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会委员的批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既可以选举基层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再由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负责人;经过同级党组织批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直接选举工会的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应在工会委员中产生。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应在常务委员会中产生。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工会批准。未经组织批准之前,选举结果不生效。涉及“党管干部”组织原则的,应报送有关党组织审批。
申请确认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
会议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基层工会收到批复后,即可办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基层工会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需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即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即具备了法人资格。上述规定表明,我国部分工会组织具备了法人的条件。
由于职能、性质的不同,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典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作为社团法人,工会依法享有法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名誉权、名称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工会不仅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在诉讼中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而且还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规定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使工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企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当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可以独立法人主体的资格诉诸法律,请求保护。
其他成立工会后的相关事宜
(1)刻章:向上级工会和公安局申请刻制工会印章。
(2)开户:向上级工会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3)办证:办理会员证,工会社团法人证书。
(4)存档:整理会员入会申请表存档。
(5)经费:按工资总额2%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程序和方法可以简化
以上是工会组建和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程序,考虑到新建企业工会的特殊性和新建企业工会多种组织形式,为大力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起来,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程序和方法可以简化。
在组建工会的程序上,可以不建立工会筹备组,直接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很少的单位,选举时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的方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规定:“会员人数10人以上的企业,应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10人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也可按区域、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简化工会组建程序中必须坚持的四条原则
(1)坚持组建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坚持组建工会由上级工会批准的原则,是维护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防止和避免出现独立工会的要求。
(2)坚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复的原则。无论采取哪一种民主程序,工会委员会、经审会、女职工委员会及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副主任,女职委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都必须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只有经过上一级工会批准,企业的工会组织才具有合法权,并享有基层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3)坚持职工申请入会的原则。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职工可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4)坚持民主选举的原则。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6.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法
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方法主要有:分散活动与集中活动相结合;按单位或工种划分若干小组,代表组原则上每季度活动一次;代表组可定期组织代表对工会工作进行视察、质询等等。
7.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方法
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吸引职工加入工会。
在企业建立工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是合法的。
企业的职工人数25人及以上的,应该建立基层工会。人数较多的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或者工会小组。
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25人以下的也可按地域或者相近行业,建立联合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基层工会委员会由3~7人组成。联合基层工会所属企业应建立工会小组,由会员选举工会小组长,负责企业的工会活动。
整体推进,不留空白
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可以采取“整体推进,不留空白”的组建方针,即自上而下地组建工会。
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
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规范各项工作。在工会经费的收缴上采取灵活的措施,一般采取定额制比例递增等方法,使企业易于接受。在工会工作上,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
党委重视、政府支持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在新形势下求得生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工会必须寻求政府、人大和政协的支持,逐步建立健全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作委员会,探索新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为深入开展工会工作创造条件。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阻力大、进展慢等情况,工会组建工作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加以促进。
《工会法》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职工依法享有组织并自愿加入工会的基本权利;上级工会应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
当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要求组织并加入工会的愿望无法得到实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上一级工会对此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深入企业详细了解情况,认真帮助职工解决存在的问题。
职工和上一级工会组织对于阻挠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接受上一级工会意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8.乡镇、街道工会的组建方式
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
新建企业除了分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园区外,主要集中在乡镇和街道。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指出,要用创新的思想加强乡镇和街道工会建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
目前,各地乡镇、街道工会一般有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几种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这是从工会性质和特点出发提出的要求,也是对进一步发挥这一级工会作用的有效措施。
同时《决定》还规定,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地区,要积极进行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乡镇、街道总工会不同于原区(县)总工会,其工作内容应更侧重对下经工会的指导、服务以及直接承担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维权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乡镇、街道经济的发展差距很大,乡镇、街道工会的组织形式,一定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程度、企业和职工人数多少及工会工作基础好坏,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形式。
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
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区县上级工会的派出机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会主席是委派制,直接领导和管辖区域内的各企业工会。
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作为上级工会的派出机构,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在辖区内切实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并且把基层工会暂时无法承担的工作,直接承担起来。
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