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西斯特五世特许[1]朕之爱子,专事宣传、离群索居的圣奥古斯丁修会理论及神学大师胡安·冈萨雷斯·德·门多萨神父:
日前,获悉汝之陈情,言及汝受朕之前任,给人以美好回忆的格列高利十三世教皇之令,写成了一部关于东印度、中国和所有新大陆各国的具有珍贵价值的史书。朕知汝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和日夜的辛劳,汝以西班牙语完成此书后,旋即转译成意大利语。朕还知,此书甫成并被译成意大利语后,即被朕之爱子,教皇宫廷之布道师审查并获准出版。此后,汝即力图印刷出版此书。自然,汝担心并顾虑此书出版后,会有人在没与汝商议,不经汝之同意批准,在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盗印出售此书,从而使汝蒙受巨大亏折和损失。汝恳请朕以教皇之名誉在此书前言中申明汝之权益。
为满足汝之请求,为使汝得到应得的特别权益,享受汝所提请的,与汝相匹配的恩典,朕以教皇之权威昭示众人,汝的这部力作已被审查通过和批准,从即日起,十年之内如没获汝之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售、印刷和传播此书,无论是此书的西班牙文或是意大利文版。除非依据此特许,有汝之签字批准或经教皇授权。
所有敢于违令者,即所有盗印者或图书经销者,无论在何地被发现,或现已被发现并羁押在罗马教堂或相当于罗马教堂之地者,应当即被逐出教会并处以宫廷铸造的五百金杜卡多之罚款。在此款项中一半为教皇私室所有;另一半为汝之所有。在无授权,或无特许权之情况下已多次盗印出售此书者,则除逐出教会外,还应按违犯次数加倍罚款,以警示众人十年之内不得全部或部分刊印汝之著作,也使其不敢在无吾等授权下试图出售此书。
总之,此特许昭示后,即发至汝所尊敬的各位红衣主教、主教以及他们各自的副手之处;还当发至高级神职人员、朕之使者及其副手等人之处。据此特许,一旦汝提出申诉,朕即以教皇之权威,令上述人等当即执行上述特许之规定,给汝以有效保护,给违令者以各种有效手段之宗教责罚,如需要,可援用世俗之法解决之,即便此等法规可能有违根本之大法、有违教皇过去之规定和过去所发敕令之惯例,以及任何其他特许等。愿汝,朕之爱子获得诸位圣徒的佑助和祈福!
钦此!
此特许于罗马圣马克教堂签字并加盖教皇之玉玺
胡安·托马斯·瓜尔特里
Jo. Thom. Gualterutius(签字)[2]
1585年6月13日
即我们的教皇西斯特五世元年
国王特许
获悉您——奥古斯丁修会的修士胡安·冈萨雷斯·德·门多萨先生的陈情,言及先生颇费时日,撰写了一部名为《中华大帝国史及新大陆行记》的著作,并对该著作作了介绍,同时恳请朕等恩典,赐予先生在我们各王国[3]对此书拥有二十年或任意年限的专印权。日前,御前会议已获知此事,按已颁发的印刷法之规定,众臣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请求朕等赐旨签发特许证。考虑到先生申明的理由,也为明示朕之恩惠,朕等特在此向先生颁发此证书。授权先生或先生之委托人有权在上述各王国刊印并销售《中华大帝国史及新大陆行记》一书,该特许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为期十年。
此著作之原稿已经御前会议审核,有朕等私室书记官、御前会议常驻大臣米戈尔·德·翁达尔萨·萨瓦拉在每页直到最后一页签字画押。如无先生之许可,任何人不得刊印发行此书,违者立即没收所有正在印刷和已印刷之书及为印刷此书所用之模具,并罚款五万马拉维迪,其中三成奖赏告发者,三成为审案之法官所有,三成归王室所有。朕已颁发敕令,着御前会议各大臣、各法庭之御使及法官、市政大臣、宫廷和各省公署之各位官员及各王国和领地所有市镇和地方之其他执法官为先生保存此特许证,或着专人保存之,并着令他们严格执行该特许证所规定之各项事宜,以此宣示朕等对先生之恩赐。任何官员不得违背该许可证之规定,也不得以任何变相形式违背此规定。违者罚款十万马拉维迪,归王室所有。
钦此!
奉国王陛下之令
胡安·巴斯克斯
Juan Vázquez(签字)
1585年12月15日
于塔拉戈纳城
注释
[1] 此特许原文为拉丁文,由巴塞罗那Angel de Llanos Rebollo教授译成西班牙语,译者再转译成汉语。——译注
[2] 按当时习惯,教皇圣谕加盖教皇玉玺,但由梵蒂冈红衣主教签发。——译注
[3] 西印度发现后,西班牙旋即将那里的各“王国”并入西班牙版图。——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