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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5)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所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予立案。

4.对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何处罚?

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张某明知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企图以政治避难名义叛逃某国,出于以后自己移民某国时李某可能有帮助的考虑,为李某够买了机票并包了一个5万美元的大红包,并许诺李某到了某国后如果有困难可以随时打电话给他,他将通过在某国的朋友尽力帮忙。后李某趁在第三国出公差的机会叛逃,现已取得某国永久居留资格。张某后被安全机关控制。

【专家评析】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具体表现为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从本罪罪名的表面含义看,是指资助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但实际上,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并非资助《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所有具体罪名都会构成本罪。第107条中所指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除此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比如间谍罪,叛逃罪,行为人对犯罪分子进行资助的,并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张某资助的对象是李某,而李某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涉嫌叛逃罪,不属于《刑法》第107条规定的具体罪名。因此,对张某不能以本罪处罚。

那么,构成本罪,是否以行为人资助的对象构成《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和第105条规定的犯罪为必要前提呢?从理论上讲,应当是这样,即只有当被资助人构成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行为人明知其资助的对象在寻求资助以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或者得到资助后会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的,才能以本罪论处。但是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出于资助他人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的目的,对被资助人进行资助,但是其资助对象最后因故未能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的,仍应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被蒙骗,以为被资助人要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而给予资助的,应当认定为本罪,犯罪形态为未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投敌叛变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投敌叛变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靠、投奔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出于个人目的,如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2.投敌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3.投资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投靠、投奔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予立案。

4.对投敌叛变罪如何处罚?

犯投敌叛变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于投敌叛变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赵某某,男,24岁,原为边防某团一连班长。某日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没有返回家乡,却次日乘车去河口县城,并于当晚8时许涉水过河逃入当时与我国尚处在敌对状态的某邻国境内投敌。赵某某在该国期间,向该国当局提供了本部队有关建制、武器装备、工事设施等重要军事情报,绘制了我国边境有关地区略图,还对我国现行政策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诬蔑。

【专家评析】

投敌叛变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构成投敌叛变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偷越国边境,投奔外国或者境外敌人控制区,不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论处。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应当以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还是叛逃罪处罚呢?

首先,三罪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递叛变罪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通常是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或者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的人,投递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普通公民。

第二,三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构成叛逃罪行为人叛逃到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而构成投敌叛变罪必须是行为人投奔敌国或者敌方;构成投敌叛变罪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构成叛逃罪则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构成背叛国家罪行为人必须是与外国或者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叛逃罪的主体资格,不能构成叛逃罪。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赵某某在逃往某国前并没有与相关组织、人员勾连,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背叛国家罪。综合考虑,赵某某主观上明知其叛逃行为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危害,而擅自偷越国边境投靠敌人、叛变国家,应当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九、叛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叛逃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叛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叛逃具体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首先,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危害国家安全的,才构成本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或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则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第三,要有具体的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3.叛逃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应予立案。

4.对叛逃罪如何处罚?

犯叛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对于叛逃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如何区别本罪与投递叛变罪?

区别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叛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构成该罪。另外,叛逃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否则不能构成叛逃罪;而投敌叛变罪则对行为人的投敌叛变行为没有时间限制。

【典型案例】

2012年2月初,重庆市原副市长王某某被宣布调整职务,身边多名工作人员被审查。王某某感到自身处境危险,遂于2月6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后经我有关方面劝导,王某某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王某某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专家评析】

对于叛逃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有两点:(1)行为人的身份,即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2)叛逃行为是否足以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家安全的行为。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则应以本罪论处。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身为高级领导干部,主观上明知其叛逃他国使领馆的行为与叛逃他国的行为性质一样,都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客观上实施了进入他国领事馆的行为,妄图逃往他国,应当以叛逃罪论处。那么,为什么王某某不构成背叛国家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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