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上文提到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分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案例】
昊天公司是从事食品生产业务的公司,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支付职工的工资薪金100万元,发放职工福利2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费用2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赞助费用40万元,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政府处以罚款10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本案中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专家评析】
本案例主要讨论的是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宣讲要点中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定义,本案中,昊天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工资薪金可以扣除。根据本案所给信息,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因此,昊天公司本年度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最高扣除额为100×14%=14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本年度得以扣除职工福利费用支出14万元。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昊天公司本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最高扣除额为100×2.5%=2.5万元,实际发生2万元,本年度得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万元。
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昊天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支出最高扣除额为100×2%=2万元,实际发生25万元,本年度得以扣除工会经费2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8种支出不得扣除。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昊天公司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赞助费用40万元以及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政府处以罚款10万元不得扣除。
综上,本案中,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实际支付职工工资100万元;职工福利费1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工会经费2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8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4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41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42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借款费用与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宣讲要点】
(一)借款费用扣除标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具体参见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部分)。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标准如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比例和标准),准予扣除。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见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典型案例】
江苏省某市天堂公司2012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该公司2012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三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8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5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20万元。同时,当年该公司归还关联企业一年期借款本金1200万元,按事先预定的7.5%利率另支付利息费用90万元(注:关联企业对甲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48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该公司2012年借款费用为40万元。该公司2012年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是多少?
【专家评析】
本案主要解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利息费用、借款费用的扣除标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本案中天堂公司2012年4月1日向银行所借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厂房成本,即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不属于财务费用,不按借款费用扣除,可扣除的借款费用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其数额=22.5÷9×2=5(万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本案中,天堂公司2012年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支付的5.8万元借款利息可据实扣除。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据此本案中,天堂公司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50万元的最高利息额度=250×5.8%=14.5(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为20万元,因此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14.5万元。
4.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标准如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本案中,天堂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最高扣除额=480×2×5.8%=55.68万元,实际支付利息为90万元,因此可扣除利息费用为55.68万元。
5.企业向关联方,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本案中,天堂公司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符合上述两点条件,可扣除利息费用最高数额=60×5.8%÷12×10=2.9(万元),实际支付借款利息为3.5万元,可扣除利息费用为2.9万元。
综上,天堂公司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5+5.8+14.5+55.68+2.9+40=123.88万元。
【法条指引】
《企业所得税法》
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7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38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5.租赁费扣除标准是什么?
【宣讲要点】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方式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典型案例】
中天公司2012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按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支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中天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是多少?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租赁费的扣除标准,以不同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标准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作为费用支出扣除,而是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对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可见,可以作为租赁费用扣除的仅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
本案中,中天公司2012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租金1.2万元,租期为1年,即租期跨度为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因此2012年租赁期限共10个月,可扣除的租赁费=12000÷12×10=10000元。
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器设备一台,按年折旧率,扣除折旧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