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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犹抱琵琶乱弹“情”——亲子法律关系

【案情概述】

关某未婚先孕,在生下一儿子之后才与同居两年的男友叶某补办了结婚证。叶某对婚前所生的儿子十分疼爱,为了办户口和儿子做了亲子鉴定,不曾想自己养了5年、疼了5年的儿子竟然非自己亲生。于是叶某与关某最终协议离婚,现在,叶某还是难消怒气,又诉至法院。

叶某诉称,1999年底,其与关某开始同居。2001年8月13日,关某生育一男孩名小宝。2004年1月13日,叶某与关某登记结婚。在2006年夫妇俩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时,派出所要求先去做亲子鉴定。于是,叶某夫妇去做了亲子鉴定,意外的是小宝DNA竟与叶某不匹配,鉴定结论是小宝非叶某亲生。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排除叶某为小宝的生物学父亲。叶某表示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于是在2008年3月19日,与关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宝由母亲关某自行抚养。

离婚后,叶某还是十分气愤,认为其不仅在经济上做出了重大牺牲,精神上还遭受了巨大打击。于是叶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关某返还其多年的孩子抚养费19500元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关某在此次答辩中称,孩子确非叶某亲生,但是在这之前叶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花费都是被告负担的。被告认为夫妻共同抚养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都给了叶某,孩子也由关某自行抚养,这已经是对叶某的补偿了,故不同意叶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非小宝亲生父亲,因此叶某对小宝也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自2001年8月13日至2008年3月18日期间小宝一直随叶某、关某共同生活,由叶某、关某共同抚养,所以关某应当将叶某在此期间因抚养小宝而支出的合理抚养费返还给叶某。对于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酌定。同时,叶某因此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故对叶某要求关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关某返还叶某抚养费14694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前几年人曾热播一时的古法医学电视剧《洗冤录》,使法医鉴证学行外的普通人知道了宋代有一位法医叫宋慈,他的传世名著《洗冤录》还是中国法医鉴证学的历史教材。不光这一点,古代曾流行过的滴血认亲、滴骨认亲的亲子关系鉴定的方法也让人们信以为真。但是事实证明,这些方法虽然在古代很盛行,它的准确性却很值得怀疑,并没有十分科学的依据。

社会发生到今天,随着人们认识视野的开拓,科学知识日新月异,新的科学技术被不断运用于人类社会实践。现在,人们确认亲子关系的方法是做亲子鉴定,这种生物学基因染色体匹配的对比大大减少了错误的可能性,虽然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万无一失,但是却是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下唯一可能让人信服的鉴定方法。现在,亲子鉴定已被法院作为可信的证据予以采纳。所以,亲子鉴定结论就成了司法诉讼程序中确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

一般来说,做亲子鉴定都是人们在信任已经消失,夫妻一方对配偶不忠行为的怀疑已到了无法再确认的地步之后的不得已选择。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一种科学鉴定手段,做为司法诉讼的证据使用,它还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当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这里涉及监护人的监护权与被监护人人身权的保护冲突以及监护人之间监护权的冲突。当然,因为此时被监护人尚处于无行为能力阶段,本身不具备做出法律上的决定的行为能力,所以最终都变成监护权人之间监护权内容的冲突。父母做为当然的监护人,他们有代未成年子女做出决定的权利,但是当这两大监护人出现分歧时,亲子鉴定的行为便不具有一致性。即使父母做出一致的决定,还涉及未成年人身体权与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之间的冲突。这是一个大得暂时还不能用一两句话说清楚的法律问题,我在这里先不做分析。我们先只说监护人之间出现分歧时,需要做亲子鉴定以确认亲子关系是否真实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因为即使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强制另一方同意。如果能够证明而对方又反驳不了,则即使不做亲子鉴定,法院也会推定亲子关系。这就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了。

第二个问题是:亲子鉴定认定亲子关系后,会因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出现两种情况。前一种就是亲子关系存在,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义务,这没有什么可说的,法定的义务。后一种是亲子关系不存在,则非亲子关系一方的配偶有权不承担抚养义务,其还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种欺骗或者婚外性行为产生的后果,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受害人当然有权得到弥补。

这样一来,亲子鉴定涉及的法律问题可就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容易,它关联得太多,牵涉的神经也众多。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这亲子鉴定的结论其实就是一场悲剧。原告抚养了五年的孩子最后发现不是自己亲生,而被告也为自己当初的一时意气和冲动深尝苦果。

总结陈词:自酿的苦酒,最后只有自己吞咽。激情是短暂的,冲动是一时的,但是法律后果却是永久的。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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