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我们了解了战争复杂多变的性质,本章就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的目的和战争的手段产生哪些影响。
首先提一个问题,整场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会成为实现政治目的工具呢?我们发现,战争的目标就像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是不断变化的。
假如从战争的纯概念讲起,那么必须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并不包括在战争范畴内。由于战争是迫使对方服从另一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其所追求的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败对方,使对方无力抵抗。尽管打败对方的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理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很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相似,所以我们准备先就现实中消灭敌人的这个目的进行探讨。
后面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深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方无力抵抗。在这里先要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方面的总的对象。
第一,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一定要使敌军沦为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解释一下,在后面提到的“消灭敌军”,指的都是这个意思。
第二,必须占领敌人的国土,否则敌人仍然会在那里组织建立新的军队。
第三,即使上述两点都做到了,但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打垮,也就是说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在和约上签字,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就不能认为,战争已经结束,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方全部的国土,敌人在其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抵抗。当然,这种情况就是在和约签订以后仍有发生的可能(这也说明并不是一次战役就能彻底解决问题和了结事端的);然而,随着和约的签订,许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气氛日益缓和,因为所有向往和平的人会彻底打消抵抗的念头,这样的人在任何国家中,任何情况下都是占大多数的。因此,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了,战争也就随之结束了。
上述三个要素中,军队的任务是保卫国土,因此按自然的顺序应该首先消灭敌方的军队,然后再夺取敌方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当时所处的优势状态,才有可能迫使敌方媾和。通常,打败敌方军队是一步一步实现的,随之而来的夺取敌方国土也同样是一步一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互相影响,因为国土的丧失会使军队的力量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有时敌方的军队也许并没有受到明显的削弱,就已经退却到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放弃本国国土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够轻易占领大部分敌方国土,甚至全部国土。
另外,要使敌人无法抵抗这个抽象的战争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包括使用其他一切方法的最终手段,在现实中不是处处都有其地位并满足媾和的必要条件,因而,在理论上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法则。事实上,在一些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非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明显的破坏。不仅如此,我们只要作一下观察就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敌方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消灭敌人只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概念游戏。
由于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所以从战争概念中推导出来的目的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已作过论述。假若战争真的像纯概念定义的那样,那么力量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符合推理,因而也就不可能爆发战争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补偿的程度时,才有可能发生战争。欧洲目前的社会状态,精神力量所能补偿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看到力量相差悬殊的国家之间爆发战争,往往是因为现实战争同它的原始概念相距甚远。
在战争中,除了一方丧失抵抗能力之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可能促使媾和。一是双方完全获胜的可能性不大;二是为了获胜付出的代价过高。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谈过,整场战争不一定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战争过程往往受盖然性估算的影响,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也使战争适于盖然性的估算,产生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这样。既然如此,就不难理解盖然性的计算为什么会使人们萌发媾和的想法了。所以说,战争并不一定非要等一方打败另一方才宣告结束。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不是很紧张的情形下,即使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也可以使不利的一方作出让步。假如另一方事先已经预见到这一点,那么他就会努力去实现这种可能,避免发生战争,而不会首先去选择并走上彻底打败对方这条弯路了。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顾虑,势必大大影响是否媾和的决心,战争不是一时冲动采取的盲目行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有明确目标的行为,政治目的的价值决定着军事行动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这里所说的代价意味着牺牲,不仅是指牺牲的规模大小,而且还包括承受牺牲的时间长短。因此,当军事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实现后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考虑是否放弃政治目的而媾和,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可见,当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彻底放弃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愿意媾和,将随获胜可能性的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假如双方都希望媾和,其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共同达成一种妥协。当一方希望媾和的愿望较急切,另一方媾和的愿望相对就会弱一些,只有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媾和才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我们在此有意不讨论政治目的的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在军事行动中所引起的差异;尽管这种差异有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我们只作一般的论述,后面章节再详细阐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随着战争过程的演变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最后甚至可能变得完全不同,这是因为政治意图同时还受到已取得的结果和可能取得的结果的影响。
那么如何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呢?首先,自然是使用打败敌人时通常使用的方法,即彻底消灭对方军队并占领对方国土。然而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夺取胜利的可能性和用于打败敌人时是不完全相同的。当我们向敌方军队发动进攻时,是想在第一次打击之后继续对敌人进行一系列打击,直到把敌军干净彻底地消灭,还是只想依靠第一次胜利以威慑敌人,使敌方觉得我们已占据优势而对未来感到吉凶难测,这两者之间产生的结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假如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需要消灭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军数量就够了。换言之,当目的不是打败对方时,采取占领敌人国土的方法作为另一种手段也是有区别的。在以打败敌人为目的的前提下,消灭敌军才是最有效的行动,而夺取对方阵地不过是消灭敌军后的战果,没有消灭敌方军队就占领了敌人阵地,只能被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此相反,假如我们的目的不是打败敌军,同时确信对方并不希望流血决战,而且惧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对方防御环节薄弱的或根本没有防御的地区,这件事本身就能带来利益。倘若这种利益很大,甚至达到令对方对战争的结局担忧,那么占领对方地区则不失为一种达到媾和的捷径。
现在我们还要提出一种不必打败敌人就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特殊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非常适于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再起任何作用,而且能够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从而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必然会大大增加获胜的百分比,这是比打败敌人实现自己的目的更为简便的一种方法。
第二个问题是采取什么方法才能更多地消耗敌方的力量,让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
敌人力量的损耗包括军队的消耗和土地的丢失,即军队被我们消灭和地区被我们占领。
同是消灭敌方军队、占领敌方土地,它们在以增大敌人消耗为目的的场合的作用,与达到其他目的的场合的作用是不相同的,这一点只要仔细研究就会明白。这种区别在大多数场合下也许是很小的,但是我们不要因此而被迷惑,因为当现实中的动机十分微弱的时侯,即使最微小的差异也常常会对使用力量的方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里,我们只想说明,在一定条件下,用其他方法同样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不必非要发生战争,这既不矛盾,也不会不合情理,更不会是什么错误。
除了上面讲到的两种方法以外,还有其他三种能够直接增大敌人力量损耗的特殊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入侵,即夺取敌方的某个地区,其目的不是想占领它,而只是要在这里索要军税,乃至加以破坏。此时,入侵的直接目的既不是为了占领对方的土地,也不是为了打败对方的军队,而仅仅是使敌人遭受某些损失。第二种方法是:我们的行动目的主要是放在增大敌人损失的目标上。不难想象,军队职能的用法有两种,一是能够打败敌人时直接军事打击比较有效,另一种是不能打败敌人或不必完全打垮敌人时政治攻势比较有利。按习惯的说法,前者更多是军事行动,后者更多是政治活动。但从最高的目标来看,两者同样都是军事的,而且只要与当时的条件相适应,哪种方法都是合适的。第三种方法是疲惫战术,就应用范围来讲它是最广泛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我们使用“疲惫”这个词儿,不仅因为它能够形象地表达这种方法的特征,而且因为它还可以确切地说明这种方法的本质。在作战中,“疲惫”这个词的含义应该是:通过运用持久战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
假如我们希望通过持久战来打败敌人,那么,我们就只能满足于小的目标利益,因为实现较大的目标要比达到较小的目标消耗更多的力量。我们可以为自己规定最小的目标就是单纯抵抗,即没有任何积极意图的作战。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采用的手段相对地就会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取得的结果也最有把握。然而这种消极性有没有限度呢?单纯的抵抗不能发展为绝对的被动,因为纯粹的忍让就不是作战了。抵抗也是一种军事活动,通过它可以消耗敌人许多力量,这种消耗达到一定程度,进攻者就会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原始意图。这就是在单纯抵抗行动中我们需要达到的目的,我们意图的消极性质就表现在此。
当然,消极意图在个体行动中所产生的效果要比积极意图在相同情况下所产生的效果差一些(假如积极意图能够实现的话),然而,二者之间的差别恰恰在于前者比后者容易实现,即把握较大。消极意图在个体行动中效果较差这一缺陷,只有用时间,即通过延长战争的时间来加以弥补。因此,以消极意图为基础的单纯抵抗,是通过持久战的方法来打败敌人的自然手段。
在整个战争领域中随处可见进攻和防御的差别,其原因就在于此。这里,我们还不能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只简单说明一下:消极意图本身就提供了一切有利条件和较强的作战形式,以实现这种意图,在胜利的大小和获胜的把握之间,哲学的力学定律就体现在这种意图里。这些问题我们后面还要做进一步研究。
假如消极意图,即集中一切力量进行单纯抵抗,可以争取到有利的斗争条件,并且这种优越性大到能够抵消敌人原来占有的优势,那么只要通过持久战,就可以使敌人力量的消耗逐渐增加,以至于他们的政治目的实现了,也抵不上因此所付出的代价,这样就迫使敌方不得不放弃原来的政治目的。可见,这种“疲惫”方法是弱者抵御强者时大多会采用的办法。
在七年战争中,腓特烈大帝本来是不能战胜奥地利帝国的,假如他像查理十二那样行事,一定会兵败如山。然而他天才地合理巧妙地使用了兵力,使联合起来与他为敌的列强,在七年中看到自己力量的消耗大大超过当初想象的程度,万般无奈只好同他媾和。
综上所述,在战争中达到目标的方法很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限于打败敌人。既可以直接消灭敌方军队、占领敌方地区,也可以采取单纯占据敌方地区、单纯入侵敌方地区,甚至还可以采用直接同政治相关的措施或单纯等待敌人进攻的方法等等,每一种方法都可以用来挫伤敌人的意志,但选择哪种方法比较有效,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另外,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达到目标的捷径,这些我们统称为因人而异法。在人类交往的每一个领域中,无不迸发着超越一切利益关系的个人特点的火花。在战争中,个人的性格特征无论在政府中还是在战场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生命的火花无处不在。这里我们只想说明存在着的这些方法,要想把它们分类,那简直是书呆子的做法。由于每个人的特点不同,因此,可以说个人用来达到目标的方法也是不同的,甚至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