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222100000019

第19章 老子英雄儿好汉——继承权和股东权利的“和解”法案

【案情概述】

北京市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1997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3人,其中朱某持有80%的股份,二原告分别持有10%的股份。2006年7月,朱某去世,其妻陈某及女儿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陈某等四人共同继承朱某在该公司所占股份的90%,其女继承朱某在该公司所占有股份的10%。调解书生效后陈某向二中院申请执行。2007年2月,二中院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2007)二中执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2007年3月8日被告西城工商分局收到二中院《关于协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股权过户事宜的函》,要求协助执行该裁定:将公司72%的股份过户到第三人陈某名下,8%的股份过户到女儿朱某名下。被告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直接办理了该股份的继承过户手续,并于2007年3月26日办理了该股份的过户登记。二原告认为《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和股权的转让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被告却在第三人没有履行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程序以及公司没有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前提下,就主动为其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情况,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将被继承人朱某在北京市华宇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80%的股份当中的90%股份过户登记至第三人陈某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司法判决拟要】

本案被诉行为系被告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是被告履行其法定的协助义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存在扩大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裁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裁定。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中,有一类民商事主体属于由人或者资本组成的,这便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里我们最常见的便是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这都是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经济组织,人合性是其最大的特征。这类组织与法人的最大区别就是法律责任的无限性,只有当这个组织的所有债务偿还完毕,组成这个组织的人才擦干净屁股。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法人股权继承限制。通常来说,法人是基于资合性质而组成的,说得通俗一点,公司的存在是因为资本的集合并且以增殖为目的,对于人的要求明显就不如人合性的合伙,它成立和存的目的只有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股东没有什么要求,只要有钱,持有股份就可以成为股东。这对于要靠众多中小股东的资金募集资本的上市公司而言尤其如此。它才不管你是谁呢,只要你持有它的股份,你就是股东,享受股东的待遇。

其实有限公司的资合性也同样如此,但是考虑到有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还带有较大的人合性的特征,所以法律在此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继承,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公司发起人在创立公司之初的目的。但是,公司章程只能说是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而不是禁止,即使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也不能不合理地限制。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过半数股东同意继承,则继承人就不需要通过转让股份来实现股权贴现。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继承,又不同意购买被继承人的股份,则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

本案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在法院法律文书生效情况下由公司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构成行政诉讼的诉因。其他股东如不同意股东资格的继承,其本身只能对继承提起诉讼。

总结陈词:行政诉讼的被诉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履行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属于民事诉讼纠纷,提起的应当是民事诉讼。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类推荐
  •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

    伴随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境外上市成为跨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境外上市也成为我国公司的重要发展目标。公司境外上市在实现企业长足发展和拓展融资途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出现的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有些问题还对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本书以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以法律分析为中心,对我国现行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公司境外上市违规行为的实例,就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 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本书根据作者的亲身实践,以及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案例,从中提取了100个相对独立的问题,来阐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很有代表性,重点突出,可谓针对性强;与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工作联系很紧密,可谓实用性强;涵盖了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内容比较系统,可谓整体性强。
  •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损害赔偿类型之一,也是司法事务中引人关注的损害赔偿。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确立下来的。在这个制度建立之初,尽管提出了人身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但是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上,还是极为慎重的。200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以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权进行保护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
  •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合伙企业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热门推荐
  • 直系教头冯国璋

    直系教头冯国璋

    冯国璋的一生,是充满了争议的一生。他是众人皆知的文武全才。他曾跟随过袁世凯,却在袁称帝之后发布“五将军密电”,与其决裂。他倡导革命,却依旧维护着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名誉。他一生追求和平统一,却又拥兵自重,成为举世闻名的江宁霸主。他一生经历两次府院之争,却总是摆脱不了居间调解人的尴尬境地。正是这一个一个的争议,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政治家和军事家冯国璋。
  • 特种部队:向我开火

    特种部队:向我开火

    新兵连长口中的孬兵龚晓宇在刺激之下努力成为合格军人,在战争中的每一个抉择都让他成长,为遗志而进入特种部队成就一段传说。他在平淡中诞生,在炮火中的洗礼,在抉择面前坚定。本书为您讲述一代兵王的辛酸军旅。
  • 活埋

    活埋

    小孟在妻子怀孕七个月的时候,有了一次去K城出差的机会。他犹犹豫豫地拨通了阿七的手机,说:“都七年了,我想来见见你。”阿七在电话那头安静了好一阵,回答说,好。阿七语气熟悉而又陌生,像他们第一次见面时,还是那么冷静。两人在电话里又沉默了好一会儿,都不知该如何继续,最后,阿七在电话那头笑了笑,挂了电话。小孟坐了四个小时的绿皮火车,到达K城火车站。已是下午,天空乌云翻涌,狂风大作,看样子有一场暴雨。
  • 最美的年华遇见你0a

    最美的年华遇见你0a

    青春的伤痛,文舸,诗航相识在最美的年华,不知两人能否安稳走下去……
  • 古教遗珠 光彩夺目

    古教遗珠 光彩夺目

    玉树地处青藏高原腹地,茫茫昆仑山、巍峨唐古拉、雄奇巴颜喀拉山,苍山雪峰,环绕周边;滔滔通天河、蜿蜒澜沧江,汹涌澎湃,自北南流,哺育大地。境内地域辽阔,草场广袤,山原起伏,地形复杂,江河纵横,资源丰富;雄伟的雪山,美丽的河流,灿烂的阳光,清新的空气,织成五彩斑斓的自然风光图画;尤其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藏传佛教文化,散射出夺目的光彩,是全省最具典型性的地方。纵览玉树地区的藏传佛教,主要有以下一些最为突出的特色。玉树地区是青海藏传佛教传播最早、保持古风最多、教派最全的地区。
  • 楚星箭战纪5:龙宫

    楚星箭战纪5:龙宫

    公元前七世纪,楚王熊溪被其兄熊珲夺位,其皇子大难不死,辗转后遇异人东关清扬收为义子,遂得姓东关。十六岁时,皇子之养父母被楚国权贵斗子玉手下所杀,立志报仇的东关旅,来到楚国的第一大城郢都,意外卷入一场无妄之灾……
  • 家斗:第一夫人(完结)

    家斗:第一夫人(完结)

    《家斗:第一夫人》———郁琏城,郁家嫡出长女,在怯懦胆小的外表下,却拥有绝色之姿、倾城之貌。穆以琛,穆家嫡出之子,美若天神,俊逸若仙,万千女性心目中的理想对象,无数男人妒忌的情敌。一道圣旨临门,她的二妹郁无暇死活都不肯嫁,郁家人舍不得深得他们宠爱且如花似玉的二女儿,便应了她的要求从中擀旋,让身为郁家大小姐的她嫁给拥有天下第一美男之称却名声狼藉的穆家三少爷。面对相公的冷落,小妾的嘲讽,婆婆的刁难,小叔的调戏,小姑的蛮横,她都应对自如,安身在淡然清幽之处。她冷心,他冷情,同样冷傲的两人相处在一个屋檐下,是谁先厌倦了对峙?又是谁先习惯了守候?场景一:“好,我嫁!你们可以出去了,我需要静养。”郁琏城说得风轻云淡,却让在场的人震惊不已。在别人眼里,她是个沉静得没有存在感的人,却做出了如此激烈的举动,深夜冒着暴雨跪在院子外,只为求郁家人收回成命,千辛万苦救醒过来却扔出这样一句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话。场景二:“郎无情,妾无意。咱们井水不犯河水,两不相侵。”洞房花烛夜,面对匆匆而来给予她警告后,便到与她一同娶进门的小妾闺房留宿的相公,她忍着困倦之意,与他约法三章。新婚之夜,她独守空房,却乐得自在。翌日,面对蜚言流语,也仅是唇角划过一抹淡然的冷笑。场景三:“相公,有时间不如多关心关心妹妹。”每当他心生念想的时候,她总是毫不留情的泼下一盆冷水,提醒着他不要忘记自己承诺。他进一步,她就退十步。他发现愈是接近就愈是看不清猜不透她,看似淡然温和的她,却倔强且拒人于千里之外。场景四:“我穆以琛想要的,就没有得不到。”即使她的心在天际,也要任性的将她锁在身边,直到她将心交给他便是。
  • 杀无戒

    杀无戒

    现实世界中孤僻的双重人格天才陈言,在独具慧眼的舅舅引导下进入网游,当他把自己的高智商和潜在能力带到广阔的游戏世界时,开创个人团队模式,用独特计算手段应对未知对手,从此所向披靡,网游界刮起一阵滔天巨浪!
  • 那些闪电指向你

    那些闪电指向你

    台湾中生代代表诗人林婉瑜,关于爱的代表作《那些闪电指向你》简体版出版!《那些闪电指向你》共收录79首情诗作品,林婉瑜描喻了爱情里的各种样态:相遇、单恋、热恋、想念、分离……直抵爱情中的本真和纯粹。林婉瑜的诗常有慧黠创意、迷人想象,诗风具现代感,取用当代流行元素,做出精巧的变造与响应,反应出时代特质,情感别致,意念鲜活。
  • 琥珀的眼泪(女生爱情标本之一)

    琥珀的眼泪(女生爱情标本之一)

    操场上已集满了绿色军装,果然男生少之又少,女生们的眼光仿佛通了虎性,向男生猛扑过去。汤芙忙抛下不快奋起直追,这时候宁可错看一干,不可放走一个。书中用一目十行形容人看得快,系中统共二十几个男性,半眼不到就全军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