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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身,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疾 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宜冷冻饮料之。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

【注】此言五脏有病,而禁之以五味,何也?肝木病若与之以辛,辛助肺气,恐克肝也,故肝病则禁辛。心火病若与之以咸,咸能益水,恐水克火也,故心病则禁咸。脾土病若与之以酸,酸味属肝,恐木克土也,故脾病则禁酸。肺金病若与之以苦,苦味属火,恐克金也,故肺病则禁苦。肾水病若与之以甘,甘能补脾,脾主克水,故肾病则禁甘。

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四季不食脾。辨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旺,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旺之时,不可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旺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

【注】此言四时,有宜食,有不宜食者。如春为肝旺,则脾弱,故宜食脾,而不宜食肝,若食肝,则肝益旺,而脾更弱,故曰:不可救。又云:肝旺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即《内经》毋伐天和之意。若伐天和,则伤肝,肝主魂,恐复伤魂也。若非旺时,即虚,虚则以肝补肝,故谓之佳,余脏准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

【注】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而死,更不可食也。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对报矣。

【注】人与物虽别,而贪生畏死之心则一也,惟其心为神识所舍,故曰:勿食之。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

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诸肉不干,火炙而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之。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

【注】以上五条,皆怪异非常,必不可食之。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之。

【注】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注】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父母及本身所属之相,不可食,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注】此为仁人孝子之心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可饮冷水。

【注】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积,慎之慎之。

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注】言败腐之物,皆不宜食也。

自死禽兽口闭者,不可食之。

【注】凡自死之物,其肉皆有毒,口闭则毒不得外泄,切不可食。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注】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注】凡兽北向自死,及死不僵而伏地者,食之多杀人。

食生肉饱,饮乳,变白虫。

【注】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注】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注】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己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疾。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用黄柏捣屑,取方寸匕服。

【注】六畜自死,肉中有毒,中其毒者,以此方服之,苦能解毒也。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

【注】郁肉,密藏经宿之肉也。漏脯,经漏水之脯也。食之中毒,以烧犬屎、人乳汁、生韭汁,量其轻重而解之。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大豆浓煮汁饮之,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

【注】同上郁肉。大豆汁亦能解毒。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注】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治食六畜鸟兽肝中毒方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注】食禽肉兽肝,中毒在胃,故用豆豉涌吐其毒。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夜眼一名附蝉尸)【注】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勿食之。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

【注】马肉味酸有毒,故饮酒以解之。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注】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

【注】鞍下肉,久经汗渍,有毒,食之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

【注】《食疗》云:食之令人癫。

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注】白马青蹄,骑之不利,人食之必取害,故不可食。

马肉 肉共食,醉饱卧,大忌。

【注】马肉属火, 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注】诸肉杂食,恐难消化,乱于肠胃,故成霍乱。

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注】《汉史》云:文成食马肝而死。故曰:不可妄食。恐中其毒也。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马肝一名悬 )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

【注】马食鼠屎则腹胀,是鼠能制马也,故中马肝毒,以此解之。

又方: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注】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治马肉中毒欲死方香豉(二两) 杏仁(三两)上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

【方解】日华子云:黑豆调中下气,治牛马瘟毒,杏仁下气,气下则毒亦解矣。

又方:煮芦根汁饮之良。

【方解】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注】牛疫死,目或赤或黄,疫毒甚也,大忌食之。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

【注】牛肉共猪肉食之,脾胃湿热者,能生寸白虫,当戒之。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之损人。

【注】凡牛肠、肺,值三月至五月,湿热交蒸之时,必生其虫,戒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注】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有毒,食之杀人,不可食。

【注】啖蛇牛何以识认?惟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饮人乳汁一升,立愈。

以泔水洗头,饮一升愈。

牛肚细切,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愈。

【注】人乳能解马肝、牛肉之毒,用头垢吐其毒而愈,用牛肚不甚善。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饮之即愈。

【方解】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注】羊肉性热,若其人有素热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

【注】羊肉热,与生鱼、酪乳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

【按】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

【注】诸脑有毒,惟此羊脑食之作肠痈。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注】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也。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注】猪肉滞,羊肝腻,共食则气滞而心闷矣。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注】胡荽与猪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动风疾。云烂人脐,此义未详。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注】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合葵,食之少气。

【按】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

【注】鹿肉性温,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则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发恶疮,此义未详。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

【集注】李 曰:人目以阴为体,以阳为用。麋,阴兽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属阴类。

孕妇三物合食,则阴气太盛,阳气绝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气宜温暖,阴盛则精寒。

《本草》云:麋脂令阴痿。

【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云: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类相感,胎教慎之。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伤人。

【注】獐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注】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 疮。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鳖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诸鸟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注】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

【注】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为蚊龙所啖。

【注】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蚊龙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

【注】鸬 嗜鱼,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鲤鱼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叶也)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

青鱼 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

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注】以上六条,皆能助热动风,合食俱不宜。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

【注】龟多神灵,不可轻食,若酒果合食,更非所宜也。

鳖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鸡鸭食之。

【注】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性与鸡鸭相反,故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

【注】龟鳖皆与苋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鳖瘕。

虾无须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注】无须腹黑反白者,怪异之虾也,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注】脍乃牛、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乳酪酸寒,与脍同食则生虫为瘕,故戒合食。

脍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 病,治之方:橘皮(一两) 大黄(二两) 朴硝(二两)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

【方解】橘皮解鱼毒,得硝黄使下从大便而出也。

食脍多不消,结为 病。治之方:马鞭草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

【方解】马鞭草主治 癖血瘕,破血杀虫,姜叶解毒,皆可用之。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

【方解】橘皮味苦辛温,下气通神,故能解毒。

食 鱼中毒方芦根煮汁,服之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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