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时要注意广泛宣传工会组织的性质、作用、任务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使职工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工会组织,以便考虑自己加入工会的问题。同时,提高职工的工会意识,营造一个在基层企业组建工会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做好会员的发展和登记工作。
凡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由工会筹备组组织职工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工会筹备组审查符合工会会员资格者,批准后成为中国工会会员,以及接转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会员名单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布。
职工加入工会的程序
中国职工和外籍职工入会都要履行一定的程序。
(1)先由职工本人口头提出加入工会的愿望和要求,经所在单位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同意,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交给工会筹备组。
(2)工会筹备组接到职工入会申请后,应在当月组织讨论通过,再由工会组长在职工入会申请表上签注意见,上交所在单位工会筹备组负责人审查是否符合工会会员资格。
(3)基层工会筹备组批准后,组织职工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颁发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的会员证,并通知本人从何日起交纳会费。
6.成立工会小组,选举工会小组长的办法
成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
工会小组是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的工会组织中最小的单位,是基层工会组织的细胞,工会小组直接联系着广大会员群众,是工会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的落脚点。
发展会员后,可根据单位会员人数的多少,以行政班组或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或车间、部门分会组织。对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部门或车间为单位建立工会分会。
工会小组要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通过全体会员民主选举政治素质比较好,对班组生产(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受到大家拥护和信赖的会员担任工会小组长。
工会小组建设应抓好四项工作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做到组织健全,工作有人管。
(2)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会小组工作制度。如学习制度、家访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开展适合小组全体成员的工会活动,做到工作有制度,活动经常化。
(3)明确工会小组职责和任务,突出抓好重点,发挥工会小组作用。工会小组的主要任务:
①围绕生产(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保证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②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做到生产任务、分配、奖惩等公开。
③组织政治和科学文化技术学习,提高职工的素质。
④开展生活互助,做到有事必访,有困难互帮互助,建立和谐友好的小组氛围。
(4)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建设“职工小家”的目的是通过强化工会小组建设,活跃工会小组工作,密切工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把工会工作与行政班组的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班组、科室的建设,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各项工作任务。
基层工会小组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不断赋予“职工小家”新的内容,把贯彻实施《劳动法》、突出维护基本职责、加强职工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加强班组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纳入建设“职工小家”规划,并建立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职工小家”阵地建设。
7.选举会员代表的具体措施
印发《关于召开工会代表大会的通知》
通知内容大致包括:开会时间,大会任务、规模,代表的构成、条件和分配原则,新一届“三会”的组成,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及本届工会任期时间等,并附大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会员代表的选举:由工会筹备组讨论确定代表名额,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据确定的名额讨论提出候选人,会员民主直选会员代表;工会筹备组对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明确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全国总工会1992年4月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3)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4)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确定代表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确定工会会员代表的人数比例和组成比例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要求在各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小组中分别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应由工会筹备组讨论确定,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1)名额的多少由基层工会会员人数确定比例。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人数少的单位比例大些,人数多的单位比例小些。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会员在200人以下。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②会员在2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代表人数的确定又分为四种情况:
会员在200~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
会员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10%;
会员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
会员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③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个别特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超过500人的,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的单位,报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批准。
(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应包括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生产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学校、科研单位中的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根据本基层实际情况应占一定的比例。
讨论提出候选人,会员民主直选会员代表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以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班组)根据工会筹备组确定的代表人选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筹备组备案后,以分厂、车间、科室、班组为单位,由会员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民主方式直接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必须获得超过选举中的半数赞成票,才能当选为正式代表。
工会筹备组对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按照要求选举产生代表后,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及时将代表名单呈报工会筹备组,工会筹备组对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方面是:酝酿提名、产生代表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代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让原分厂、车间、科室、小组重新选举或撤换。代表资格的审查情况应在会员代表大会的预备会上向会员代表呈上报告。
另外,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工会“三会”委员的候选人应推选为代表。
(2)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即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
(3)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8.协商产生工会“三会”委员候选人的程序
协商产生工会“三会”委员候选人的程序
(1)确定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人员及名额。
(2)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审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3)审查批复后,公布候选人名单。
工会委员会的候选人条件
(1)《工会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2)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应充分考虑委员候选人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单位中职工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首次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或会员人数确定委员会名额,并以一般不少于10%的差额率推选工会委员候选人。
9.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名额的办法
确定委员名额的办法
1992年4月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七条做出规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确定主席、副主席名额的办法
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一般情况下(25人以上),设工会主席1人。候选人数应大于实际当选人数1人,上报审批,以便进行差额选举。
企业工会一般设常务委员会,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新建企业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会员人数较多的新建企业工会,副主席可设2~3人,会员人数较少的新建企业工会也可不设副主席。
1992年制定的《工会法》和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原则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10.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法
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1)会员群众自下而上提名推荐。
(2)由上一级工会提名,征求同级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意见,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候选人建议人选,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工会委员会。
(3)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工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率一般不少于10%。
11.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方法
凡职工在25人以上(含25人)的企业应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主席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基层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需做到以下几点:
(1)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委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4)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7人,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以设副主任1人。主任和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提出,其委员由基层工会提出。
12.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方法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大型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各单位情况设立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需要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13.“三会”候选人的产生步骤
“三会”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推荐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可由筹备小组会同企业党组织协商产生,在征得行政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三会”候选人的产生要以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为单位提名,经民主推荐,由工会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提交“三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同级党委同意后,工会要以书面形式并附“三会”候选人情况简介表(以姓氏笔画为序)报上级工会审批。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同级党委在确定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时事前应与上级工会协商,并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和考察后,由党组织以书面方式征求意见函,并附《干部任免表》和“个人考察材料”(如入选已享受同等职级的可不用“个人考察材料”)。同时提出经审委主任入选名单、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入选名单一并上报。审查批复后,公布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