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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章 礼政九丧礼上(6)

丧服三条

许三礼

丧服。查古礼与今制不同者有数件。父为嫡长子斩衰三年。母服齐衰三年。报服也。孝慈录减期。又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在服期。庶子为所生母齐衰三年。为父后降。嫡孙父卒。为祖母若高曾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祖在服期。加杖。仪礼也。孝慈录俱改斩衰三年。且不注父在祖在嫡母在降。又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士嫡子众子为庶母缌麻。孝慈录改齐衰杖期。三殇服以次降一等。孝慈录省妇为舅姑期。唐始定齐斩从夫。曾祖父母三月。唐增五月。叔嫂无服。唐始定五月。会典俱因之。嗟哉。详察先王制礼。家无二尊。又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此中精义。最有关重。又王侯与士大夫别。观历代增定。若似从厚。 国朝律已着为典。煌煌令甲。是则为一代之宪章。谁敢干之。乃乡曲儒生。犹执家礼旧本。互阅传讹。既未见会典。又焉知更制。即琼山仪节潜谷补注升庵手订诸书内。今制二字。亦不如何谓。身在士林。值生母死。援嫡母在。全不终丧三年。所在有之。岂知服官者解任。自宋元明迄今率遵耶。再查古礼。庶子君在为母练冠。既葬除。君卒为母大功。至大夫在为母大功。卒为母三年。无余尊所压故也。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士卑无压故也。是则古与今士大夫之庶子为生母。俱得终制。唯君之庶子被压不得伸。犹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饰虽抑犹容有三年之哀。以上载在仪礼会典。所当精究。故曰当以国制为遵。并不必拘夫旧图。此类是也。

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然俗有断不可从者。他且勿论。如父母死。卒哭以前称哀子哀孙。卒哭以后称孝子孝孙。此等分别。就既虞渐吉。各有义存。乃父丧称孤子。母丧称哀子。果何说也。仪节注。俗久难变。姑从亦可。实大有未安者。言不顺。由于名不正。如前母之子值继母在堂。或前母无子。系继母有儿。遭父丧。称孤不称哀。疑无前母。称孤兼称哀。无别于继母在。又若庶子父没。嫡母在堂。而丧生母。称孤称哀。疑无嫡母。称孤不称哀。不显其生母亡。种种未安。甚至滋变纷纷者。如是分别。何如不别为愈耶。尝思父与嫡母并生母。会典既皆斩衰三年。今代因之无分别。此后不拘父母或前或后丧。嫡子众子俱写斩衰子。庶子为所生母死写斩衰子。嫡子众子为庶母死写杖期子。既合国制。又无嫌疑。仿期服生功服生等例。不亦理顺心安耶。此古经未载。以大义裁之。而不徇流俗之一。

礼有一节一事。而关民生日用之常。且寓有精义。不可缺失者。当补议之。以待修明之君子。道理从源看彻。方知天统乎地。地包在天。故坤卦曰。妻道也。地道也。臣道也。妻视夫。无异为子视乎为父。则母不得与父同。明甚矣。先生制礼。父斩母齐。又别父在为母期。所以表父为至尊者。义何精也。大明会典。齐一斩衰。且不分父在与否。大失天尊地卑之义。今欲少变通之。如均是斩衰三年丧也。父在母死。或生母死。当称齐衰子。有别于父不在。果父先殁矣。得伸其尊。仍称斩衰子。又祖在父死。而值祖母丧。当称承重齐衰孙。有别于祖不在。果祖先殁矣。得伸其所尊。仍称承重斩衰孙。其心丧服制俱准此。乃见家无二尊。有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之义。则人道得矣。于理更顺。于心更安。精心于道自见也。又叔嫂无服。经着远别之义。唐始定小功。宜遵古削之。又贵臣贵妾缌。礼有正文。晦庵家礼附在小注。而诸本忽略之。此亦为缺失。何也。既注庶子为所生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则公士大夫为贵妾缌。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此两条断不可少。义有渊源。礼不云乎君所为服。子不敢不服。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又由本及支之道。岂可礼经载之。而诸本反遗之耶。是二议又可补家礼会典之所未详。尚望修明君子条议行之。

答丧礼问

刘榛

问既迁尸而号于庙。何礼也。曰此祷复而失其礼意者也。礼既祷于五祀。士则于门于行耳。复者。升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求之天地四方也。魂气无不之也。而于庙焉惑矣。始死。奠脯醢于尸东。阳位也。未忍死之也。倾浆于庙门。不但死其亲矣。主人未成服。吊者入门。子弟出见之。曰。以未成服不敢出见。使某拜。礼也。而被发跣足行于涂。何欤。曰。阴阳家言有所谓殃者信乎。曰。亲而忍加以殃名。不孝之罪通于天矣。夫殃何物也。由俗所云。犹之乎其魂也。魂与气非二也。气散而魂独。魂去而殃犹在乎。殃之为义。祸也罚也。死者又何恶于其家。而降之祸罚耶。果其亲之灵至此而始去。则求其一见乎其位。闻乎其容声而不可得。乃避而远之。何心哉。凡此至陋而害理。而世卒无有非而黜之者。不可解矣。曰父母两不存。称孤哀子。若为继母之子。其无嫌欤。曰嫡重矣。嫌继母。则何以处嫡母哉。且仪礼于筮宅卜日之类。皆称曰哀子某。哀固不专于母也。况可嫌于继母之故而不哀乎。曰继母之子于嫡称前母。礼欤。曰非礼也。继母无前母之名。继以言乎继嫡也。不以为嫡何继焉。前与继。亦犹然乎其嫡也。

俞文豹吹剑录避煞之说不知起于何时案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历载丧煞损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十四岁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杀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丧家故俗世相戒至忌期必避之然旅邸死者即日出殡煞回何处京城乃倾家出避东山曰安有执亲之丧欲全身远害而扃灵柩于空屋之下又岂有为人父而害其子者乃独卧苫块中煞夕帖然无事而俗师又以人死日推筭如子日死则损子午卯酉生人犯之者入敛时虽孝子亦避甚至妇女皆不敢向前一切付之老妪家仆非但枕藉撢扱不仔细而金银珠宝之类皆为所窃记曰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尔矣亡人所随身者惟柩中物耳可不身临之此惟老成经历平时以此戒其子弟庶几临时不为俗师所惑

问主之制。曰伊川先生言之悉矣。高下厚薄。皆有取象。不可意为也。曰世用有爵者点朱。而覆以墨。礼欤。曰非礼也。亲故之能书者题之足矣。必乞于有爵。亦所以崇其事也。而朱焉则无谓矣。且服官者簿书教令。皆用朱以下行上焉者弗敢也。人子于父母。而使人肆然下临之。又岂所以尊之乎。曰父在。母之主宜何书。曰从夫而称。子不得以妣名之也。曰子之主。则从父而称乎。曰然。曰有孙者书考不可乎。曰嫌于无祖也。曰无孙之子。有泛称公者非欤。曰谁公之。是于其家了无系属也。曰立主以祀之。似不宜施于卑。曰非然也。本尊则尊奉之。本卑则卑畜之。魂之所依。犹之其人在耳。家必有主。而统属于尊也。曰礼无明文。于何而征之。曰或问乎朱子云。夫在。妻之主宜书何人奉祀。朱子云。奉祀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也。由此观之。则夫在称亡室。父在称亡男。古之人无不然者。而在或人之所疑。以旁书其子之名奉祀。或亦无害。不知尊者在。卑者不得干也。礼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皆所以避尊者也。而于主。乃敢自名而无所避哉。曰父没。然后涤而改书欤。曰然。

问先生作丧服说。言置余日而不用。而缌功亦然。于何知之。曰考礼文而知之。夫礼以倍而加隆。期则天地四时已变易。服亦可从而变易矣。其恩厚者弗忍。已而倍之。则再期。故再期之丧。而谓之三年也。曰再期何以名二十五月也。曰三见其死之日。则不可数于二十四月也。曰胡不实以三年也。曰加隆之义止矣。夫一年。天时之大变也。倍之则斩衰。一月。天时之小变也。倍之则缌麻。斩衰再期而称三年。可知缌麻再月而为一时之丧也。小功再月之倍者也。故五月焉。二时之丧而五月。则缌麻之为再月。义愈明也。大功九月。犹之谓缌麻三月云尔。由小功四月之又一日而倍之。则八月之又一日为三时之丧。义愈明也。倍于中殇。七月则期。期再见其死之日。故曰期之丧二年也。此所谓人道之至文。引伸而会之。历历可见。非臆度也。又曰古中月而禫。今二月矣。义何居。曰所谓中月者。除前祥之日为二十五月之数。除后免服之日为二十七月之数。中间则名二十六月。实二十五月之余日耳。今必满三月。而又一日始即吉。则二十八月矣。非古也。虽然不汲汲饮酒食肉。而复寝亦厚矣哉。

问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左氏曰。大夫三月。士踰月。宜何从。曰檀弓引子思之言。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尔矣。不言大夫也。三月亦通礼矣。曰今之人以速葬为恝于亲何也。曰非也。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报。急疾也。不待三月而葬。先王且许之。又何恝之与有。曰贫者不备物奈何。曰子游问丧具。子曰。称家之有亡。曰有亡恶乎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手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丰啬有分。固无咎于不备也。成公三年二月乙亥葬宋文公。胡氏曰。国家宜靖。外无危难。曷有越礼踰时。逮乎七月而后克襄葬事哉。左氏曰。文公卒。始厚葬。益车马。重器备。君子谓华元乐举于是乎不臣。夫苟过乎时。厚葬其君父。只重其罪而已矣。尔雅曰。鬼之为言归也。不归于土犹之旅人不归于家。其不予亲以安可知也。是故在律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出礼入律。人子可不惕然惧乎。曰礼无二斩。既毕服而又服其服以葬。得无嫌于二斩欤。曰。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主丧者不除服。故晏子有云。生者不得安。命之曰蓄忧。死者不得安。命之曰蓄哀。蓄哀云者。有故而不得葬。其情常如居丧时也。今则泰然从吉。旷岁年而若无事焉。是则弃亲而已矣。故释名曰。葬不如礼曰埋。不得埋曰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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