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
第4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19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有权对农产品流通进行监管吗?
【宣讲要点】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所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实际上我国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4日,原告赵某在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购买了带有外包装的刺梨等商品。2011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申诉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销售的维皇圣果刺梨外包装上宣称防癌延缓衰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处罚。当日,被告到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2011年6月10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诉。同日,被告向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发出答辩通知书。2011年6月14日,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答辩称,原告申诉的产品属于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且该农产品的宣传不违反法律规定,赵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011年6月27日,被告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认为其没有管辖权,不予立案。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专家评析】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该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指出,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工商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有关监管职能的规定,与工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及“三定方案”职能的规定并不抵触,故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同时,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辖区内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申诉进行监督、处理也是其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正道思达桐南生活广场购买刺梨商品的行为发生在食品流通领域,原告对其所买商品发现问题向被告进行申诉,认为其所购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诉后,应当按照法律授权的职责对原告申诉的商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自收到原告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就原告所申诉的虚假宣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反而因商场称原告所购商品为农产品,认定原告所购商品为农产品,其没有管辖权,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授权其应履行的职权范围,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法条指引】
《食品安全法》第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4.未标注贮存条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
【宣讲要点】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严格细致的规定,消费者应该根据这些规定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而非主观臆断。
【典型案例】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因生活需要于被告处购得4听75克的某品牌茶叶,回家后发现此食品未标注贮存条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中应当标明贮存条件。被告销售的食品明显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400元并依法赔偿4000元合计4400元;被告赔偿此次诉讼产生的车旅费、资料打印费及误工费共计500元整。
被告永嘉县××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的进货渠道正规,可以提供进货方的产品合格证明和供应商的合法资质证明;2、原告称该产品没有标注贮存条件是属实的,但这不代表该产品是不安全的,被告认为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实际出售的茶叶不需要特别贮存条件,所以贮存条件不需要特别注明;3、原告明知该产品没有标注贮存条件,还刻意大量购买,有种故意心里,被告可以拒绝赔偿;4、被告进货的茶叶产品都有进货凭证,商品条码是国家认证的;5、本商品不是不安全产品,原告也没有食用,被告愿意给对方退货,并适当赔偿一点来回车旅费及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