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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基层工会换届改选工作(1)

1.基层工会换届改选筹备工作的条件和程序

职工入会的法定条件

职工入会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入工会的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就是职工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这种阶级标准和原则是职工入会的最基本的标准和原则。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会员的条件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这一法律规定的意义就在于保持工会成员的阶级性。它至少有以下几种含义:其一,入会者应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工作;其二,入会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三,入会者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的人概不能加入工会。

另外,工会会员还必须具有公民权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我国宪法规定,结社自由是公民的权利,被剥夺公民权的人,当然不享有这项权利。而参加工作的年龄,是国家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使用16岁以下的公民参加工作。从这条法律规定出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然不具有入会资格。在具体运作上应当把握: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企业主不能是工会会员。在当前改制、新建企业建立工会过程中,有人认为非公有制企业主也是劳动者,他们中有的过去曾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让他们入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还有的认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是工会会员,私营业主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也应加入工会。我们必须澄清这些模糊的认识。还要承认,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企业主,大多数原来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依法经营,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从所有制性质上看,非公有制企业主作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与广大员工存在着明显的雇佣关系。假如让非公有制企业主成为工会会员,首先会使劳资关系难以定位,其中有的人还有可能利用经济实力操纵工会选举,控制工会组织,甚至产生政治后果。因此,从这方面来说,非公有制企业主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不可能相提并论的。

与此相联系的问题还有“股东能否入会”,对股东也应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社会自然人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处于雇佣者地位的控股股东与受雇于老板,仅持有少量股份的生产经营和技术骨干性质也是不同的。此外,家族式非公有制企业的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也是有所不同的。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在会员资格的认定上,我们不能照搬国有企业的建会模式,不能为了提高会员的入会率而模糊会员的入会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更多地体现为雇佣关系,因而组建工会必须从这一特点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形成“劳动无权益”、“劳资无矛盾”的误导,这样就抹杀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与作用。

(2)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都应吸收入会。我国《工会法》关于参加工会会员的条件,只规定是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因此,会员条件是不存在固定工、合同工之分。合同工、临时工等,只要连续在一个企事业单位劳动一定的时间,经自愿申请,均可加入工会。

当然,临时工、季节工等加入工会及其所在企事业单位享受的各种待遇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不因参加工会与否而改变其所在企事业单位享有的各种待遇。但作为工会会员,其会员待遇应与其他职工的会员待遇一致。从目前劳动用工制度和基层企事业组建工会的实际来看,临时工、季节工等可以根据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满,他们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同时,他们还可以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会员待遇。

(3)外籍员工入工的会问题。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员工能否加入中国工会的问题,我国的《工会法》、《劳动法》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工作的员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籍员工加入中国工会,这两部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籍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都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但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就不能加入中国工会了,外商投资者在中国的代理人也不能加入中国工会。

工会组织设立的法定条件

把握工会组织设立的法定条件,是明确在什么条件下组建的工会才是合法的工会。

(1)坚持一元化的工会组建体制。我国《工会法》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按照这一规定,新组建的工会只要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属会,即为合法工会。我国实行一元化的工会体制,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工会运动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历史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工会立法一直坚持工会组织的一元化,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系统的工会组织即是非法工会组织。中国工会的这种统一并独立的组织体系,能最大限度地将工人群众组织起来,这对于团结和统一工人阶级的力量,步调一致,齐心协力地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备基层工会组建的合法条件的方法是什么呢?《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就是工会组建的法定要求。这样规定,体现了上级工会组织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关系,保证了工会组织系统的统一。中国工会组织系统的建立,较好地体现了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整体性。维护工会组织系统的统一,是发挥其组织机构功能的基础,只有完整统一的组织系统,才能显示出它的功能,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的作用。

(2)坚持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所谓法人就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工会只有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才便于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便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民法通则》、《工会法》对工会的法人资格的取得分两种情况做了规定,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而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目前,我国基层工会,包括国有企业工会,集体企业工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工会,公司制企业工会,企业集团工会,新建企业工会,事业单位工会,机关工会等,这些基层工会情况千差万别,并不是全部都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因而规定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法人资格,要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予以确定。

近几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都相继制定了《工会法》的实施办法,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通过地方性法规做出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此外,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对工会法人领取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做出了具体规定。

(3)坚持以宪法为工会的活动准则。《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我国工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

“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工会接受党的领导,这是由工会和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中国工会和工人运动,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不断发展壮大。

(4)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准则。《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一规定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在遵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依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是由工会和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党的活动既不能脱离广大的工人阶级群众,也不能以自己的先进性去取代工会的群众性,党组织不可能独揽和包办工会的全部工作。作为群众组织,工会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的组织系统,工会只有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才能把广大的职工群众团结和组织起来,为实现党的战略目标而奋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具备两个相互联系的必备条件:一是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建立起工人阶级先锋队与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之间的正确关系,以保证工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通过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建立党领导的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正确关系,实现工会组织群众化和民主化,从而真正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拥护和信赖。在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受到破坏,都不可能坚持和贯彻党对工人运动的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这是马克思主义工会运动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工会运动是一种劳动群众自我解放的运动,这一运动所注重的是劳动群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注重劳动者的首创精神。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没有自己独立的工作,那么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意义。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组织独立,是指工会在组织上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和组织系统。工会不是其他组织的附属物。

②活动独立,是指工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要求,要由工会自主决定。而这种活动的决定必须通过工会的组织程序,以广大会员群众的意愿与要求为出发点。

③财务独立,指工会在经费的收缴、作用、管理等方面,由工会组织通过内部的规定和程序来自行处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以上这三个方面中,组织独立是基础,活动独立是中心,财务独立是保证。这些都是我国的法律已认定的。

工会干部的法定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分配方式的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全社会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与维护者,工会肩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其具体工作内容也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工会必须有相应的干部队伍作组织保障。工会所有的工作都必须通过广大工会干部的努力去实施和完成,没有一定的干部队伍,工会要想完成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各项任务将是十分困难的。因而必须从制度建设、选举选拔的方式程序等方面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1)工会干部的基本条件。一个工会的领导人,首先要符合工会会员的条件。如: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劳动者,享有公民权等。而作为工会领导人,还应该具有比普通会员更高的素质、领导能力、应对和驾驭能力。此外,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法人代表或其领导成员还须具备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精神,作为工会领导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修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

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民主,脚踏实地,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③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服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在职工中具有较广泛的号召力。

④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会知识,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了解和基础。

⑤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与社会活动能力,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工会干部具体上述条件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加强工会干部培训,拓宽工会干部选拔视野,健全选拔机制,坚持选举和选拔条件,使工会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需求,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会作用的发挥。

(2)工会主席资格的规定。

①非公有制企业主和拥有雇主地位的管理者不宜被提名或选举担任企业工会主席。在实践中少数地方为了设法尽快将工会建起来,将经费收上来,将活动搞起来,在工会领导权的问题上往往妥协让步,其结果必然是工会领导权大权旁落,企业工会成为“傀儡”。工会组织是履行维护基本职责的法定组织,工会主席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职责。在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关系矛盾时,应起到代表职工合法利益、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而处于雇主地位的“二老板”、“三老板”或“老板娘”,因利益关系的存在,是不可能自觉代表工人利益的。如果让这些人担任工会主席,在实际运作中很容易使工会变成企业主的御用工具和附庸,使在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失去本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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