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在明晰各方责任的前提下,先选择更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老板一方进行调解,在成功劝服老板做出让步并主动表明诚意之后,再用真诚的行动博取了起初拒绝调解的常家人的信任,此举为进一步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合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原则的体现。
《人民调解法》从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出发,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坚守人民调解工作底线,以法定原则为指引,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法条指引】
《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人民调解需要收费吗?
【宣讲要点】
调解费用是指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因申请调所支付的程序性费用,具体类型包括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调解组织调解申请调解时支配的费用。调解收费制度在国际范围内是较为普遍,国内调解收费的适用也极为广泛,例如,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向调解当事人征收一定的调解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收取小额的调解费用不仅不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负担,而且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保障调解组织的正常运用。
然而,并非所有的调解都需要交纳调解费用,在我国,仍有部分调解活动采取的是不收费制度,其中典型的便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财物或取得任何非法的便利。《人民调解法》第4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1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8条都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人民调解采取不收费制度的根源在于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由于人民调解能够始终保持无偿、中立、奉献的特性,使这项非营利性的服务能够获得人民群众更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也因此能够顺利有效的进行并长久的发展下去。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相应的资金保障。除原有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提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外,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另外,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和司法部的联合管理,使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得到更好的落实,相应奖金补贴的发放也使得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升。
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调解不收费制度不仅没有成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瓶颈,反而促使更多的群众主动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民间纠纷,尤其是为经济条件较差的群众提供了一个解决争端的好去处,这样近人情、暖人心的人民调解,获得了更广泛的群众支持。
【典型案例】
林某系某建筑工地雇佣民工,家境贫寒,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在工作期间,由于施工设施遭长期雨淋曝晒,未及时维护,林某从高处跌落,内脏损伤、双腿多处骨折并陷入昏迷,施工方及时将林某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救治,支付了前期全部治疗费用,林某得以脱离生命危险,家属眼见林某已转危为安,却不料,林某病情突然加重,全身抽搐,呼吸衰竭,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林某家中八旬老父悲恸不已,坚决不配合尸检,林母守着林某尸体数次痛哭晕厥,称要给儿子留全尸。施工方认为,林某的死亡与自身无关,是院方的医疗事故造成的,不再支付剩余医疗费用、丧葬费;院方则认为医护人员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林某死亡系伤势过重造成,双方僵持不下,一面,林父悲痛中病倒,另一面,林某家人无力支付剩余医药费,一家人缺了主心骨,无所适从。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的情况后,主动找到林某家人,但林家人家境贫寒,林父病倒又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没了拿主意的一家之长,林家人误以为调节费用昂贵,恐无法负担,对人民调解员的帮助躲躲闪闪,不愿接受调解。通过邻里的介绍,人民调解员明白了林家人的顾虑,再次上门时明确说明了人民调解采取的是免费调解制度,调解全程不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林家主动联络施工方和院方,以查明真相,获取赔偿。在人民调解员的多次劝说下,林家人最终接受了人民调解员的帮助并配合了尸检,尸检报告表明,林某系手术操作不当,肺部感染,急性呼吸衰竭而死。在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院方、施工方分别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对林家进行了赔偿,案结事了,林某如期出殡,林家人对人民调解员的帮助感激不已。
【专家评析】
本案中,林某家境困窘,医药费、丧葬费等压力使得这个原本就破碎的家庭难以承受,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好意,林家人迫切希望救助又有难以启齿的窘迫,任何额外的费用都是这个家庭无法负担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主动走访邻里,了解情况,找到问题根源,讲明了人民调解实行免费调解制度,消除了林家的顾虑,为争取林家的配合奠定了基础。
不收费制度是人民调解的一大特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根本目的不是营利,而是通过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的服务,增进人民团结,营造社会和谐。人民调解通过自治手段,将小范围内民间纠纷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或扩大,实现亲属、邻里、友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没有了经济负担的顾虑,当事人会更加主动的寻求纠纷的化解,更加积极的参与到人民调解活动中来,使民间纠纷能够更好更快更彻底的解决。
【法条指引】
《人民调解法》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4.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对人民调解进行指导?
【宣讲要点】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调解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业务、思想及制度建设进行引导、规范、保护和监督的职能行为。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导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全面的、系统的,包括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业务指导、工作督导等各个方面,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指导全国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足调解工作的实际,为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办事、规范流程、提高工作技能、指明发展方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指导包括: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首先,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研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规章,引导本行政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指明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并督导落实相关规定;其次,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选任制度、工作规范,加强经验交流;再次,针对政策规章、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展开专项调研,掌握本行政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最后,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工作中表现杰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和推广优秀的调解方式方法。
(二)对日常工作的督导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对于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工作贴近基层,深入百姓,能够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反映百姓之所需,解百姓之所急,因此,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尤为迫切。首先,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指导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提供咨询解答,管理调解工作中的投诉,对投诉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其次,要做好应急预防,对于调解工作中遇到的调解难度极大、群众情绪激愤、矛盾双方呈群体性、情势急迫显现暴力倾向的重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采取应对措施,避免群体性、暴力性事件的发生;最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展监督调查,严肃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章规范、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以上行为进行有效的纠正,使纠纷能够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保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服务性,人民调解员的廉洁性。
(三)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督导
人民调解员是调解工作中的核心,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道德素养、职业技能、行为规范的培训和监督,对于更好的发挥调解工作的便民利民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们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能。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包括思想指导、法律普及、素质提升、技能培训等多个方面,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出来明确要求,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工作意见》更是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做了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结合当地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培训力度、提升培训效果,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典型案例】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通过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化解医患纠纷新模式,从2012年至2014年第一季度,全区共妥善化解医患纠纷386起,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局通过制定《罗湖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引》,详细规定了医患纠纷调解的职责和受理范围、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统一明确了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2014年新年伊始,该局又专门制定了《罗湖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同时,该局采取“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设立独立于医方、患方之外的第三方中立机构,聘请多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专职医患纠纷调解员,为工作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为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领域的重要作用,该局还采用“以点带面”的形式,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辐射罗湖辖区7个公办医疗机构,与全区各家公立医院及时沟通反馈,确保在医患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获得信息,提出调处意见。
(案例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专家评析】
近年来,全国各地屡次发生因医患纠纷引发的暴力伤害事件,医患关系极度紧张,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结合当地医患纠纷多发、缺乏专业调解人才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引制度,并通过招标有针对性的聘用了一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律师事务所为医患调解提供法律服务。司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从社会实际出发,为当地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指明了工作的具体方向和任务;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技术、人员支持,帮助建立更加多元、专业、高效的调解队伍;为医患调解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法,并广泛采纳反馈意见,帮助调解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能力,监督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罗湖区司法局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作用,切实维护了地方安定和谐,为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医患类型纠纷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