,建设好新型农村。只有完成了这一进程才能谈得上城市化和市民社会。

就乌坎事件来说,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认为,乌坎事件的本质并不是反制度反功能的,而是村民的集合行动有利于社会系统对于制度的病理功能进行修复,如制止部分村干部破坏制度或践踏制度的行为,防止因制度失效导致村集体和个人利益流失。如果当时的地方政府官员能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当初就不会盲目做出草率的决定和举动,就会使事件及早向解决问题的方向转变。社会学冲突理论认为,在乌坎事件发生前,乌坎村一些村干部以各种手段取得合法化地位,导致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按照自己的意志掌控着全村人的利益,形成专断的利益集团。由此看来,乌坎事件所爆发的冲突并不是坏事,冲突也是维持社会制度正常功能和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社会学相互作用分析理论认为,社会中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都起因于人和人的行动,乌坎事件成功解决之后,最应该汲取的经验就是在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建立起真正对话的机制,没有对话就没有理解,没有理解就不能了解问题的真相,也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在今天的村级建制中,建立通畅的对话机制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更是实现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走向社会管理的关键。

1.乌坎事件为什么吸引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与民众应当怎样理解“维权”与“维稳”的关系?

2.乌坎事件是一种危机还是一种转机?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什么?

3.乌坎村的民主选举村干部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还缺少什么?怎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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