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小册子是我《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的通俗简易表达。《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提出并详细论证了“四标准六步骤”的犯罪论体系,重在哲学和逻辑上的论证,对于犯罪论体系中的一些专门性知识没有进行阐释和论述。本书在坚持“四标准六步骤”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对专门性知识进行阐述和说明。
但是,本书对于《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中的个别问题的提法有所改正。比如,在《犯罪论体系——司法评价犯罪的标准、步骤和方法》一书中,笔者论证了“刑事违法可普遍化判断”、“主观恶可普遍化判断”两个步骤。由于“可普遍化”问题涉及非常不好理解的哲学问题,读者读起来感到不好理解。所以,本书将“可普遍化”改正为“前提符合性”。笔者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要件或行为模式都必然具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存在法益冲突或虽然存在法益冲突但侵害法益的价值比保护法益的价值大”。这个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形法》)第20条、21条规定所必然蕴涵的结论,也是所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所必然蕴涵的结论。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有“假定、行为模式和后果”三部分组成。假定部分就是行为模式的前提。不仅刑法对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必然有假定条件——前提,而且刑法对于故意、过失要件的规定,也必然有逻辑前提。这一前提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时不能被期待产生守法动机,就不符合故意、过失要件的前提,其心理态度当然也就不能被评价为故意、过失。我国《刑法》第17、第18条对于故意、过失要件的前提条件有专门规定。所以,本书对司法评价犯罪的步骤作了如下改正:第一步,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二步骤,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三步,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第四步,犯罪主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五步,犯罪主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六步,犯罪主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前三者是刑事违法性判断步骤,后三者是主观恶性的判断步骤。
邵维国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