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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物权部分(2)

这头牛仔应归谁所有?

刘律师:

安义县石鼻乡联合村村民某甲于1987年6月3日把自养的一头母黄牛租借给邻村村民某乙耕作,双方约定租借期两个月(即至1987年8月2日止),租金为60元。因该牛已孕数月,在租借期间生出一头牛仔。租赁期满后,某甲把原租借的母黄牛和新生牛仔一同牵走,某乙则不准其把牛仔牵走,并说:“牛仔是在我家生的,我家养了二十几日,我借你(某甲)一头还你一头,天经地义,牛仔应归我所有。”请问:这头牛仔应归谁所有?

杨××

律师答疑

这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要回答牛仔应归谁所有的问题,首先应搞清这一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头母黄牛是原物(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新生的牛仔是孳息物(孳息物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原物的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物的所有权,如果原物的所有权转移,孳息物的所有权随之转移。某甲租借母黄牛给某乙生产使用,并约定了租借期为两个月,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某甲只是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某乙,而某乙只有在约定期间内使用的权力,没有其他任何占有、处分的权利。为此,原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其次,母黄牛出租之前已身孕数月,属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孳息物。某乙认为租借时是一头母黄牛,归还你一头母黄牛,天经地义,这是错误的认识,没有法律依据。尽管牛仔是在某乙租借期间出生,并饲养了二十几日,该物的所有权仍未改变。牛仔应归原物所有人某甲所有,但考虑到该孳息物牛仔的出生、饲养某乙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某甲应给某乙适当的报酬。

这一山林权属纠纷应如何处理?

刘律师:

我乡官坑村有座山,土改后至1986年都是四组管业。1987年下半年,三组有位村民到该山上砍树,遭到四组村民制止,双方发生争执。三组村民拿出林业“三定”时发给的山林权属证,说这山是他们的。管林业的乡干部据此把该山处理给三组。四组村民不服,找到乡政法领导小组,要求维护四组的山林权。请问,这一山林权属纠纷应如何处理?

周××

律师答疑

国务院国发(84)95号文件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纠纷问题的报告”通知规定:“山林权属应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没有土地证的,可参考土地改革时的土地清册。凡土地改革时已经分配的山林,其权属一律不再变动。”山林权属的争议问题,还应根据双方群众历来生产管理的习惯,从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已经划定了山界、手续完备的,应当维护。如果你乡这座山,并非原定山界不清或不合理,应以土地改革时的确权为准,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或参考土改时的土地清册。如确属原定山界不合理,或山界不清,手续不完备,以林业“三定”时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权属证为据。对改变山林权属有异议的,可向县政府和林业部门提出。

合伙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

刘律师:

我们新生合作贸易货栈,由六人合伙组成,在县工商局领了营业执照。货栈成立后,我们聘请了待业青年章某为出纳员,但章某不是尽心尽职为我们服务,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吞我们合伙人的财产15981元。其中虚报冒领381元,收现金不进账7600元,由有关部门组织查账查出8000元。案发后,我们到了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报案,但这两个部门的同志都说此事不属于他们管辖。请问:合伙财产受不受法律保护?此案应由哪个部门受理?

张××

律师答疑

个人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合伙的经营方式虽然不是法人,但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以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新生合作贸易货栈聘用的出纳员章某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合伙人的财产1598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章某已构成侵占罪,章某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分工,本案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这棵樟树能砍吗?

刘律师:

我家有块菜地,新中国成立前就是我家的,土改时也分给我家使用,人民公社化以后,集体又作为自留地划分给我家种。在这块菜地北面已倒了的围墙内,我祖辈栽了几棵树,其中有一棵樟树现已成材。最近,我将这棵树砍掉了。可是,村民组织却有人说树是集体的,砍这棵树就是破坏《森林法》,要处罚我。请问:我砍这棵树是否破坏了《森林法》?

程××

律师答疑

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不准平调社队的林木和社员个人的树木。”你对这些树木拥有所有权、处置权,因此,如经林业部门同意,你将这棵樟树砍掉是合法的,不属于破坏《森林法》。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归国家、集体所有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树木的行为,才是违反《森林法》。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森林树木,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你可以向村民组织解释清楚,使他们分清什么行为违反《森林法》,什么行为不违反《森林法》,消除他们对你的误解。

这笔资金应不应该用来建公路?

刘律师:

我村是个偏僻的小山村,离通公路的地方有一公里,村民买进卖出全靠背驮,因此,村民们做梦都想修通公路,但苦于无资金。前年,省地质局征用了我村一村民小组27亩荒山,付给我们土地征用费39400元,村民意见是将这笔钱用来建公路,而有的村干部则坚持要分成,说谈好分成后再建公路。请问,这笔资金应不应该用来建公路?

凌××

律师答疑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如这27亩荒山属你们村民小组所有和使用,那省地质局付给的39400元当然归你村所有、使用。村干部要分这笔资金,是不合法的。

二、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如想富,就要修公路。你们这个小山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进进出出仍要肩挑背驮,为了改变这种落后状况,你们打算将这笔资金用来建这一公里长的公路,这对发展你村的农业、振兴你村的经济、提高你村的生活水平是极为有利的,对支援国家的建设也是很有利的。因此,你们的想法是对的,乡、村领导应当积极支持,帮助你们既好又快地建设好这条公路。

被告传播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作品是否可以?

刘律师:

我公司拥有电影作品《七剑》、《霍元甲》,电视剧《神雕侠侣》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这些电影、电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是否可以?

孙××

律师答疑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电影《七剑》、《霍元甲》,电视剧《神雕侠侣》的在线服务,如果未与你公司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你公司也未收取报酬,则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了你公司的著作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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