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向无溢价销售之后的几年里,对先锋公司帮助最大的是约翰·内夫管理的万盛基金的资产猛增,该基金从1974年年底的3亿美元增长到1978年年底的6亿美元。博格认为,1975年和1976年万盛的优秀表现以及内夫在基金行业内与日俱增的声望,都会让股票经纪人投鼠忌器,不敢轻易鼓动客户赎回股份。的确,内夫对先锋公司早期发展的贡献可谓居功至伟。他管理的万盛基金在1979年超过威灵顿基金,成为公司资产最雄厚的产品,1982年年初万盛基金的资产突破了10亿美元。从他1964年6月开始掌管万盛基金到1979年6月,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万盛的累计投资回报率高达335个百分点。相比之下,根据晨星公司的基金数据统计,同期全行业成长和入息股票基金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仅为127个百分点。内夫对公司的贡献由此可见一斑。
促使博格加速实现无溢价销售的一个原因是公司即将推出的沃里克市政债券基金(Warwick Municipal Bond Fund),这是先锋公司的第一只多系列市政债券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债券到期日和各种投资策略。投资者可选择长期市政债券组合、中期投资组合,或是和免税型短期货币市场投资组合等价的产品,这些都开创了基金行业的先河。大多数公司董事都认同博格的观点,认为对于低回报率的市政债券产品来说,即使只溢价6个百分点销售,投资咨询公司也很难甚至完全无法帮助基金股东实现可观的净投资回报。
1977年9月13日,沃里克市政债券基金开始挂牌经营。除实行无溢价分销之外,先锋公司还打破传统,聘请花旗银行担任沃里克基金的投资咨询方。先锋公司律师菲尔·菲纳(Phil Fina)回忆道:“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它透露出的信息是先锋公司正在作自我调整,开始做出属于自己的决策。”5
先锋公司新货币市场基金的成功也为公司基金资产的恢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那些习惯于和银行直接打交道的投资者来说,先锋推出的无溢价货币市场基金(原名怀特霍尔货币市场信托基金)有很大的吸引力。当先锋公司推出货币市场基金时,受限于联邦政府规定,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最高为5.5个百分点。随着年通货膨胀率激增至两位数,个人储蓄者发现他们存在银行账户里的钱购买力越来越低。而货币市场基金则为这些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让他们可以像大型企业一样,利用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实现现金储蓄高达两位数的利息回报率。
先锋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的增长对公司整体业务的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一旦投资者接触了货币市场基金,他们就会尝试先锋公司的其他基金产品。这个策略的实施效果很好,1977年先锋公司的现金流出量为8 000万美元,第二年实现净收入5 200万美元,第三年达到了2.8亿美元。到1979年年底,先锋公司的总资产达到24亿美元,而且公司冲劲十足,眼看就要超越1972年实现的历史最高纪录26亿美元。截至1980年年底,先锋的资产成功突破30亿美元大关。
与此同时,先锋公司还在不断推出其他新的基金产品。为增加债券基金品种,1978年年底,先锋推出了高回报型市政债券基金和高回报型企业债券基金。一年后,先锋推出了GNMA收入基金(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基金,也称吉利美),这是全美第一只通过无溢价方式销售的收入基金。1981年,作为爱维斯基金的组成部分之一,先锋推出了国际成长投资组合基金,并聘请总部位于伦敦的施罗德国际资本管理公司(Schroder Capital ManagementInternational)担任新的投资咨询公司;该基金成为美国最早投资国外证券的共同基金组合产品之一(1985年该基金从先锋公司分离,成为一只独立基金)。时至今日,先锋公司计划成立综合性共同基金产品家族的蓝图已经逐渐成形。
现在,先锋公司已经取得了分销旗下基金的权利,接下来要做的是找到支付分销费用的方法。对博格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显而易见,这笔费用应当直接从股东资产中扣除。的确,除此之外也没有其他的支付方式了。多年来,这些基金向威灵顿管理公司支付了巨额的投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足以补贴威灵顿公司的分销成本了。现在,威灵顿不必再支付分销成本了,博格认为使用股东资产支付分销所需的合理费用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对基金股东来说,要想实现基金资产的增长和规模化经济带来的成本递减效应,分销还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但是,博格的看法和当时业界的普遍做法完全背道而驰。那时,分销成本都是偷偷摸摸地利用高额管理费用来补贴的,而规模化经济带来的利润都被管理公司私自截留,基金投资者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博格认为,通过公开分销成本,杜绝利用基金支付的管理费用补贴分销的行为,可以让投资者切实感受到信息全面披露带来的好处。
现在的问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不支持博格的方案,而先锋公司必须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才能动用股东资产支付分销成本。20世纪70年代初,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实施了一系列规定,规定称根据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利用共同基金支付分销成本属不正当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负责承担此费用的应当是管理公司而非基金本身。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当时自行组织了一次调查,调查表明整个基金行业的分销收入(即销售收入)都不包含分销成本。因此,基金投资者实际上已经通过高额管理费用的形式从其资产中支付了分销成本。
1977年9月13日,为答复先锋公司为沃里克市政债券基金申请的分销权,证券交易委员会决定颁布一条临时豁免规定,但要求有关方面参与为该规定举办的听证会。这次听证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法法官麦克斯·瑞金斯坦纳(Max Regensteiner)主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8年1月5日到2月3日,每周五天,每天8~10个小时。据说在申请1940年投资公司法豁免权的所有案件中,这次听证会是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先锋公司提议,每只基金按照其相对净资产支付分销份额的成本(每只基金支付相同比例的费用),不考虑该分销成本是否是自行产生的。但是,瑞金斯坦纳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失公平,因为它对那些未能直接受益于费用支出的基金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另外,他还宣布先锋公司不得称其基金为无溢价销售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