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干部交流。要根据全局工作的要求,适时把一些优秀工会干部输送到党政部门,同时,积极引进一批懂经济、会管理、熟悉法律工作的有真才实学的专家,以充实工会干部队伍。通过干部交流,有利于拓宽干部的视野,扩大工会的影响,也有利于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业务素质,促进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对工会干部的自身要求
具体地说,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切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奋工作,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将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如实反映上来。
(5)不谋私利,坚持原则,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对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自觉接受。
15.接受职工入会的具体步骤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职工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立地开展活动。”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的成员包括工人阶级的全体。工会组织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的把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积极组织职工入会。
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的具体条件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依据这一规定,职工加入工会有两个条件:
(1)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承认工会章程。
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工人阶级的特征。目前,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构成的社会集团,在社会成员构成上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体力劳动者,还包括了脑力劳动者;不仅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者,还有一部分管理者;不仅有城市企业的劳动者,还包括了乡镇企业的劳动者等等。
作为工会组织,只有把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到工作范畴之内,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才能真正体现工会组织的群众性特点,才能真正求得工会组织自身的发展。
当然,组建工会必须要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职工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农民工可以入会
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壮大工会会员队伍,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会要采取灵活方式,尽快把本单位的进城务工会员吸纳到工会中来,尤其要抓紧做好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商贸等重点行业的工会组建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加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目前全国有1亿多农民工,大部分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入会率仅为138%。外商投资企业建会率为23%,职工入会率为626%,是建会的难点。
全国总工会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发展会员3300万人的目标。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200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将从五个方面推进农民工依法加入工会工作,力争新发展600万农民工入会。
各类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工,应根据所在地总工会的文件,由所在单位吸纳为工会会员。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可以入会
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可以入会,不能再附加其他条件。只要连续在一个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一定的时间,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经自愿申请,交纳会费,都可以加入工会,并且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会员待遇。
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关于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加入工会的答复》中指出:“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工会会员的核心条件是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因此,不再分职工为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可以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并与其他固定工一样享受会员待遇。合同工、临时工参加工会后,如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其会员会籍仍保留在原单位,保留会籍期间不交会费。其会员如果再到其他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劳动,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的单位。
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入会问题
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也可以申请加入工会成为会员。他们也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只要承认工会章程,积极参加工会活动,按规定交纳工会会费,工会组织就有责任和义务把他们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使他们成为工会会员队伍中的正式一员,享有工会组织提供的各种会员服务。
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入会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入会问题还可以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主不能加入工会
非公有制企业主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他们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不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基本收入来源于企业的利润,也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份,不符合《中国工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对工会会员条件的规定。因此,私营企业主不宜加入工会组织。
另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也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应认真坚持会员条件,坚持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外籍员工可以加入工会
外籍员工可以加入工会,对此,我国有相关规定。
1979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其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在1985年5月11日的《函复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籍职工加入工会等问题》的文件中重申:“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代理人)入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前,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员工,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对外籍员工入会,这两部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所以,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外籍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经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都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16.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措施
会员会籍
会员会籍是每一个工会会员参加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身份证明,是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好会员的会籍和组织关系是工会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会员会籍应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中国工会章程》对于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已有明确规定。
入会
申请入会的职工要按规定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加入工会的职工的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应作为会员档案由基层工会妥善保管。同时基层工会负责发给新会员证。会员证是会员身份的证明,是按照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式样和规格,在指定的工厂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
退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退会分为会员本人要求退会和视为自动退会两种情况。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或按《中国工会章程》关于“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作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工会会员证》。
保留会籍
凡是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无条件继续履行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会员,原则上都应保留会籍。从当前转型期实际看,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外乎以下一些情况:
(1)失业的职工。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职工。
(3)职工流动到新的用人单位,而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会籍在原用人单位保留。
(4)离退休职工。
(5)因出国、服兵役或其他情况需要保留会籍的职工。
以上五种情况都应长期保留他们的工会会员会籍。凡是保留会籍的职工,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但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除会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关于“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的规定,开除会籍有三种情况:
(1)被依法判处徒刑的。
(2)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3)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凡是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就应当开除会籍。开除工会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组织讨论,由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流动工会会员关系的转接
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工会会员流动的数量多,范围广。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职工已超过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大多数职业稳定性差、流动频繁。因此,应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使其与工会组织保持密切的关系。
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明确工会流动会员管理的范围。无论职工的户口所在地、劳动人事关系在哪里,按照会员关系随着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只要加入过工会组织,包括劳务输出人员、下岗待业人员、外地工、离退休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兼职人员等,离开原会籍管理单位,流动到其他单位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会会员,都属于流动会员,都应纳入工会组织的管理范围。
(2)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要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
(3)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一般由原工会单位或人事、会员档案存放单位开具工会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从业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开具工会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凭工会会员证证明其会员身份;对无法证明会员身份的按重新入会办理;对已保留会籍的按恢复会籍办理。从业单位工会要登记造册并在二个月内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年终统计报表时要单独统计并注明流动会员。
凡工会会员到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作,在其工会组织未建立的,会员应接受所辖区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组织的管理并参加工会活动。辖区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应每季度对本辖区或本系统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的流动会员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对其进行管理。
农民工会员的会籍管理
由于农民工会员流动性较大,对农民工会员的会籍管理也要符合其特点。农民工会员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可凭会员证接转会籍关系。在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外出务工中断期间,农民工会员可以保留会籍,免交工会会费。待重新外出务工,则农民工会员再凭会员证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接转会员关系,就可以重新加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而跨省劳务输出地工会建立的外出务工人员工会,其农民工会员关系要由输出地工会向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