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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6)

首先,王某某不构成背叛国家罪。虽然叛逃罪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也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叛逃罪民背叛国家罪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是:(1)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主体只要为跨国公民即可。(2)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与行为;而背叛国家罪则表现是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及安全的行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期间叛逃他国领事馆,但并不存在勾结外国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背叛国家罪。

其次,所谓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区别叛逃罪还是投敌叛变罪,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投靠敌人。投敌叛变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而叛逃罪则主要是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案中,王某某仅仅具有叛逃行为,而无投靠敌人的意图和行为。因此,应当以叛逃罪而非投敌叛变罪论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间谍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间谍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有意参加,明知是间谍任务而有意接受,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追求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2.间谍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间谍,具体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是指加入间谍组织,成为其内部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所谓间谍组织,是指境外或者渗透于我国境内的专门进行窃取、刺探我国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

3.间谍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应予立案追究。

4.对间谍罪如何处罚?

犯间谍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于间谍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犯间谍罪,同时实施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的,如何处罚?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的,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的,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于间谍犯罪行为,则应以间谍罪和相关罪名,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

1995年9月,张某某在日本留学期间同台湾军事情报局间谍袁某某、陆某相识并加入该情报局驻日本站组,化名江海涛。袁某某、陆某向张某某传授了间谍活动方法并为张租用了两个私人信箱,作为收取情报之用。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12月间,张某某先后五次接受派遣回国,为台湾军事情报局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并领取了薪金及活动经费200余万日元。1995年10月,张某某由日本回国后,同唐山市其同学杜某某联系并要求杜提供军事杂志及文件等。至1997年7月,杜某某分7次提供给张某某《国防》、《军事》、《华北民兵》、《通讯战士》等军事刊物10余册及《唐山市民兵训练大纲》文件1份。张某某向杜某某发放报酬十九万日元及照相机一架。1995年10月,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鲍某某,即以写论文需要和打工的公司办刊物需要为名要求鲍某某提供资料并许以报酬。之后鲍将从办公室带回的《中央部委信息内参》、《全国价格信息》、《市场预测》等多种内部刊物提供给张某某挑选,张将此刊物封面及目录照相后带回日本。自1995年11月至1996年10月,鲍某某九次寄给在日本的张某某《市场预测》、《中央部委信息内参》、《中国经济形势月报》、《每周经济评论》、《中国金融形势月报》等内部刊物及情报资料四十余册的复印件,收取了张某某寄回的报酬25万4千日元及移动电话一部。1996年8月,张某某回国期间,经人介绍与李某某相识后,以其导师日本立正大学五味久寿教授课题研究需要为名,要求李某某与五味久寿教授合作并提供有关我国经济的信息与资料并许以报酬。李某某接受后,张某某让李写下“我很荣幸接受立正大学客座研究员的聘任”纸条一张,并带走了李某某提供的《河北省科技年鉴》、《科技情报快报》等内部资料。之后李某某多次将利用工作之便搜集到的《领导决策参考》、《高级干部参考》、《全国计划会议主要精神》等八份标明为“机密”的文件及资料以及《科技情报快报》、《中发[1997]8号文件》的复印件等内部文件及资料当面交接或以假名、假地址邮寄给张某某。1996年10月,李某某还将口头传达听到的属绝密内容的《全国经济会议精神》部分内容写信透露给张某某。2000年10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间谍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某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鲍某某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查获的赃款、赃物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予以没收。张等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间谍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但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认定本罪,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本案中,张某某在日本留学期间加入间谍组织,并先后五次接受派遣回国,为台湾军事情报局搜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依法应以间谍罪论处。鲍某某与李某某二人明知张某某是间谍组织人员,而接受其间谍任务,提供多种内部刊物提供给张某某,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也应当以间谍罪论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2.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有哪些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以及非中国公民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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