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领导者的职位、职权和责任
领导者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领导者这一社会角色,有其基本的角色规定性,这就是领导者的职位、职权和职责。
任何一个领导者都不同程度地对领导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领导者依靠合法的授权而获得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以及监督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都要从他们的职位、职权与职责的规定性上表现出来。
1.领导者的职位
领导者的职位是一种权力实施的名分条件。就其构成要素来讲,有两个不可分割的构成成分,即职务与责任。首先,职务必须是依法授权而获得的,它注定了只有担任某一职务,才相应地具有对某部门或某项工作的指挥和统御权。与之相应地,责任也一定是依法而承担的。它同时意味着担任某一领导职位的人,就负有对该组织或单位的领导责任,因此说,领导者的职位是指权力机关或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按着一定的程序规范任命或选举的领导者所担任的职务和责任。
领导者职位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职位的设置有一定的数量规定性
即按最低数量原则设置职位。根据这一原则,尽量避免官职重复,因人设事,人多事少的现象。同时也应避免因所设官职权限不清、职权划分不明而造成的交叉管理或扯皮现象的发生。
(2)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确定的
以事定位,这就要求领导者必须学会区别各种事务的性质、范围和内容,能够高效有序地展开工作,领导者只有使其领导活动的运转始终处于高效率的状态之中,才能证明其职位不是人浮于事。
(3)职位本身的相对稳定性
一方面是指领导者职位具有法定性,既不可随意增设,也不能随意废除。另一方面,某一职位上的领导者担任职务与责任的主要或次要,时间的长短或对职位本身并不构成影响。这就是说,职位的构成与实际担当人是可以分离的。即不胜任这一职位的领导者就应当辞职,而不是废除这一领导职位本身。
2.领导者的职权
领导者权力的落实与行使,都不是随意的,都得有一定的法定权威性。这种法定的与职位相当的领导权力就是领导者的职权。
职权与职位一样,对领导效率都存在着一种双向的影响与制约。
一个有职无权的领导者是不可能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的。而有权无职,虽说是发挥了一个领导者的作用,但在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或主管部门的授权时,很大程度上会给领导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因此,领导者职权的大小与职位的高低以及责任的轻重必须是相互适应的。
在这里,我们主要从职权的特点和职权的范围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了解。
(1)职位的性质决定了职权的性质
职权与职位与领导者个人因素无关。将职权与职位联系在一起,二者具有同质同量的关系。职权是由职位派生出来的,某一领导职位的确定相应地就有某种数量规定的工作指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效果。而掌握某一职位行使某一职权的领导者,必定要服从其职位职权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另外,职权与职位是一种对称的关系,位高权大者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对重大,而职位相对较低,权力相对较小者,其承担责任也就相对较小。因此要求,领导者应该找准职位与职权的理想结合点。这个理想的结合点,从领导效率方面来说,一是体现为权力行使的基本效率保障,二是表现为领导者对自己行为思想的有效约束,即不能单纯为追求保住职位而忽视行政效率。从法律角度上讲,领导者的职位与职权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形式而获得,这种权力才具有稳定性,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进行职位职权的私有转让。从这两个方面来说,作为领导者只有全力以赴高效率地工作,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才能保证自己行使的权力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与有效性。
(2)职位的高低决定了职权的范围
领导者的职权范围一般可以规定为:①人事权,主要包括对所属下级实行任免、授权与奖惩以及对人力资源的开发等;②物权,即对领导目标所规定和要求的物质资源的使用权与配置权等;③财权,即对领导活动过程中所需财政支配的权力;④组织性权力,即对其负责的目标、实现途径等关键问题的决策权、指挥权与统御权、协调控制权以及对上下级组织的建议提案与审查的决定权等等。以上四种权力的享有与行使决不是随意的,其实质都是围绕着领导者所确定的组织目标和所预期的领导活动绩效而展开的。权力相对应的,是能够反映荣辱成败的个人负担,这其中也体现了领导的责任。
3.领导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领导者的责任通常是指领导者个人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决策、用人、监督、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所负有的成功与失败的职责。从某种角度上讲,领导者是被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后才有了支配性影响,而这种支配性影响则是以获得一定职位而有了名分为前提的。但是,职位与职权的获得并不是没有相应的约束就可以随意享有的,领导者还必须担负起与名分和权力相当的、能够反映其荣辱成败的个人负担,这就是所谓的领导者责任。
领导者的责任内容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可归纳为这样三个层面:
(1)政治责任
指的是领导者依照权力机关或授予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完成全部工作过程之后所造成的客观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对作为活动背景的社会制度的积极评价或者是消极评价。同时,也是通过领导者个人的工作绩效对其素质、能力以及个人综合状况的全面评估。
(2)法律责任
是指领导者担任某种职务、运用某种权力而对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回应。也是对领导者工作效率和效益及其社会影响的一种负面规定所作出的反馈。直白地讲,就是一个领导者的工作过程由于当初的错误而产生了负面的结果,那么,法律就将会对之予以惩罚。因此,我们可以把领导者的责任表述为领导效率、领导效率内含于领导责任之中。
(3)工作责任
即领导者自己的岗位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由领导者个人担任某一职务所应尽的义务来体现。工作责任与领导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是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
六、领导的构成要素
领导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有其赖以发生和形成效用的组合要素。即是说,领导活动与过程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达成和展开的。构成领导活动的要素包括领导者、被领导者和领导环境三大部分。
1.领导者
领导者是领导活动得以展开的重要主体条件。它是领导活动的轴心,同时也是构成领导生态中的重要因素。
任何社会组织活动中,一个合法的、有职位有权力又有责任的领导者是这个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展开组织运作的起码条件,这是由社会组织结构规定的。作为领导生态要素的领导者,在领导生态的研究与探讨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领导者据以出现的理由和领导者据以作用的条件。这就是要说明与剖析具有社会组织结构规定性的领导者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出更有效的作用。因此,领导学中把领导者的分析自然地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上。
2.被领导者
被领导者是指在社会组织结构中从事具体实践活动的人、群体或集团。被领导者是领导活动赖以发生的基础。在领导生态的诸要素中,被领导者是不可缺少的因素。
然而,被领导者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被支配者。这是因为,被领导者与领导者的对应性存在是构成领导具有实际意义和作用的条件。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和不可更改的,二者的位置存在着调整变换的可能性。在现实社会活动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具有较高素质和特殊才能、在群体中有较高威信的被领导者,事实上始终在发挥着领导者的作用。这也是我们对被领导者应该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的重要理由。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社会组织的活动常常是组织首脑意志的产物,被领导者只能在领导者意志被转变为组织意志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不可忽略的作用。因此,对被领导者所进行的分析与研究,也只能处于领导学对领导生态考察的从属地位。
3.领导环境
领导环境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说,有四个方面,即:特定环境下的稳定性,随时变化的动态性。常量与变量交互作用的复杂性,主观与客观互动的交错性。从这些特点分析开来,可以看出,领导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领导学泛指与领导过程及领导活动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与联系的所有因素的总和:从实际意义上考虑,我们在对领导环境进行分析与研究时,主要是探讨狭义意义上的领导环境。
狭义上的领导环境是指与领导活动有直接关联的各种社会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以及传统习俗等。这些因素对于形成良好的领导环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其原因是,政治因素是任何社会条件下开展领导活动的基本要件和前提条件,领导环境是否良好,领导活动是否能够顺利展开,都与政治稳定、政治变革、政治动荡紧密相联。因此说,政治因素是领导环境诸因素中起关键性作用的因素。经济因素是决定领导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与财力条件的基本前提。各种环境是否有利于领导活动有效地展开,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用,都由经济因素决定着,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文化因素则是在一种集体无意识的情形下发挥辅助性作用。文化整体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领导活动,尤其是领导决策活动水平的高低。而教育在领导环境因素中发挥的作用,基本上是科技知识、人文知识、边缘学科知识的创造与传授,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社会,教育与科技的结盟,使得我们在研究领导环境中的任何问题时,都不能轻视或忽视科技因素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