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
一、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
(一)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程序图。
(二)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操作包括以下16项内容: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委托书、委托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资料清单、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挂牌竞买人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挂牌竞买申请书、挂牌竞买承诺函、挂牌竞买人报名表、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挂牌竞买人登记表、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报价单、挂牌竞买人统计表、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结果公示、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合同。文本内容及格式如下:
1.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文本式样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及《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委托,矿业权交易中心拟将探矿权(采矿权),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挂牌出让,特制定挂牌出让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委托方根据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并参考出让矿种的市场价格行情,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底价万元,起始价万元。
2.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准备挂牌出让相关文书(编制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编制探矿权采矿权简介)。
二、组织挂牌出让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对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实施挂牌出让。
1.发布挂牌公告。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中心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竞买人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竞买保证金的交纳和处置、挂牌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为天。报名地点:挂牌竞价时间为公告后的个工作日,挂牌地点:
2.出让文件和资料。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简介、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竞买承诺函、竞买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书等。
3.竞买申请程序与规则。竞买人提交公告所要求的竞买申请文件。
矿业权交易中心依据出让公告的规定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后,提交承诺函、索购挂牌文件及探矿权(采矿权)简介。竞买申请人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将规定金额的竞买保证金交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经矿业权交易中心确认后,核发《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4.挂牌竞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最先提交报价为有效报价。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挂牌期限届满,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1)若在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申请人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2)若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3)若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提出有效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4)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以当时的挂牌有效最高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此竞价时段,后一次报价与前一次报价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超过5分钟的,后一次报价无效,前一次报价者为竞得人。
5.签约。挂牌或现场竞价结束后,竞得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将挂牌结果报告出让人。
6.结果公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在约定时间内竞得人持《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公示有异议者,处理异议。
三、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竞得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交纳全部成交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2.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委托书文本式样(见附件1)
3.委托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资料清单式样(见附件9)
4.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文本式样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及《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名称、场所出让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
场所:
二、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1.探矿权(采矿权)名称:
2.矿种:
3.地理位置:
4.勘查区块范围经纬度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坐标系):
拐点号XY拐点号XY。
5.矿区面积:
6.开采标高:开采方式:(采矿权)7.出让年限:
8.勘查工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三、挂牌竞买人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具备万元以上的银行资金能力。(探矿权要求)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采矿权要求)3.申请人两年内未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
符合以上要求的,均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矿业权交易中心咨询、报名、索购出让文件,经审查合格者,按要求参加挂牌活动。
四、出让方式:挂牌
五、交易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集中报名、文件索购及资格审查时间为年月日。
2.挂牌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
3.报名、挂牌地点:
4.竞买人资格审查提交的资料: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5)提供报名截止时间前日内银行出具的人民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
(6)保证金万元的交纳证明。
(7)竞买承诺函。
(8)申请人提供两年内未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明。
5.挂牌出让文件索购及申请登记
有意参加挂牌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矿业权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索购挂牌出让文件(文件每套元),挂牌成为竞得人的所购文件费用原数退还。
六、竞买保证金交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1.挂牌竞买保证金为万元,由挂牌竞买人交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交。保证金到达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时限为:
年月日时之前。
开户行:账号:
2.挂牌竞买成为竞得人的,预先交纳的挂牌竞买保证金待交易双方签订成交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未成为竞得人的挂牌竞买人在挂牌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2.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3.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4.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当时挂牌有效最高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此竞价时段,后一次报价与前一次报价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超过5分钟的,后一次报价无效,前一次报价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1.探矿权(采矿权)简介仅作参考,意向人须到矿区实地调查了解,以便挂牌竞买。勘查、开采有风险,竞买须谨慎。
2.矿业权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九、其他事项
1.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受理电子邮件、电话等其他形式的报名。
2.公告未尽事宜见本次挂牌出让文件。
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电话:联系人:
5.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文本式样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及《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以挂牌方式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出让。为保障此次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请竞买人认真阅读本须知:
第一条拟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说明
1.探矿权(采矿权)名称:
2.探矿权(采矿权)基本情况:(见“探矿权(采矿权)简介”)3.风险提示:勘查存在较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提请竞买人仔细研究该区地质构造、成矿条件,谨慎竞买。
第二条竞买人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具备万元以上的银行资金能力。(探矿权要求)
2.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采矿权要求)
3.申请人两年内未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
第三条挂牌竞买人报名及资格审查
自公告之日起,矿业权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集中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为年月日)。(资格审查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第四条挂牌出让文件和探矿权(采矿权)简介的索购有意参加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到矿业权交易中心咨询、索购《挂牌出让文件》(下称:出让文件)及《探矿权(采矿权)简介》(下称:探矿权(采矿权)简介),(每套元),挂牌成为竞得人的所购文件费用原数退还。
第五条竞买人须全面详细阅读本挂牌出让文件,自行赴矿区进行现场查验(费用由竞买人承担)。如对探矿权(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矿业权交易中心提出。竞买人向矿业权交易中心递交申请后,视为对本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文件无异议。挂牌竞买人应对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不可撤回。
(第六节)条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并提交《承诺函》,矿业权交易中心通知资格审查合格的挂牌竞买人,领取“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参加挂牌竞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申请:
1.竞买申请资料和保证金在年月日:时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5.申请文件未加盖公章的。
6.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挂牌时间、地点
1.挂牌时间:年月日:时至月日
:时止。(挂牌时间个工作日)
2.挂牌地点:
第九条挂牌竞买须知
1.报价前,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出的修改补充文件及通知与原出让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与原出让文件有抵触时,以后者为准。
2.挂牌竞买人参加报价时,须带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章。
3.报价单填写要求
(1)报价单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工整填写,书写文字要求为中文汉字,不得出现涂改、中间加字、加行、删除等。
(2)报价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报价单视为无效,不予挂牌。
4.竞买成交后竞得人需交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条挂牌竞买规则
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2.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3.探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的起始价挂牌当日公布,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报价增幅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每次报价必高于前一次报价,否则报价无效。交易中心有权视竞买情况调整报价幅度。
4.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5.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当时挂牌有效最高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此竞价阶段,后一次报价与前一次报价时间不超过5分钟,后一次报价与前一次报价时间超过5分钟的,后一次报价无效,前一次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挂牌竞买成为竞得人的,当场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日内与出让人签署《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月)内交纳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款,依程序提交有关文件,办理许可证。
2.竞得人预先交纳的挂牌竞买保证金,待交易双方签订成交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未成为竞得人的挂牌竞买人,在挂牌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得人资格,且不予返还挂牌竞买保证金。出让单位可另行出让本探矿权(采矿权)。
(1)拒不签署《探矿权(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的。
(2)不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款和不按规定时间签署《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