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758900000003

第3章 经济法总论(2)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经济义务主要有以下含义: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2)经济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不受限制;

(3)经济义务主体如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客体表现为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被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有具体形态的物质资料。物可以是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它具体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又称为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们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例如科学发明、学术论著等;二是与人身和人格相联系的公民和组织的肖像、名誉、隐私等,例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例1-2】1997年7月,金融危机大爆发,10月,国际炒家开始冲击香港金融市场,从1998年5月开始,国际投机资金兵分三路,向香港汇市、股市、期市同时发难,要把香港当作他们的 “超级提款机 ”。面对如此大的经济冲击,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随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以上措施的实施,有力地稳定了香港的经济,使得国际炒家败退而去,香港的金融保卫战告捷。

问题: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解析:

在上述实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客体是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规避金融风险的经济行为。内容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香港特区政府对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地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在一定的条件下,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改变,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经济法主体之间已有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存在,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与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某种现象、某种客观事实相联系,即为经济法律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经济法律事实,只有那些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按照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自觉活动的结果。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可以是他人的行为或有关机关的行为。按其性质,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合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第一,行为人应具有行为能力;第二,该行为的发生必须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2)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不仅可以在违法者与受害者之间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还可以在违法者、受害者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引起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有时还可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以上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的。

2.事件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

(1)自然现象,又称为绝对事件,是指不在人为作用下产生的表现,是世界物质存在客观运动的结果,如自然灾害等。

(2)社会现象,又称为相对事件,是指所有与人类共同体有关的活动,是人类群体在自然界的种种反应的总称。社会现象虽然是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时,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得到履行等。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例1-3】2010年3月10日,吴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坐落于某地的一套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以总价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合同约定,买方吴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卖方支付购房首付款24万元,于2010年3月20日前办妥余款的银行按揭。卖方应当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已取得《某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方。

2010年3月10日,吴某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4万元,2010年4月5日,吴某与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吴某所借款项划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2010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吴某交付房屋。

问题:

(1)本案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有哪几个?

(2)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解析:

(1)该案例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两个:一是卖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方吴某之间的关系,具体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吴某与工商银行某支行之间的关系,是贷款合同关系。

(2)第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吴某,客体是所要买卖的房屋。内容是吴某交付购房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房屋。第二个法律关系主体是工商银行某支行和吴某,客体是贷款。内容是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给吴某,吴某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例1-4】越南某出口企业与英国某公司订立了50万立方米木材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于某年11月交货。10月底,越南某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一半以上的木材被烧毁,导致越南某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

问题:导致越南某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雷击火灾是导致越南某出口企业无法按时交货的法律事实,这一法律事实在经济法中被称为不可抗力。

同类推荐
  •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夏商司法制度;周朝司法制度;秦汉司法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司法制度;隋唐司法制度;宋、辽、西夏、金司法制度;元、明、清司法制度。
  •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破产法立法及研究的同志撰写。本书共分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第四部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基于婚姻、血缘(出生)和法律拟制(如收养等)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存在于人类之间的一种最亲密的关系,对于构建和维系社会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亲属之间关系的相处既是最普遍、最温暖的,也是最微妙、最复杂的,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出现裂痕、影响和谐。
  • 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本书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案例全都来源于律师执业过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教育培训、休闲娱乐、投资创业、经济生活、人身权益等领域,所选案例全都来源于律师执业过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热门推荐
  • 残雪乱

    残雪乱

    十年前,丘国赐她“长岁永康,倾福永泰”;十年后她为丘国殓衾,踏血而归。“可否告知本王公子名讳?”这是九王爷第二次问到她的名字了。“喻长衾。”她用茶水在桌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衾?”九王爷仿佛触到了她眸子里深不见底的黑暗,冰冷而又熟悉,“好名字。”……“你想要这天下吗?”喻长衾不知问过多少人,也被多少人问起过。“这天下要来又有何用呢?”喻长衾看着满城的积雪,再也看不出丘国本来的样子。时过境迁,这天下早已物是人非。“我想要的只不过是他们的命罢了。”……风云暗涌,残雪纷乱,以汝之血,祭他乡之魂。
  • Vendetta

    Vendetta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总裁有令,娇妻别闹了

    总裁有令,娇妻别闹了

    她原是大正王朝冷宫弃妃,阴错阳差没死成反而带着腹中不过两月的胎儿穿越到现代大天朝,凭借着自己前一世的杀手身份,一时之间在现代混的风生水起,痛打假惺惺的闺蜜,抛弃商业之星未婚夫,惩罚万恶的后妈……“叔叔,快帮我收了这只傲娇的妈咪。”萌宝亲自出手,美男手到擒来,就在要新婚燕尔之时,惊天的阴谋却是浮出水面。
  • 女帝追夫记

    女帝追夫记

    女为凰,男为凤。一朝帝崩,帝女登基成皇帝。民间公主回宫就称帝,上演一场宫廷追夫大剧。小煜子:陛下,您这追了这么久还没点起色,奴才看不如一道圣旨巧取豪夺算了吧!宫犹翎:强扭的瓜不甜你懂不懂?朕要让他心甘情愿做王夫……两国交战,成者为王败者送王子入邦……呃……来和亲,哟……这小王子看着还有点面熟。王子:陛下,咱俩是不是见过?小煜子:连自己喜欢的人是谁都没弄清楚,我的陛下,也就只有您了!宫犹翎:什么!!?追了一年才到手的王夫居然不是我的梦中情郎??!糊涂女帝强追夫,认错情郎闹乌龙,好戏如何收场。
  • 禁地

    禁地

    黑松林里的万人坑、无名岛的空难遗址、无人区的人药山谷。在这些人烟罕至的区域,居然都建有青砖灰瓦的森然古建筑。而那些行行色色的“大善人”他们捐资修缮暗中又有怎样不可告人的目的?作为一名匠人,我可以负责任的说,绝非你想的那么简单……
  • 秋水伊人于韶华

    秋水伊人于韶华

    五年未见,再次相见居然认不出彼此?几番试探才发现无法相认另有隐情!噢我的小青梅,你到底还想逃到什么时候?一见钟情?不,再次邂逅,再次倾心,他爱上的还是她。一纸婚约?哼,敢觊觎他,敢勾走他,本小姐与你开撕!到底是谁吃了熊心豹子胆去害她,定严惩不可!当她是好欺负的吗?温柔娇弱乖乖女,她才不做!要做就做霸气腹黑强女王!
  • 魔王老公的新娘不乖

    魔王老公的新娘不乖

    她莫名奇妙的捡回一个妖孽男人,却在第二天发现他是白痴,看在他长得漂亮的份上,就勉强收留他好了。她也没想过,会因为这样丢了自己的心,是他太白痴,不懂她的暗示还是她自作多情,她伤心,想用酒麻醉自己,没想到,醉酒的第二天醒来,他睁着圆溜溜的黑眸对她说:“老婆,昨晚咱们洞房了,”``````
  • 绝色爹爹

    绝色爹爹

    只有二十二岁的少将军竟然有一个十三岁的私生女,九岁就能种下种,难道她爹爹是超人?这也就罢了,他竟然宠的这个女儿上天入地无所不能,几乎到了宠溺的极限。一道圣旨下来,吴国来和亲的绝色公主,放着太子皇子不嫁,非要嫁他,他竟抗旨不尊,为了什么?大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从此柳承铭和柳纯儿这两个名字也就名扬天下了,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名扬天下分两种,一种是美名,一种是臭名,没有悬念,他们绝对是后者!【领养区】一号女主---柳纯儿由亲亲2422771313领养!一号男主---柳承铭由亲亲加菲猫520领养!男配一号---莫岩由亲亲隋欣彤领养!推荐漠漠的现代宠文《盗婚--邪性老公》:http://m.wkkk.net/u/2614090771这是漠漠刚注册的新浪微博,亲亲们有空可以去戳一下的,其实我也没时间玩,汗滴滴
  • 天命冥神

    天命冥神

    他本是一世枭雄,却误入轮回,变成了那北漠帝国的九王爷…可谁奈何金子总会发光,他花殆,绝不屈居于人下!翻手便为凌天宫阙!覆手便为那冥界至神!整个遗忘大陆,不过他弹指一挥间而尔!可…这百炼钢总有化为绕指柔的一天…少年语气轻挑眼角玩味:"君无药啊君无药,你可真是我这一生的劫可偏偏…如果再来一次,我还是愿意遇到你…"
  • 左史谏草

    左史谏草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