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九)、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单位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大会代表和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全体代表反复讨论、民主协商,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选举程序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十一)、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能够参加选举是光荣的,被剥夺选举权是耻辱的。“光荣”和“耻辱”属于“礼”的范畴。被选上人民代表是光荣的,因为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是国家的精英,是人民的代表。被选上国家主席、政府总理、以及各级政府官员,更是光荣的。因为他们可以为人民服务了,成了人民的公仆。
(十三)、国家官员是怎样选举出来的?
国家官员的选举与礼有关系吗?有的。古代有一本儒家经典叫《周礼》,就是专讲周代官制的书。可见古代官制也是属于礼的范畴,所以,我们把选举之礼列为礼仪,并不是我们标新立异,而是古已有之。
古代的官制包括朝廷的组成和上下级的系列关系。今天的宪法也规定了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国家各部门的组成系列,上下级关系等等礼制。谁选举谁,谁领导谁,谁服从谁,谁是公仆,谁是国家的主人,这些都是礼制的核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目前,县级、省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谁选举出来的呢?是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还不是由全国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而是间接选举出来的。我们目前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
选举国家官员,要讲究选举的程序,“适宜的程序”就是符合“礼”的,“不适宜的程序”就是不符合“礼”的。
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是由法律规定下来的,是“法”,也是“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谁来主持和召集呢?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我们国家的官员是怎样选举出来的呢?
依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主席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方能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