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选举方案,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竞职演说。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
(6)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表态发言。
(7)直选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五、基层工会主席的直选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新组建工会或工会换届时:
(1)不设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在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直接依据票数多少确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2)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作为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新当选的委员本人不愿参加工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的可以放弃。
(3)设工会主席候选人的直选。由单位党组织、上一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提名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二)在届中工会主席缺职时:先推荐产生候选人再进行直接选举。推荐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会员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会员推荐一般以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组织推荐一般以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和本届委员会联合推荐;个人自荐要有书面申请。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较多不能确定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正式选举。
(三)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形式。
六、除《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外,直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思想修养,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热爱工会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能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监督。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
(5)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单位的工会会员。
七、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代表名额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产生。
八、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选人的,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的方可当选。
九、如果候选人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可组织会员(代表)对候选人进一步讨论酝酿,再次选举。如仍未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以上选票,可暂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内依法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2/3。
(2)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
(3)以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当选的。
(4)有其他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在选举中违反《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直选产生的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十三、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按有关文件规定分别享受相关政治、经济待遇。
十四、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可连选连任。结合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会领导干部制度,定期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主席、副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十五、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组建的具体要求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会员不足20人的可设主席1人,不设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一般设有:组织委员、生产委员、劳动保护委员、宣传文体委员、女职工委员、生活福利委员、财务委员等。
同时,凡职工在25人以上(含25人)的企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也可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和女职工委员各1人。不足25人的可设主席1人,不设经审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有关工会组建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均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指出:“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私营企业,都应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7.工会的领导原则运用方法
我国工会在长期的工人运动实践中形成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基层工会要正确运用领导原则,就必须要弄清领导原则的内涵。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厂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产业与地方相结合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层含义:
(1)建立工会的基层组织和产业工会。即同一个企事业、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同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个国民经济部门或性质相近的几个国民经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2)建立地方工会组织。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
(3)理顺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的关系。即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领导机关。
在新世纪新阶段,工会仍然要坚持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原则,并进一步调整和理顺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的关系,以促进工会组织体制更好地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发展。
我国工会在组织上是统一的整体,中华全国总工会是我国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和所属的各级工会领导机关(除派出机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工会由全国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以及工会基层组织,组成完整的工会组织体系。
8.工会的组织原则运用方法
工会的组织原则运用方法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遵循这个根本原则开展工作。民主集中制有两方面的内容。即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一组织原则具体表现为:“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由同级工会的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工会的领导机关,它们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大城市总工会下设的办事处,各省总工会设立的地区工会办事处以及有些产业工会的工作委员会等,都不是一级工会组织,不是采取选举的办法,而是由各级工会任命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这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原则。这是因为:
(1)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实现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保证。只有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体现会员的意志,才能建立起领导与被领导的正确关系。
(2)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建立一个有一定威信、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关键。经过民主选举,就会把真正为职工群众服务,敢于为职工说话,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工会的领导机构。当选的人,由于切身感受到群众的信任,也会更加努力工作,为职工服务。
(3)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是调动广大会员积极性的重要措施。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并对工会干部实行监督,体现了会员在工会内的民主权利,必然会增强会员的责任感,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民主选举工会干部,可以让广大职工群众或工会各级组织的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选择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进入工会各级领导班子,并对其实行监督,防止各种腐败的行为。
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的关系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这里规定了工会委员会与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代表全体工会会员的意志,在工会组织内拥有最大的权力,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则代表该地区工会会员的意志,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本行政区划的工会组织内权力最大;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则代表该产业工会会员的意志,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委员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说明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高于工会的各级委员会,不是各级委员会领导代表大会,而是代表大会决定工会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各级工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向大会负责,并向大会报告大会所决定的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大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罢免权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会员代表对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意志的行为,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工会代表认为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有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工会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意志的行为,也可以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委员。不论是要求撤换还是要求罢免代表或者工会委员,都要严格依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做到监督规范化。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的工会组织。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这里的“领导”,主要是指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全国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全国工会的任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其贯彻执行,领导全国各级工会按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方针和一定时期的工作任务,也要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这个原则确定和实施。另外,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这也是民主集中制规定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体现,以保证建立正常的工作制度,其目的是保证上级能在充分了解下级组织和会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又能使上级工会组织集中起来的正确意见,能够得到所有下级组织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样才能加强工会的系统领导。
9.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法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方法处理工会工作,是法律赋予工会会员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我国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统一,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