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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民间婚姻模式(1)

婚姻模式是指婚姻关系确定后,夫妻双方居住、生活和活动的方式,中华民族的婚姻模式大致有三种,即:夫从妻居式、妻从夫居式、夫妻独居式。此外,因地域和民族不同等原因,还有一些特殊的婚姻模式,但不是主流。

夫从麦居式

夫从妻居式的主要特征是:丈夫要到妻子家去居住,与妻子及其家人在一起生活。在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婚姻都属于夫从妻式婚姻,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从妻居式婚姻逐渐定格为相对常见的几种方式,比如:走访婚、倒插门、服役婚、招养夫等。

走访婚

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过渡,使夫妻的居处关系由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由于历史发展的不平衡及其他种种原因,我国不少少数民族是在明清两代才完成这种居处关系的转化。甚至直到现当代,在少数民族中的极个别地区,还存在着丈夫走访妻子的婚姻模式。

目前,我国最典型的走访婚是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阿注”是“朋友”的意思,是男女恋人互称的名词。“阿注婚”以女性招夫上门过夜,男子只在夜晚到女家过夫妻生活,清晨离去。这种婚姻关系结合自由,解除自由,日期有长有短。只要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同居,婚姻关系便宣告结束。子女跟随母亲,不少子女对谁是父亲并不知晓,因为走访婚的男子或女子常常变换,伴侣可能不止一个。

实行走访婚的,除了永宁纳西族外,还有云南的普米族。普米族除了“走访婚”外,同时还存在着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形式。

倒插门

“倒插门”,古称“入赘”,也叫“招养婚”,是一种男嫁女娶的婚姻模式。在母系社会时期,男人们都过着暮去晨归的访妻生活,男进女家是“正插门”,不违习俗。但进入父系社会时期,婚姻以男子为中心,因此男人们已不再走访,而是将女人彻底娶到家中。在这种习俗下,如男人再到女家过夫妻生活,便有悖于社会世俗,故称“倒插门”。

出现“倒插门”原因有很多。有的因女方存在种种困难,需要男人帮助,有的因女方不忍离开父母,又到了婚龄,故招男子上门的;有的因女方家境贫困,又无男丁,招婿以防穷养老的;也有的因家中有女无子,惟恐无人续接香火,以招婿传代的;有男子因兄弟众多,无力娶妻,自愿“倒插”于女家的。

在汉族,“倒插门”一般是男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是男人们用劳动实现换取妻子的一种方式。

春秋战国时,齐国的渔业与盐很发达,女子从事织品加工,经济上有独立地位,在嫁与不嫁上有选择的自由。因此,那时不愿嫁出的女子便招一赘婿上门,而娶不起妻的男人只能上女方家作赘婿。这种赘婿在当时多因负担不起赋税,才被迫出赘的。

赘婿的地位低下,在社会上往往受人歧视。但也有例外,比如瑶族对赘婿就很尊重,甚至招婿的婚礼比娶妻婚礼办的还要隆重。在瑶族,“倒插门”婚姻生的第一个孩子随母姓,而第二个孩子随父姓。

服役婚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比如傣、瑶、羌、高山、拉祜族中,都曾流行过服役婚。

这种婚姻的特点是:某一男子欲娶一家女子,首先要到女方家做劳役,期限少到一年,多则三五年,从实质上说,这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习俗而已。男子到女子家服役的目的,是要用自己的劳务支出所体现出的价值,来补偿女方家族因出嫁女儿而带来的缺少劳动的损失,这种服役意即等于男子向女家支付妻子的身价是对女家失去一个女劳力的先期补偿。

服役婚中,男子到女子家服役前,要在男方家中举行婚礼,结婚当晚男子就要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劳动工具到岳父家居住。在整个服役期间,丈夫一定要像在自己家里干活一样尽心尽力,还必须小心谨慎,循规蹈矩,不怕苦,不怕累,小心侍候岳父、岳母和妻子。如果得罪了他们,即使妻子已生了小孩,只要女方将他衣物在门口一搁,婚姻就等于解除,他必须马上离开。但如果他表现好,岳父一家满意的话,一到服役期满,便可以带上妻子,有了子女的还可以带上儿女,名正言顺地回自己的家,过上以自己为主的家庭生活。

中华旧式的服役婚,形式虽然是女家将女婿作为劳役使唤,但在履行协议中,如果服役者与妻家相处和谐、互相满意的话,也不乏减少役期或延长役期的情况。所谓延长,当然是服役者自愿继续支援女方“家庭建设”。还有一种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将服役婚转为“倒插门”,服役者也有权继承妻家财产。

招养夫

招养夫婚,在中国的东北俗称“搭伙”或“拉帮套”。这种婚姻的特点是:已婚女子本来的丈夫(“本夫”)患重病不能抚养妻子儿女和家中老人,家境十分贫困,只得另招一个养夫,被招来的“养夫”可在女方家享受“丈夫”的待遇,但条件是其必须担负起供养女方全家,包括女方“本夫”生活的责任。

“招养夫”婚姻中的“养夫”多半是穷苦人,无力娶媳妇的男人,这样的男人多半是年龄偏大、体格健壮,有的还有智力障碍。都是迫于无奈才选择了这种婚姻方式。

妻从夫居式

妻从夫居式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确定后,妻子到丈夫家与丈夫及其亲属共同居处的一种婚姻居住形式。在中国传统婚姻结构模式中,从夫居婚姻的类型复杂多样,其中有几种代表性的,包括:抢劫婚、买卖婚、转房婚、童养婚、赠婚等。

抢劫婚

抢劫婚是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是从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中出现的一种婚姻模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男人不甘于过“暮去晨归”的走访妻生活,他们需要将女人带到自己家中让她成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完成婚姻居处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转变。而女人们面对主导地位的失落,并不甘心更不愿俯首听命,希望母系家庭形态继续发展下去。于是,便出现了男人们对女人们采取的强制性据为己有的抢劫行为,这便是所谓抢劫婚了。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居转变为女从男居,是“人类所经历的最急进的革命之一”。而抢劫婚便是完成这种转变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此,男娶女嫁成为一种固定的婚姻习俗。

关于中国过去的抢劫婚,仅在《周易》及《春秋》中所载的就不下十几起。在战国时,战争频仍,抢劫婚也是常见的。在《左传》中所记的最有代表性的抢劫婚事件要数楚王发兵灭息国,夺取息侯夫人息妫,晋伐骊戎夺取骊姬的史实了。

抢妻夺婚之例,在《左传》中还记有僖公二十二年,楚成王应郑文公之请出兵助郑国攻打宋国,即有名的泓之战。战争结束后,郑文公夫人芈氏及姜氏去慰问楚君,引起“非礼”的讥评,楚成王回国时,又“取郑二姬以归”,此“取”也是强娶,带有掠夺意味。

原始的抢劫婚,是男人携带武器,骑着大马,抢劫妇女,迫使成婚。到后来,抢劫只是婚姻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模拟抢劫,“假劫真婚”。魏晋时,这种“假劫真婚”的方式成为一时之风气。当时嫁女前,女家于门前结搭一棚屋,让女子坐在其中,亲族执械护卫。抢亲之日,男方亲族乘马持械而来,与女方护卫发生“械斗”,新婿直奔棚中,挟妇乘马而去。此时,女方父母大呼亲友追赶,但始终保持一定距离。新娘在途中故意作坠马状多次,新婿要多次扶其上马,就像今天演戏一样,半推半就地到了男子家,便结成了新的婚姻。

“抢劫婚”直至20世纪中期,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比如瑶族、傣族、景颇族居住区还保留着。

在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中华民族史上的抢劫婚,在比较原始形式下,男子还是珍视抢来的妻子,并时刻加以保护的,而后来经过变异的抢劫婚,则扭曲了男女关系,缺少情感。

交换婚

“交换婚”在中国过去也是主要的一种婚姻形式。它是母系社会时期族外婚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明显特点是:两个氏族的男女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其实质上是一种几乎完全对等的交换议婚形式。

最初的交换婚是两个以上氏族的女方协议互换其兄弟为夫,也因此,交换婚的最初处形式是从妻居。到了父系社会时期,互换婚姻的习俗并未消失,只是交换的对象成了女人。于是,交换婚的居处形式变成了从夫居。

“交换婚”婚姻中通婚双方父母是同一血统出生的兄弟姊妹,是一种表亲婚。

买卖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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