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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

一、背叛国家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背叛国家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是最高利益,是国家独立的标志。任何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行为都应当严格禁止。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安全”仅仅指军事安全,即国家不受外国的军事侵略。如果勾结他国对我国进行经济渗透、意识形态渗透等,不构成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可以构成背叛国家罪的共犯。实践中,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况下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2.背叛国家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背叛国家,表现为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罪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国家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要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或境外敌对势力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中意的代理人。双方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所谓“外国”,既包括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包括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勾结外国”既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如政府和军队,及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如使领馆,又包括勾结外国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如外国的公司,还包括外国的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加以强调十分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要注意的是,与外国官方机构、组织无关的纯粹以个人身份出现的外国个人,是应当排除在外的。意图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和完整的犯罪分子需要联系的外国个人必须是能够代表外国的特殊人物。所谓“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国领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如台湾地区,从地理的自然界线来说是中国领土,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香港、澳门地区现在也属于境外。所谓“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所谓“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3.背叛国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予立案追究。

4.对犯该罪的如何处罚?

犯背叛国家罪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如何认定背叛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

背叛国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暗中策划、秘密接触的预谋行为,还是将计划予以实施的实行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坚决禁止思想犯。如果行为人只有背叛国家的想法而没有付诸包括策划、实施等在内的行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6.背叛国家构成犯罪,同时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罚?

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人在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如投敌叛变,颠覆国家政权等,应按照处理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论处。

【典型案例】

因对社会现实不满,汪某于2003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以“人权学者”、“社会良心”等名义,代表“沉默的大多数”,多次致信西方主要国家的议会、政府及领导人,称中国政府“长期大规模侵犯人权”,“人民”已经“不堪忍受”;请求多国组成联合部队,出兵推翻中共政府,并按照西方民主模式建立一个新的“民主”政权。但有关国家对汪某的请求并无任何回应。

【专家评析】

背叛国家罪被置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首,足见其社会危害之大、性质之严重。从理论上讲,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经实施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足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原则上即成立本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所有背叛国家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毕竟,普通的中国公民难以单独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即使其投奔敌国,为敌人效劳,或者参加外国间谍组织等等,虽然也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般也达不到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使整个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程度。构成本罪,通常是具有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包括执政党、参政党的领导人,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军事机构的负责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影响的人。普通公民无职无权,或者即使有一定的权力,也不足以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普通公民也可能实施此罪中的实行行为,如,与外国通谋故意破坏国境界碑,从而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的,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普通公民还可以与占据国家重要职务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特殊人物构成共同犯罪)。

本案中,汪某主观上具有积极勾结外国的故意,且其明知该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而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写信请求他国出兵等危害国家主权的背叛国家行为。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似乎可以认定为背叛国家罪。但实际上,汪某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既不占据国家重要职位,也没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不具有外国和境外敌对势力能够借之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利用价值,其行为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构不成任何危害。因此,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汪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分裂国家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分裂国家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在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必须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只要符合了组织、策划、实施之任一行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就构成本罪;符合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但在实际中,实施这种行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者。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2.分裂国家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分裂国家主要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组织活动,包括组织人员、经费、物质等;二是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策划活动,包括进行商量、计划、阴谋等活动;三是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根据策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所谓“分裂国家”,指的是将统一的国家分成几个部分,建立中央政府之外的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独立国家,谋取国际上的承认。所谓“破坏国家统一”,指采取种种方式阻挠、破坏国家的统一活动进程,意图实现独立。

3.分裂国家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立案追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有组织、策划行为,即使尚无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构成分裂国家罪,应予立案追究。

4.对分裂国家罪如何处罚?

犯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分裂国家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实施两种及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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