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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7)

另一种观点认为: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职业道德要求他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尚有许多丑陋的现象在悄悄滋长和蔓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记者只有用他的如椽之笔,将这些丑陋现象彻底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重视,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算是完成了历史职责,符合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党和人民所欢迎的。

《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一文无可辩驳地表明:海口的色情交易的猖獗,已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记者当然可以尽力阻止一起卖淫嫖娼事件的发生,但是,海口嚣张的色情业又岂是一个小小的记者所能改变得了的?在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中,记者接获将有舞弊的消息后,当然可以马上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如此一来,整个舞弊事件很可能会不了了之,或者舞弊行为做得更加隐蔽。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将之彻底曝光,又何罪之有呢?如果过分地追究记者在道德方面的责任,就极有可能甚至是完全可能忽略了真正应该对事件承担责任的部门或个人。

当然,并不是认可记者可以不顾任何条件去抢发新闻,更不能泯灭做人的良知。美国曾有一名摄影记者躲在暗处等待着一名轻生者跳水自杀,在其跳河的瞬间抢拍新闻照片。当一个人违反做人的最起码的准则时,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的新闻工作者了。记者在采访中面对抢劫、杀人、自杀或对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的事件时,必须奋不顾身去加以制止,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

接到海南读者及外地游客反映海口色情交易令人堪忧的投诉后,记者先后多次赴海口展开明查暗访。调查采访中,面对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一次又一次威胁,记者没有屈服,反而激励起一种神圣的使命感:一定要想方设法将这些社会丑恶现象披露于众,以此引起公众和管理层的高度关注,达到彻底根治之目的。

说到记者的道德,大家知道,道德是一个社会中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当一个人身处社会之中时,他应当遵守的是一般人类道德;当一个人处于一种职业当中的时候,他应当遵守的是职业道德。因此,恩格斯就提出“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国记者的职业守则中也明确说:“不要把记者角色混同于一名职业警察。”

一名记者如此,一名医生也是如此。一名医生看到被歹徒刺伤的受害者,他首先想到的是抢救受害者,而不是去追赶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职业就是抢救病人,追捕犯罪嫌疑人是警察的事。虽然他也想追赶犯罪嫌疑人,也想见义勇为,可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不能做到,或者也许他会想到抢救了病人就是最大的见义勇为。但无论如何,你不应该责怪他没有追赶犯罪嫌疑人。同样,某地遭受大规模的地震,记者拼命赶到现场,他首先想到的是以最快的速度将真实的消息发回报社,以告诉渴望消息的焦急的读者,这是他的职业道德。当然他也会想到去抢救压在瓦砾中的人群,可是他手里拿的只是采访本和照相机,而不是挖掘机等救灾工具,况且我们的子弟兵已经到场救灾,这时你就不该埋怨记者没有参加抢险救灾。与此相反,我们应该埋怨或者憎恶的是那些身在现场,并且眼看着现场的灾难而不闻不问,却想尽办法百般掩盖事实真相,进而指手画脚大骂记者不参加抢险救灾的旁观者。

记者暗访会带来的危险,是那些躲在家里日晒不着、雨淋不着,空谈道德的批评家们所体会不到的。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写出事实的真相,就是记者最高的职业道德。《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的作者冒着危险写出了事实真相,他无愧于记者这一崇高的职业。

我们认为,后面的观点是符合伦理学原理的,记者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是符合道德标准的。在暗访不法行为时,记者常常在两难中选择。一种选择是为了深入摸清真相、为了保护伪装的身份和暗中携带的器具,成为不法行为的旁观者。有时会在整个不法行为过程中保持沉默,或进行某些对话。这种容忍的态度可能会助长不法行为,使自己成为不法行为的间接参与者。第二种选择便是通知执法单位加以制止,这时,记者便从隐性转入显性状态,失去了继续了解有力证据和真相内幕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在不法行为频发的灰色地带和特定情境中,不法行为受到某些部门的保护,记者举报轻则不了了之,重则自身难保。

在这两难选择中,我们应该引入上述利害观念。一见到不法行为立即报警,记者便失去了职业目的,采集不到真相、内幕,没有尽到职业的责任,不法行为也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充分揭露,既满足不了读者“知情权”的要求,也无法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在另一种选择中,记者深入到不法事件之中,既可能冒自身安全之险,又可能冒被指责为不道德之险,但终于能揭露不法事件的真相和内幕。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在利与害之间加以权衡。在特定的暗访中,只要损失小而利益大,只要以小过失取了大好处,就是值得肯定甚至赞赏的暗访,我们不能苛求暗访记者事事做得完美。

六、道德实体——新闻伦理行为事实如何

伦理学所说的人性,是可以言善恶的人性,是人的伦理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人性可以归结为“用”、“体”两方面、四层次。人性的“用”,也就是行为,更确切地说,是伦理行为,它固有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手段和行为目的,反之,人性的“体”,也就是心理,更确切地说,是引发伦理行为的心理、感情。它固有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引发利己目的的自爱心、求生欲、自尊心和引发害己目的的自恨心、自卑心、内疚感、罪恶感以及引发利人目的的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和引发害人目的的恨人之心、复仇心、嫉妒心。人性是变与不变的统一。如拿目的层次的人性来说,不变的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品德高尚者的利他目的多、而害他目的少;反之,品德败坏者则害他目的多、而利他目的少。人性的不变性与可变性,是人性研究意义之所在:一方面,如果知道人性的哪些因素是不可改变的,便不会要求人们改变那些不可改变的人性,便不会制定违背人性的恶劣道德,而能够制定符合人性的优良道德;另一方面,如果知道哪些人性因素是可以改变的,便可以减少、禁止其与道德相违者,而增进、发扬其与道德相合者。

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是“人性”:人性就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人性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的共同性。也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

人的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如前所述,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所以,人性是道德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基础和源泉:优良的道德规范是通过衡量人性、人的伦理行为本性之善恶而确立起来的。这就是为什么人性问题就是伦理学问题的缘故。

(一)伦理行为的类型

道德的目的,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善是一切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伦理行为,也就是一切符合“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伦理行为,因而也就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利他与利己的行为。

所以,道德的基础是利益,其核心内容是调整利益关系。道德一旦离开利益,就会改变自己的面貌。马克思曾经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总是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下面我们从利害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行为的善恶,这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必须遵循的道德总原则。

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可分为以下16种,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如下四大具体种类:

第一类: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四种。这些行为无疑都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第二类: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四种(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损己以害从、完全害人)和目的害己四种(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害己)。在这八种行为中,那些出于复仇心的以牙还牙、等害交换的目的害人的行为和出于内疚感与罪恶感的自我惩罚、等害交换的目的害己的行为,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这些行为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除了这些,其余目的害人与目的害己的行为,显然都违背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三类: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这都是在利己与利他各自内部发生利害冲突,因而利己同时必害己、利他同时必害他的行为。但无论害己以利己还是害他以利他,如果利大于害,则其差为利,符合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反之,如果害大于利,则其差为害,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四类: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

在利己必害他、利他必害己、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利他害己、自我牺牲是善;而利己害他、损人利已是恶。因为从总体上来说,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总是大于自我利益。害己利他、自我牺牲,其差为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了,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相反,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当己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利他之利可能小于利己之利。面对这样的情况,应有这样一个共识:当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不能两全之时,每个人只有自我牺牲,才能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只有社会存在发展,每个自我才能生存。反之,如果每个人在己他冲突不能两全时,不是自我牺牲而是损人利己,那么,人们便会彼此损害,从而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发展;社会不能存在发展,每个自我便不可能生存。因此,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全局来看,却既保全了社会,又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相反,损人利己,在某些条件下,可能利大于害;但从总体上说,却既牺牲了社会,又牺牲了每个自我,是害大于利。从总体大于局部着眼,损人利己为恶是绝对的。相反,自我牺牲之为善却是相对的:只有当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自我牺牲才因其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如果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并未发生冲突,而是完全一致、可以两全的,那么,不论自我牺牲如何增进了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因为它违背了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

(二)善恶境界与新闻行为

我们在第一章概述中具体分析了人的全部伦理行为的善恶。如果再进一步看,则这些善恶又都有高低层次之不同:利他的善高于、大于、多于利己的善,害他的恶高于、大于、多于害己的恶。

我们通过以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中,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这六大原则可以排列成以下顺序:

无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

为己利他(最重要的善、基本善);

单纯利己(最低的善);

纯粹害己(最低的恶);

损人利己(最重要的恶、基本恶);

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至恶)。

某电视台在一个名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中,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记者竟“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而盗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几乎悉数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对于这次“行动”,电视台评价为:“我们的记者乔装改扮,打入盗墓者内部,历险7天7夜为您真实记录了盗墓的全过程。”而且在网站上用了《生死7日7夜!记者深入虎穴亲历盗墓》的标题,其嘉许之意、自豪之情,溢于言表。但有人认为首先这一行动是违法的,其次又是一次违反道德的采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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