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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宣讲要点】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典型案例】

大学生王某与叶某共同设立高科技企业上海市超越公司,专门从事高科技产品生产。2010年高科技产品销售收入900万元,从境外分回投资利润100万元,以公司名义投资房产支出1600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该公司以当年支出大于收入为由拒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主张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专家评析】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在数额上往往与财务会计制度不相一致。因此,即使企业没有取得会计利润,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净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但是,这里的净收入不是指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成本后的余额,而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税法规定范围内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支出后的余额。只要有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的收入为900+100=1000万元,其投资房产支出的1600万元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由于该公司投资房产与其公司经营活动无关,因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过程中予以扣除。

综上,可以计算出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应纳税额为250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5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11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何区别?

【宣讲要点】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即税法原理上不具有可税性的收入。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的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其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对以上不征税收入作出了具体解释: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内涵与外延是不一致的,具备可税性但国家没有征税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而不具备可税性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有: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案例】

某国有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全年销售产品取得收入1000万元,租赁生产设备取得收入400万元,投资某国内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益300万元,投资国债取得利息收入100万元,获得国务院拨付的财政性专项资金150万元。该企业以上收入中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

【专家评析】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即税法原理上的不具有可税性的收入,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案中,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专项资金150万元,属于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区别于不具有可税性的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案中,该企业取得的100万元为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第26条中第1项免税收入;300万元为投资某国内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益,根据前文关于居民企业的讲解,该企业和“国内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因此该笔收入属于第2项免税收入。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该企业获得国务院拨付的财政性专项资金150万元是不征税收入;投资某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300万元、投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100万元是免税收入。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7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26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8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8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扣除标准是什么?

【宣讲要点】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把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相关支出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职能按标准扣除。

三项经费的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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