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属性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同样具有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相同的属性。当然,由于民办高等教育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其学生事务管理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事务管理也存在一些差异,有其特殊性。
1.3.1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属性
教育的直接任务是促进人的发展。“高等教育的任务在于培育高级专门人才”,这是高等教育的核心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考虑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长期性、系统性和全局性;需要对高等教育的各环节进行统一协调;需要对高校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开展相应的学生工作。这些内容的彼此交互就构成了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人类所有有意识的活动均具有目的性”的框架内,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作为一种有意识的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其行动在本质上指向高等教育“高级专门人才培养”这一核心目的,这是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属性,我们称为人才培养属性。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论其在办学主体、投资体制、管理模式方面有多少的特殊性,但归根结底,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都必然包含在高等教育的框架内,均指向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众所周知,高等教育具有一种理性的自觉,尤其是在高等学校自身的文化逻辑方面,但是这种理性的自觉并不能抛开外力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发展,必要的管理不可或缺。换言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目标(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必要的管理。
回到普通高等教育领域内,我们不难发现,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其本质是一种教育人的活动。这是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属性,将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放置到这种属性中,可将高等学校的运行内化为人才培养活动的全过程来看待。基于此,其所进行的学生事务管理也就具有活动全过程统筹、协调、控制和管理的本质。在这个过程中,“人才”是整个活动的核心,即被视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是整个学生事务管理的中心,其他所有与之相关的活动均围绕这一核心展开。
与此同时,“高级专门人才”的输出是管理活动的目的。在“核心”与“目的”之间,管理者、管理内容(如专职的学生工作队伍、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就业服务保障队伍、招生工作、学籍管理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工作)被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逻辑整体。在这一点上,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要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可见,不论是从民办高等学校的实质还是从整个国家对民办高等学校的规定来看,民办高等教育在办学目的、学生事务管理上,都具有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属性,这构成了民办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1.3.2 教育服务机构管理的属性
当前,我国教育理论界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模式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以刘尧教授为代表的分类较为人们所接受。
按办学运行机制,将民办高校划分为四种发展模式:
(1)注入式
这种模式是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教育资源的基础性手段,以大型私营企业、企业集团或个人的投资为依托,以高质量办学水平换取市场信誉,通过教育与资本联姻,获取民办高校运转与发展的资金和教育市场的份额。其资金的注入方式主要有:中外合作式、股份合作式、教育集团运作式、企业集团投资式等。学校的内部管理实行企业化运行管理模式。
(2)改制运作式
这种模式是在保持原学校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学校财产所有权与学校办学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两权分离制”,即校、董分离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附属再生式
这种模式是利用原国有高校(母体)在多年办学中积淀下的无形和有形资产,利用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采取民办高校市场化的运行机制,独立于母体高校自主办学。
(4)滚动式
这种模式是单纯依靠收取学费来维持正常的运转和发展的民办高校。
无疑,民办高等教育是一类教育机构,具有明显的组织属性。可以说,民办高等学校是一类非营利的教育组织。在这个组织中,存在与其他组织一样的投入、产出、运行各因素。从投入看,办学资金、教学设施设备、办学用地、师资、生源都属于民办高等学校的必要投入;从产出看,民办高等学校的产出归结起来无非就是“办学效益”。这个办学效益的衡量包括学校的品牌、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对毕业生的评价以及学校因办学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包括政治效益、经济效益、文化效益等。
与人类社会普通的其他赖以依存的科层组织不同,民办高等学校不是一个自发的自组织机体。换言之,并不是说有了民办高等教育的这些投入要素,就一定可以获得产出。在民办高校“投入—产出”之间需要一定的作用机理,这个作用机理就是管理,即围绕民办高校的投入与产出所开展的必要的管理工作,包括对教师的管理、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对人、财、物的管理。从系统来看,无论是对民办高等学校人、财、物的管理,还是对教师的管理,其最终的目标指向都在于保证学校正常的组织运行,通过正常的组织运行来保障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即学生的培养活动。
从这个意义上看,民办高校所有的管理活动,其最终的价值指向都在于“学生的产出”以及“以学生产出为核心的综合效益获得”。在这个过程中,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不再单纯地被视为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活动,而是充分考虑民办高等学校的特殊性,将其看成是一个必要的教育劳务输出机构,将毕业生看成是其必要的产品输出,整个民办高等教育的运行就在于提供教育产品所需要的必要资源和保障体系,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整个的学生事务管理活动)指向了民办高校这一教育服务输出机构的最终产品输出。
1.3.3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高等教育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人物品。在现代社会,无论对任何人来说,其不可能通过付费而独享高等教育并排斥他人的共同消费,由接受高等教育而获得的利益也不是由受教育者本人所独自占有的。但同时高等教育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
(1)高等教育消费具有一定的“不可分割性”
高等教育是作为一个整体提供给消费者的,不能分割为若干不同的单位分别提供给不同的消费者。具体到高校来看,一所高校往往很难为每一个不同的学生提供不同的专业选择,甚至在专业选择内部,也不会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来对不同的学生进行因材施教。但从整体上看,这只是由于高等教育知识群的不同以及学生的个体差异而形成的不同人才培养方式,这些形式并未将高等教育以不同的条块分割来提供给不同的受教育者。
(2)高等教育具有消费的一定程度的“非竞争性”
高等教育是围绕不同的知识操作手段而建立的。知识的内在生命机制决定了其不会因将普遍知识传授给第一个消费者而使后续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量被迫减少。事实上,在高等教育领域,先前的知识传播往往能为后续的知识传播提供必要的方法和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后续消费者获得该“物品”的更大消费量和更高的消费累积。
(3)高等教育消费具有某种程度的收益非排他性
在现代社会,高等教育不再是少数贵族和精英的特权,大学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高等教育正在更大的范围内向大众化、普及化推进,故任何付费者都不可能独享高等教育。
从这三个层面来看,高等教育获得了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就已经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了。任何高等教育投资的直接受益者都是受教育者本人和他们的家庭(以此为基点扩及全社会)。从这个角度看,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是可以分割的,同时,高等教育也不完全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从一个高等学校的发展规模来讲,招生人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只要愿意出钱就可以接受高等教育,一旦某些人被高等学校录取,占用了一定比例和入学机会之后,至少也就意味着另外一些人不得不放弃对高等教育资源的分享。另外,因为高等教育可以通过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增值来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收益,这就决定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出现消费的拥挤,如优质教育资源拥挤等。
基于以上几点,同时考虑到民办高等学校与普通高等教育均同时存在的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属性,我们必须在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基于高等教育行政的民办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做出某种必要的回应。如必须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进行相应的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真正录取那些学习成绩较好,有志于进一步学习的申请者;又如在学籍管理的过程中,因为涉及进入民办高等学习阶段后,可能存在的提前毕业、专业转换、留级、补考、重修等这些与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相关的不同学籍管理规定。可见,从民办高等学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看,学生事务管理是极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