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法制的含义
所谓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它的基本内容简要说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体育法制是一定社会法制系统中的子系统之一,是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制的一切本质特征。就其本质而言,体育法制不过是法制在体育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和表现,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确立体制活动的法制和制度。
(二)体育法制的主要内容
体育法制的主要内容丰富、广泛,仅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来分析。
1.从静态的方面来看,体育法制首先包括完备的体育法律体系和由此而建立的众多体育法律、法规等。体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体育法律、规章、章程等统称为体育法。体育法是体育法制的灵魂和前提,没有完整的体育法体系,体育法制化也是不完善的。
2.从动态方面来看,体育法制应包括有关体育活动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过程和环节。只有通过这些过程和环节,才能在体育领域内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要求。
第一立法。体育立法是健全体育法制的首要环节,是体育领域中“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因此,国家应该根据国家建设的总任务,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体育自身发展的需求,制定一系列的体育法律和法规,使之与我国《体育法》相配套,使人们在参与体育活动和从事体育事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二执法。执法即各级体育行政机关,各级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在自己组织、领导和管理的体育活动、体育事务中能严格实施法律和依法办事。执法是法制的中心环节和关键。体育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法可依和依法治体,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去付诸实施,法律只能是一纸空文。目前,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中还存在较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为此,我们的执法意识、执法水平、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第三守法。即体育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特别是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机关团体)在自己的活动中,应当自觉地遵守体育法律、法规;既充分享受和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各种体育权利,又要自觉地遵守、履行体育法所规定的各种义务。第四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加强体育法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体育法制的根本保障,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执法犯法的监督、纠正和审查。这种监督的渠道、途径和方式是多层次、多方位的,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有专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