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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对达成“九二共识”的回忆及研究文章(1)

两会关于“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共识

——“九二共识”的由来

唐树备

1991年,海峡两岸先后成立了受权团体海峡交流基金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台湾方面是1991年3月间成立海基会,董事长是辜振甫,驻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是陈长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在1991年12月16日才成立。汪道涵任会长,我作为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副主任,兼任海协常务副会长,邹哲开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在酝酿成立海协,以便于与海基会建立工作关系前,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关于对台工作中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立场,国台办认定,海协和海基会的关系,应定位为一个国家内部尚未统一的两岸两个受权民间团体的关系。

1991年4月间,成立才一个多月的海基会代表团,在陈长文副董事长的率领下,第一次正式来北京访问。

当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还未成立,我作为国务院台办副主任,向他宣布了经时任国务院台办主任王兆国、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先后批准的《国务院台办关于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具体问题应遵循的原则的五点主张》,其中明确提出:

“中国的统一是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望和神圣使命,两岸同胞都应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它类似的主张和行为。”

1991年是台湾海峡突发事件的高峰期。随着台湾当局取消戒严和结束“动员戡乱时期”,以及开放台湾老兵回大陆探亲,两岸民间往来急剧增加,与此同时,由台湾海峡走私和两岸渔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也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中,有的是纯属两岸渔民的民间纠纷,有的则是不法分子在台湾海峡进行走私、抢劫。在处理上述事件中,有的是一方公权力介入后引起纠纷的升级;有的是两岸双方公权力都介入并引起冲突而使事态更加复杂化。

1991年11月3日,陈长文第二次率海基会人员来北京,与大陆方面就海峡两岸如何共同合作防止和打击犯罪的程序性商谈交换意见。

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犯罪案件管辖问题,其中包括上述管辖权究竟属于同一国家内部,还是不同国家之间?

4日上午,我与陈长文在钓鱼台国宾馆开始交换意见。根据批准的说帖,我提出:“商谈程序性问题应当有一个原则,这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同时,我表示:“在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的范围内,可以在正式商谈时讨论案件管辖及调查处理问题。只要双方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这一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6日上午,我与陈长文就程序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交换了意见。陈长文表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没有问题,台湾的“国统纲领”就是一个中国原则。但在具体文字表述上,由于双方的意见存在若干分歧,未形成共识。

根据双方在这次交换意见的情况,经请示上级,大陆方面确定了两会商谈的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实事求是,灵活处理。如商谈中确实达不成协议,则不勉强,对有关问题,采个案方式处理。

在双方就海峡两岸如何共同合作防止和打击犯罪的程序性商谈交换意见后不久,两岸之间的文书使用问题又凸显出来。

由于台湾当局开放台胞来大陆探亲后两岸同胞交往增多,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两岸公证书的互相使用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大陆有关部门对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历来不作任何验证,均根据情况分别釆证。大陆发往台湾的公证书实际上也被台湾有关部门视情釆证。1988年,大陆各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发往台湾使用的有1100余份,1989年为4000多份,1990年为8900多份,逐年增多。

但是,1991年3月以后,台湾当局委托海基会对大陆出具的公证书进行验证,并且规定,只有经过海基会的验证,大陆公证文书才能推定为真证,台湾有关部门才能釆用。台湾当局的做法,直接损害了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为两岸人民的交往设置了障碍。

1992年1月20日,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台湾当局对大陆公证书在经过验证后才能采用的做法,“实质上是把大陆公证文书作为私文书对待,是无视大陆公证文书效力”。

1992年3月23日,海协与海基会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两岸开办挂号函件查询及补偿业务问题,举行工作级别的会谈。海协方面在会谈中表示,海峡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挂号函件事务均为中国内部事务,应当在一个中国原则下进行,具体到文书使用的格式、查询方式等,都要区别于国与国间的做法。因此,我方要求在协议中写上“一个中国原则”或者“中国的内部事务”。但在事务性商谈中,不必讨论一个中国的政治内涵,表述方式也可以协商。

前来会谈的海基会人士表示,他们未获授权讨论这个问题。

双方会谈进行了3天。由于在一个中国原则问题上陷入僵局,台湾当局中止了原定的两会负责人出面主谈第二阶段会谈。

在上述会谈结束几天后,3月30日,我会见了大陆和台港记者,阐明为何在上述商谈中必须遵循一个中国原则的理由。

我说:“日前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就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两岸开办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问题的工作商谈是有成果的,双方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识。但由于时间比较短,双方对某些方面的认识还有一些分歧,这是很自然的。”

我说:“双方分歧的关键在‘一个中国’的提法上。我们认为,一个国家里是不存在文书使用困难的,也不存在挂号函件查询困难的。现在,由于两岸没有统一,所以有必要就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和两岸挂号函件的查询、赔偿业务问题找出一些特别的解决办法。在这点上,我们愿意和台湾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但是,由于现在两岸没有统一,所以首先应明确我们商谈的或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众所周知,国共两党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方面通过的有关统一的文件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一个中国’既然是双方的共识,为何双方不能本着这个原则来处理两岸具体事务性问题呢?‘一个中国’问题不应成为双方商谈的困扰。”

我还针对台湾当局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一事指出:“我们并不是要和海基会讨论政治问题,我们只是要确认一个事实,这就是(两岸是)‘一个中国’,至于‘一个中国’的含义,我们并没有准备也不打算和海基会讨论。两岸没有统一,但我们是一个国家,这个原则我们是坚定不移的。至于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这个原则,我们愿意讨论。”

1992年7月6日,我接到了海基会副董事长陈长文寄来的函件及附来的同年7月3日台北《中国时报》的社论。该社论将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推衍到“一国两制”。

我于同年7月30日给陈长文去函,特地加以澄清。

我在信中说:“我会提出在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和在有关的事务性商谈中要确立一个中国原则的缘由,先生应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贵我两会处理的具体事务是中国的内部事务,而非两个国家之间的事务,并应在实践中贯彻这一基本认知。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不是贵我两会讨论的问题。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方法,可以充分协商。”

“《中国时报》社论将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推衍到‘一国两制’云云,这是该报的理解,我会在事务性商谈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并没有包含这层涵义。”

“我对先生关心两岸关系的热忱十分钦佩,希望先生继续为此而不懈努力。我诚挚希望贵我两会能本着互相尊重、不强加于人的态度,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希望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能有一个好的结果。”

由于在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几个月来,两会公证文书和挂号函件的商谈和其它商谈均处于停滞状态,直接影响到两岸同胞的切身利益,如需要公证文书台湾老兵才能向台湾当局办理来大陆探亲、财产继承、两岸同胞间通婚、领养子女等均受到影响,引起了老兵的很大不满。

李登辉被迫要“国统会”研究对策。“国统会”从1992年4月起开始研究,同年8月1日,李登辉主持“国统会”,通过了一个中国涵义的“结论”。其主要论点是三层意思:

一、“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含义有所不同”。“我方认为,一个中国是指‘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大陆,目前的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

二、“1949年以后,中国暂时处于分裂的状态,由‘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

三、台湾当局已制订“国家统一纲领”,“开展统一步伐”。

这表明:在各方压力下,李登辉为首的台湾当局,终于对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问题,做出某种回应。

2001年6月台北出版、注明“李登辉唯一受访邹景雯采访记录”的《李登辉执政告白实录》,对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是这样叙述的:

“随着两岸互动日趋密切,两岸纠纷频传,若干涉及两岸制度的问题,必须经由两岸协商解决,海基、海协两会高层事务性的协商与谈判迫在眉睫。但是在我方表达积极意愿时,中共却提出了‘一个中国’,作为谈判的原则,并在多次协商时为此不欢而散。

这个难题应该如何解决?李登辉因此在1992年8月1日召开国统会,先就‘一个中国’的涵义做出我方的界定。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国统会’就‘一个中国’的叙述有其智慧存在,即对岸指一个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则是指1912年成立迄今的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大陆,治权则在台澎金马。任何谋求统一的主张,不能忽视两个政治实体,分治海峡两岸的客观事实存在。”

对台湾当局公布的上述“结论”,有大陆方面无法接受的内容,但是,“结论”明确“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会在处理事务性商谈中确立一个中国原则很有帮助。

为此,我组织海协同志起草了海协负责人的谈话,经王兆国、吴学谦先后批准后,于1992年8月27日由新华社发布。

海协负责人说:

“8月1日,台湾有关方面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我会商谈事务性协议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问题做出的‘结论’中,确认‘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我会认为,明确这一点,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表明,在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

我会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含义的理解。我们主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立场是一贯的。”

海协负责人在谈话中建议:“双方在上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应迅速恢复并推进事务性商谈,争取积极的成果。”

应当说,正是李登辉主持的“国统会”通过发表的上述“结论”,以及由当时在国务院分管对台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吴学谦批准的这个公开谈话,为海协与海基会在事务性商谈中达成表述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提供了基础。

由于台湾“国统会”的文件和海协负责人的谈话,是双方“隔空喊话”,可以说是间接的。因此,海协希望海基会能直接对海协做出承诺。

为此,邹哲开与因公前来厦门的时任海基会秘书长陈荣杰,举行了非正式会晤。经过一番周折,两会商定,1992年10月28日至29日,海协与海基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问题继续进行工作性商谈。海协派出了海协研究部副主任周宁,海基会派出了法律处长许惠佑。

周宁带去了经批准的海协关于在两会事务性商谈中一个中国原则的5项文字表述方案:

1.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2.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

3.海峡两岸文书使用问题,是中国的事务。考虑到海峡两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国家尚未完全统一)的现实,这类事务具有特殊性,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的平等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4.在海峡两岸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对两岸公证文书使用(或其他商谈事务)加以妥善解决。

5.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依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两岸文书使用问题。

许惠佑先后提出5种文字表述方案:

1.双方本着“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原则。

2.双方本着“谋求一个民主、自由、均富、统一的中国,两岸事务是中国人事务”原则。

3.鉴于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在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咸认为必须就文书查证(或其他商谈事项)加以妥善解决。

4.双方本着“为谋求一个和平民主统一的中国”的原则。

5.双方本着“谋求两岸和平民主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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