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周礼春官笙师职篴,杜子春读为荡涤之涤。朱筠曰:“文选马融长笛赋注引此作‘涤荡邪志’。”案史记乐书:“荡涤邪秽。”
〔八〕书钞无“之于”二字;类聚、文选注、事类赋、群书通要无“于”字。
〔九〕希麟续一切经音义四引作“笛,涤也,言涤去邪秽,纳正气也”,与此异。御览五八0引乐书:“笛者,涤也,丘仲所作,可以涤荡邪气,出扬正声。”
〔一0〕“二”,拾补云:“初学记、书钞皆作‘一’,类聚无。”案:苏轼李委吹笛诗冯注“二”作“一”,御览、通志乐略二、事物纪原二无。
〔一一〕苏诗冯注引“七孔”作“六孔”。
〔一二〕案:此句上,文选马融长笛赋冠以“其辞曰”,李周翰曰:“此丘仲所言之辞也。”李善曰:“风俗通曰:‘又有羌笛。’然(
读为“然则”)羌笛与笛,二器不同。”
〔一三〕“未”,从宋本、钟本,余本俱误“木”,朱筠曰:“‘木’当作‘未’。”拾补校作“未”。
〔一四〕“己”原作“后”,朱筠曰:“‘后’当作‘己’。”拾补校作“己”,长笛赋作“己”,今据改正。李善曰“己谓龙也。”
〔一五〕文选“音”作“声”。旧钞本李冶古今黈五:“季长谓龙吟水中不见羌人,羌人故得截竹吹之,以效其声,而文选音注,大与此别,不见之见,音胡炼反,张铣注云:‘龙吟水中,不见其身。’李善注云:‘己谓龙也。’皆谓在水中不显现其身,实违马旨。”
〔一六〕刘良曰:“剡,削也。”
〔一七〕“材”,文选作“裁”,同。
〔一八〕“持”,宋本、大德本、朱藏元本、仿元本误作“特”,文选“檛”作“簻”,“特”作“持”。梦溪笔谈五:“马融笛赋云:‘裁以当簻便易持。’李善注云:‘簻,马策也,裁笛以当马簻,故便易持。’此缪说也,笛安可为马策。簻,管也,古人谓乐之管为簻,故潘岳笙赋云:‘脩簻内辟,余箫外逶。’裁以当簻者,余器多裁众簻以成音,此笛但裁一簻,五音皆具,当簻之工,不假繁猥,所以便而易持也。”(丹铅录袭用此说)西溪丛语下驳存中说云:“据说文簻、檛并音张瓜反,箠也,不闻以簻为乐管。潘岳笙赋乃用檛字,云:‘脩檛内辟。’注云:‘修,长;檛,大;辟,开也。’自与簻字不同,言羌人裁之以当马策,言易执持,而复可吹也。”演繁露八:“予案急就章曰:‘吹鞭箛囗课后先。’唐韵曰:‘箛,竹也。’说文:‘囗,吹筒也。’玉篇亦曰:‘囗,吹筒也,以竹为鞭,中空可吹,故曰吹鞭也。’簻即马策,可以策马,又可为笛,一物两用,军旅之便,故云易持也。今行阵间皆有笛,即古吹鞭之制也,括岂不见急就章书,而臆立此难也耶?”
〔一九〕“京君明贤”,拾补校作“易京君明”,盖从文选也。初学记十六引长笛赋作“京房君明识音律”。
〔二0〕“毕”字原无,朱筠、卢文弨俱据文选补“毕”字,今从之。李善注:“沈约宋书:‘笛,京房备其五音。’”
批把〔一〕
谨按:此近世〔二〕乐家所作,不知谁也〔三〕。以手批把〔四〕,因以为〔五〕名〔六〕。长三尺五寸,法天地人与五行〔七〕,四弦象四时〔八〕。
〔一〕拾补曰:“释名皆从木。”器按:它书引此,多作“琵琶”,琵琶,说文新附字。
〔二〕玉篇琴部、白帖十八、事物纪原二引“世”作“代”。
〔三〕朱筠曰:“玉篇琴部引此作‘近代乐家所制,不知所造’。”案:书钞一一0、类聚四四引“谁”下有“作”字。初学记十六、白帖、段安节琵琶录、御览三八三引作“不知所起”,事物纪原作“
不知其始”。
〔四〕宋书乐志一、意林作“琵琶”。通典乐四、旧唐书音乐志二、通志乐二、御览作“以手琵琶之”。
〔五〕意林“为”作“得”。
〔六〕释名释乐器:“枇杷,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推手前曰枇,引手却曰杷,象其鼓时,因以为名也。”
〔七〕朱筠曰:“玉篇琴部引作‘象三才五行’。”
〔八〕初学记、类聚、御览句末有“也”字。宋书乐志一:“琵琶,傅玄琵琶赋曰:‘汉遣乌孙公主嫁昆弥,念其行道思慕,故使工人裁筝、筑,为马上之乐。欲从方俗语,故名琵琶,取其易传于外国也。’风俗通云:‘以手琵琶,因以为名。’杜挚云:‘长城之役,弦囗而鼓之。’并未详孰实,其器不列四厢。”旧唐书音乐志二:“琵琶,四弦,汉乐也。初,秦长城之役,有弦囗而鼓之者。及汉武帝嫁宗女于乌孙,乃裁筝、筑为马上乐,以慰其乡国之思。推而远之曰琵,引而近之曰琶,言其便于事也。今清乐奏琵琶,俗谓之‘秦汉子’,圆体修颈而小,疑是弦囗之遗制。其他皆充上锐下,曲颈,形制稍大,疑此是汉制。兼似两制者,谓之‘秦汉’,盖通用秦、汉之法。梁史称侯景之将害简文也,使太乐令彭隽齎曲颈琵琶就帝饮,则南朝似无。曲颈者,亦本出胡中。五弦琵琶稍小,盖北国所出。风俗通云:‘以手琵琶之。’案旧琵琶,皆以木拨弹之,太宗贞观中始有手弹之法,今所谓搊琵琶者是也。风俗通所谓‘以手琶琵之’,乃非用拨之义,岂上世固有搊之者耶?
竽
谨按:礼记:“管三十六簧也〔一〕,长四尺二寸。〔二〕”今二十三管。
〔一〕拾补“礼”下补“乐”字,“管”校改“竽”。识语曰:“
按:说文解字亦云‘管三十六簧’,知‘管’是,此与‘武帝时丘仲之所作也’,无‘笛’字同例。”器案:汉人着书,多以正文连标题读者,此于列女传及说文解字习见之,卢校非是,徐说亦未得其会通。周礼春官笙师职云:“笙师掌教囗竽。”郑司农云:“竽,三十六簧。”广雅释乐:“竽象笙,三十六管。”御览五八一引通礼义纂:“汉武帝时丘仲作竽笙,三十六管。”
〔二〕笙师疏、御览五八一引易通卦验:“冬至吹黄钟之律,间音以竽。竽长四尺二寸。”郑玄注云:“竽,管类,用竹为之,形参差,象鸟翼,鸟火禽,火数七,冬至之时吹之,冬,水用事,水数六,六七四十二,竽之长,盖取于此也。”
簧
谨按:世本:“女娲作簧。〔一〕”簧,笙中簧也〔二〕。诗云:“吹笙鼓簧,承筐是将。〔三〕”
〔一〕御览五八一引世本此文同,又引宋均注曰:“女娲,黄帝臣也。”
〔二〕释名释乐器:“笙,生也,其中污空以受簧也。”
〔三〕小雅鹿鸣文。
籥
谨按:周礼:“籥师氏掌教国子吹籥。〔一〕”诗云:“以籥不僭。〔二〕”籥乐之器,竹管,三孔,所以和众声也〔三〕。
〔一〕春官籥师职文。
〔二〕小雅鼓钟文。
〔三〕拾补云:“‘之’字衍。”器案:书钞一一一引“声”作“
音”。说文:“龠,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众声也。”应氏正用此文,乃衍“器”字,非衍“之”字也。周礼笙师注、礼记少仪注、尔雅释乐注并云:“籥如笛,三孔。”
篪〔一〕
谨按:世本:“苏成公作篪。”管乐,十孔,长尺一寸〔二〕。诗云:“伯氏吹埙,仲氏吹篪。〔三〕”
〔一〕原注:“囗、囗同。”器案:两京本无此三字。程本、郎本“囗”作“囗”,胡本、钟本作“‘篪’与‘池’同”,讹。说文作囗,集韵五支:“囗或作篪,亦作囗。”程本、郎本作“囗”者,尔雅释乐:“大篪谓之沂。”御览五八0引舍人曰:“大篪其声悲沂锵然也。”释文引李、孙云:“篪声悲,沂者悲也。”“囗”即“沂”字。
〔二〕尔雅释乐释文引世本:“篪,苏成公所作,长一尺二寸。”广韵五支引世本:“篪,苏成公所作也。”御览五八0引世本:“苏成公造篪,吹孔有嘴如酸枣。苏成公,平王时侯也。”后汉书明纪注引世本:“暴辛公作篪,以竹为之,长尺四寸,有八孔。”毛诗序:‘何人斯、苏公刺暴公也。”“仲氏吹篪”,郑笺云:“谓相应和如埙篪,以言宜相亲爱也。世遂以为苏成公作。”宋书乐志一:“篪,世本云:‘暴新公所造。’旧志云:‘一曰管。史臣案:非也。虽不知暴新公何代人,而非舜前人明矣。舜时西王母献管,则是已有其器,新公安得造篪乎?’尔雅曰:‘篪,大者尺四寸,围三寸曰沂。’沂音银,一名翘。小者尺二寸。今有胡篪,出于胡吹,非雅器也。”
〔三〕小雅何人斯文。今本“埙”作“埙”。
箫〔一〕
谨按:尚书:“舜作〔二〕,箫韶九成,凤皇〔三〕来仪。〔四〕”其形参差,像凤之翼〔五〕,十管,长一尺〔六〕。
〔一〕朱锡庚曰:“题间之‘箫’字,当连下文作‘箫,谨按尚书:舜作’为句,其义自明。”按:朱说是,前已明之矣。
〔二〕事始引作“舜作箫”,此不明汉人句读,而以臆为之。
〔三〕“皇”原作“凰”,俗字,今从尚书校改。
〔四〕益稷文,马融注云:“以鸟兽为笋囗。”器案:尔雅释乐疏、初学记十六、类聚四四、书钞一一一、白帖十八、御览五八一、楚辞九歌补注及集注、续一切经音义三、古今事物考五引此,俱作“舜作箫”,下文或承“其形参差”,或接“以象凤翼”,路史后纪十一注、文献通考引世本:“舜造箫,其形参差,象凤翼,管长二尺。”疑此文原当作“谨按:尚书:‘箫韶九成,凤皇来仪。’世本:‘舜作箫。’其形参差云云”。
〔五〕说文竹部:“箫,参差,管乐,象凤之翼。”御览五八一引易说郑玄注:“箫亦管,形似鸟翼,鸟,火禽也,火数七,夏时火用事,二七十四,箫之长由此也。”九歌:“望夫君兮未来,吹参差兮谁思。”王注:“言若洞箫也。”文选洞箫赋:“吹参差而入道德兮,故永御而可贵。”荀子解蔽篇:“凤皇秋秋,其声若箫。”是箫形象凤翼,其音亦象凤声也。
〔六〕拾补云:“类聚‘长三尺’,御览‘长尺二寸’,与初学记颂箫同。”器案:诗周颂有瞽正义、尔雅疏、陈景元南华真经章句音义二引作“长二尺”,书钞同今本,事物纪原作“长尺二寸”,古今事物考作“长一尺二寸”。隋书音乐志下:“竹之属三:一曰箫,十六管,长二尺,舜所造者也;二曰篪,长尺四寸,八孔,苏公所造者也;三曰笛,凡十二孔,汉武帝丘仲所作者也;京房备五音,有七孔,以应七声,黄钟之笛,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其余亦上下相次,以为长短。”
籁
谨按:礼乐记:“三孔籥也,大者谓之产,其中谓之仲,小者谓之箹。〔一〕”
〔一〕说文竹部:“籁,三孔籥也,大者谓之笙(当作“簅”,形近而误,尔雅释文正作“簅”),其中谓之籁,小者谓之箹。”尔雅释乐:“大籥谓之产,其中谓之仲,小者谓之箹。”御览五八0引舍人云:“仲,其声适中,仲吕也;小者,形声细小曰箹也。”
箛〔一〕
谨按:汉书旧注:“箛,吹鞭也〔二〕。箛者,怃也,言其节怃威仪。〔三〕”
〔一〕“箛”原作“菰”,下同,今俱改正。
〔二〕说文:“箛,吹鞭也。”急就章:“箛囗起居课后先。”颜师古注曰:“箛,吹鞭也。囗,吹筒也。起居,谓晨夜卧及休食时,督作之司,以此二者,为之节度。”初学记十五引应劭汉卤簿云:“
骑执箛。”宋书乐志一曰:“笳,杜挚笳赋云:‘李伯阳入西戎所造。’汉旧注曰:‘箛,号曰吹鞭。’晋先蚕仪注:‘车驾住,吹小箛;发,吹大箛。’箛即笳也。又有胡笳,汉旧筝笛录(初学记十五、太平御览五八一引作“汉旧录”)有其曲,不记所出本末。”(初学记、御览引尚有“笳者,胡人卷芦叶吹之以作乐也,故曰胡笳”二句。)陈旸乐书曰:“汉有吹鞭之号,笳之类也,乃状大类马鞭,今牧童多卷芦叶吹之也。”
〔三〕洪颐烜读书丛录曰:“风俗通声音篇引汉书旧注云:‘菰,吹鞭也。菰,怃也,言其节怃威仪。’又引汉书注云:‘荻,角也,言其声音荻荻,名自定也。’师古叙例,惟服虔与劭同时,余诸家皆在劭后,则劭以前注汉书者亦多矣。”器案:此条引汉书旧注,下条引汉书注,又史记高纪集解引风俗通曰:“汉书注:‘沛人语初发声皆言其,其者,楚言也,高祖始登帝位,教令言其,其后以为常耳。’”此三者当即一书,盖皆汉旧注之误也,作“汉书旧注”者,误衍“书”字,作“汉书注”者,“书”又“旧”之误耳。宋书乐志引汉书注云:“箛号曰吹鞭云云。”即其明证;汉旧注盖即汉旧仪,仪注义同,非注解之注也。卫宏撰汉旧仪四卷,旧唐书经籍志作汉书仪,“书”即“旧”字形讹,新唐书艺文志作汉书旧仪,“书”又“旧”之讹羡,其致误之由,正与风俗通相似,洪氏竟以为汉书注,非也。
囗〔一〕
谨按:汉书注:“囗,筒也〔二〕,言其声音囗囗,名自定也。”
〔一〕“囗”原作“荻”,下同,今校改。
〔二〕“筒”原作“囗”,胡本、郎本、程本、钟本作“筒”,今据改正。说文:“囗,吹筒也。”穆天子传六注:“囗,今戟吏所吹者。”广韵三十五笑:“囗,竹箫,洛阳亭长所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