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第九十六条规定赔偿损失,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提供的食品具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茶叶未标注贮存条件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茶叶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茶叶一直未有饮用,该茶叶对其人身、财产安全并未造成损失,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20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5.药品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宣讲要点】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而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从概念上看,一般而言药品和食品分属不同种类,受不同法律调整,因此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药品。
【典型案例】
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到被告广卫药店选购保健食品时,店员向原告推荐一种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勃大锁精”,该产品外包装上标称是“中国性保健协会推荐产品”,批准文号为“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每盒单价为168元。经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标称的某科技有限公司早在2009年就没有年审,已是一个不存在的非法公司,标称批准文号为“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纯属子乌虚有,海南省卫生厅从未发放过该批号。现原告明白,当初被告广卫药店强烈的向原告推荐该产品,其本质是为了牟取更多非法暴利。被告广卫药店没有要求淘宝供货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原告主张,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广卫药店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仁和堂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卫药店赔偿本案交通、查询费共计1082.3元;2、被告仁和堂退货款51240元并赔偿512400元;3、被告仁和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称其因购买“勃大缩精”而与被告仁和堂建立合同关系,被告仁和堂明知“勃大锁精”为假冒产品仍然进行销售,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提出索赔,是相当于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是消费者可以获得最高的额外赔偿金,而非消费者必然能够获得。尽管“勃大锁精”是假冒并贴有伪造“琼卫食证字”,在流通环节也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介入调查,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勃大锁精”的介绍,其应被认定为药品,而非食品,因此本案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更不能适用十倍的额外赔偿金。
【专家评析】
关于涉案的“勃大锁精”是食品还是药品的问题。上诉人以“勃大锁精”批准文号为“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故认为“勃大锁精”为食品。而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海南省卫生厅的琼卫政府信息公开【2012】第0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可知,海南省卫生厅行政部门并没有发放过“琼卫食证字2006第460106-010031号”的编号,也没有对该产品进行过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广州市“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穗三打【2012】225号《关于广州市仁和堂药业广卫药店涉假一案的批复》,“勃大锁精”样品中含有壮阳西药成份:西地那非及伐地那非。“勃大锁精”的说明书及外包装亦注明产品添加有“虫草、锁阳、海马”等中药材,具有“促进生殖器第二次发育、增长、增粗、提高男性睾丸酮再造能力,对阳痿早泄、勃起不坚、生殖其短小具有明显功效”,此外还标识了“胶囊+药丸=特效”等文字说明,表明了该产品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同时在该产品的说明书里标示适用人群为“1、阴茎短小,生殖器官发育不良,第二性特征不明显者。2、男性更年期勃起困难或勃而不坚,坚而易泄者。3、尿频、脱发、记忆衰退、腰痛患者”,暗示了产品的功能主治;标示“用法用量:每次房事前三十分钟,口服胶囊,药丸各一粒用温开水吞服”,标示“注意事项:胶囊、药丸必需同时服下,方可药效互补,辩证吸收”,宣称了药品功效。因此,“勃大锁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应定义为药品。上诉人以“勃大锁精”批准文号为食品批准文号而主张“勃大锁精”为食品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由于涉案的“勃大锁精”为药品而非食品,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诉人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款,依据不足,法院也未予以支持。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99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药品管理法》
第10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