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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章 刑政三律例下(5)

请停籍没窝逃之令疏顺治十一年

兵部侍郎魏管

臣十载法官。复蒙皇上简用今职。捕盗审逃。是其专任。到任之后。即查逃人旧例。除科臣晋淑轼督捕既设专官一疏。已经定议。不敢再陈外。窃思籍没。非良法也。尝按律例。籍没止以处叛逆。而强盗已不预焉。独逃窝一罪。例竟籍没。行之数年而未改。岂窃逃之罪。遂重于强盗乎。即窝盗之律。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而止。其不知情与知情而不分赃者。仍轻重有等。乃初犯再犯之逃人。罪鞭一百。而窝主则行籍没。何逃者反轻。而窝者反重乎。非法之平也。抑以初时见逃人之多。故设法不得不严耳。今且十一年于兹。其民之死于法。死于牵连者。几数千百家。而究治愈力。逃者愈多。此其故何也。今日之逃人。与初时异。初时人自 盛京而来。谁无父母妻子之思。而为之家者。见骨肉乍归。谁无天性难割之情。且法度未明。冒昧容隐。逃者为真逃。窝者为真窝。即至犯法籍没。彼亦必服而无怨也。今则不然。自投充之门开。而所逃不皆东人。自放假之事行。而逃者不尽私往。甚有逃人乘机而诈害本主。通同以居奇。变态多端。难以悉数。是逃者未必皆真逃。窝者未必皆真窝也。夫亦思今日率土之民。莫非 朝廷之赤子。今日籍一家。则闾阎少一家。明日没一人。则版图少一人。又复至再至三。或一人而株连数家。因而舍贫择富。或一事而骚动通邑。致民间重足而吞声。问官蒿目而棘手。初之不便于民者。渐且不便于国。臣故谓籍没非良法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今欲讼狱衰息。莫如除籍没之法。欲除籍没之法。须先定逃窝之罪。前臣部覆左侍郎卫周允疏内。其第三次窝家议责四十板。罚银二十两入官。如无银。本身入官。奉有谕旨。夫逃人则有再三。窝家何分彼此。岂皇上不忍于第三次之窝家。独忍于初次再次者乎。则一视同仁。谅亦圣心所轸念也。伏乞下罢籍没之令。定逃窝之法。务期平允。刊入条例。使臣等知所遵守。后世可为法程。其关于 国本民生。匪细故矣。

请革投充疏顺治九年

刘余佑

窃思投充名色。从古所无。帝王临天下。一民莫非王臣。尺土莫非王土。安得有不属朝廷之民。不属朝廷之地。而可罔上行私。为他人分据之物哉。此事起于墨勒根王。许各旗收投贫民。为役使之用。嗣则有身家有土地者。一概投收。遂有积奸无赖。或恐圈地而宁以地投。或本无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甚且带投之地有限。而恃强霸占之弊端百出矣。借旗为恶。横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尽知。但听投充之口。护庇容纵。以致御状鼓状通状。纷争无已。狱讼繁兴。且投充之后。自命满洲同为一旗之人。并不敢问所行之何事。而地方有司。明知民冤。亦并不敢申 朝廷之一法。是投充旗下。即为法度不能加之人矣。 朝廷设官以治百姓。反不如旗下之私人。是投充之人。重于 朝廷之命官。 朝廷亦何利于此辈。而养奸贻祸。使一统之时。无画一之政令耶。天下总此人民。地方总此地土。去一人。则 朝廷少一徭役。带一地土。则 朝廷少一赋税。况藉势武断。民怨日丛。告词日繁。而护庇者更滋不平之恨。若通查投充之人。总发于各州县。则 朝廷之民。无已投未投之二视。即积奸亦无所恃以凌厉良民。岂不荡荡平平之象哉。至于地土。除奉旨圈给旗下者。照一定地界。勒石为限。不许奸民妄争外。其系投充人带投地土。一概清还版籍。果系己地。仍许本身领种。倘有带占地土。许各有司查审明白。各还原主领种。纳粮当差。其所办纳之粮。即佐披甲等项岁赉之用。如此则恩惠出于 朝廷。而旗下同尽遵王之义。职守归于有司。而天下始无法外之人。讼简刑清。民安物阜。斯久安长治之术也。

私铸案犯分别定拟奏

秦蕙田

窃查设局鼓铸。所以通钱法。济民用也。而奸徒射利。私销私铸。均为钱政之害。是以定例俱拟骈首。嗣因私销之案。重于私铸。将毁化制钱。及私翦钱边者。改拟斩决。而私铸之案。仍拟斩候。列入秋审。此种案犯。有干法纪。自应拟入情实。明正典刑。以彰 国宪。臣等查阅审题各案。内有潜匿深山密箐之中。伙党鸠工。铸钱至数十千及百千不等者。亦有私自在家偷铸。旋即畏罪停工。钱数仅止数百文及数十文不等者。并有造作古样钱文。砂壳小钱。不能通行运卖。及甫经开炉。即被访获。未及造成者。向来外省督抚。或拟情实。或拟缓决。既不足以肃刑章。更有钱多而拟缓决。钱少而拟情实。尤非所以昭平允。直省秋审。大典攸关。督抚为内外刑名之关键。若办理参差。必待 廷谳之时。九卿改驳。亦非众共弃之之意也。今外省秋审将届。似应酌定章程。以期画一。伏查例载伙党鸠工私铸铅钱。至十千以上者。拟绞监候。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者。照私铸铜钱情有可原例。请旨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之人为奴等语。夫铜钱铅钱按律虽有斩绞之别。而钱多钱少。论情原有轻重之殊。臣等详加酌议。请嗣后外省秋审。私铸铜钱案犯。亦照私铸铅钱例。核其钱数至十千以上者。不论砂壳古钱。人数多寡。秋审时令拟入情实。请旨勾决。其钱数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亦一并入于情实。至偶然偷铸。钱数不及十千。及铸造未成。旋即畏罪中止者。此等情节。督抚列入缓。似稍可原。但将伊等照常监禁。徒使安坐囹圄。转无以昭炯戒。臣等公同商议。似宜酌量变通。查本年二月内。军机大臣会同臣部。议覆御史刘宗魏条奏。强盗免死减等人犯。改发巴里坤种地等因。奏准通行在案。伏思私铸旧例。原有分别发遣之条。此等情轻缓决之犯。可否援照强盗免死减等之例。改发巴里坤等处。令其种地效力。以赎其死。庶奸徒知所儆惧。而宽典不至幸邀矣。

记右司事

王友亮

乾隆乙巳春。余官右司。有某甲者。盗伐祖父坟木二株。论如律。吏白当刺字。余曰律无是也。吏曰诚然。顷浙江司某乙事同。问官比照窃盗例。已刺之矣。满主事惑焉。余曰不然。子孙盗祖父财。祖父挞诸家。而不号诸市者。弗忍被以盗名也。盗死与盗生奚以异。且律止杖与荷校。殆谓盗祖父与盗他人有间。虽痛惩其不肖。犹冀悔于将来。今加以黥。则成其为盗矣。无乃伤已死之心。绝自新之路乎。夫法非可意为增减者也。愚民无知。苟诛隐以求深。比照不孝。戮焉惟命。又奚恤乎肌肤。满主事曰。君言大是。虽然。某甲某乙皆贫无赖。后必复犯。复犯而稽前案。大司寇必是刺者。吾与若当被议。请分任之。逾年果如所言。吏部议各夺俸六月。而续纂刑例。遂增不得以赃少罪轻免刺之条。予在秋曹六年。同辈中议论寡合。此公岂易得哉。主事名五泰。静斋其号也。

秋审班签商二事

王友亮

安徽一案。绞犯陶王氏孀守多年。夫兄陶奉廷常向借贷。氏夫在日。典得赵姓园地。陶奉廷闻人误传赵姓赎地。又向氏当街索钱。氏答以地实未赎。陶奉廷即掌批其颊。因氏回殴。复向撞头拚命。氏被撞仰跌在地。陶奉廷用力过猛。随势仆压其身。陶奉廷痰壅气闭。立即殒命。服制攸关。陶王氏应情实。看得陶奉廷于寡居弟妇。勒索凭凌。已非一日。甚至当街批颊。毫无男女之嫌。尤非情理。观其仆压氏身。而痰壅立毙。孽由自作。并非王氏推扭使然。则是死于病。非死于殴。不当以殴杀论也。再查服制。夫兄弟均系小功。迥非期亲尊长可比。弟妹殴兄妻至死者。例以凡人论。则弟妇与夫兄。正堪比照。焉有同一小功。彼则等于凡人。此则入于情实者乎。况夫兄理曲情凶。自致于死。反使被欺孀妇。坐抵偿之重罪。冒干犯之恶名。似未足以昭平允。陶王氏应改缓决。

直隶一案。绞犯吴三红眼。旧欠周二蛋饼钱。经伊祖母认还。嗣该犯在地拾柴。遇周二蛋卖饼回归。复赊剩饼三枚。言定次日还钱。因而食毕。周二蛋复向立索。吴三红眼恳令同回给与。周二蛋不依混骂。并拾石赶殴。该犯夺石。复被揪衣掽头。情急图脱。用石殴伤其脑后殒命。负久理屈。死系幼孩。吴三红眼应情实。看得吴三红眼石由夺获。伤缘被揪。饼直无多。订还次日。周二蛋先依后悔。混骂追殴。其曲固在死者矣。再查殴死老人幼孩。均入情实。乃皇上怀安之深念。欲使少犯老长凌幼者知惩也。若以老殴老。以幼殴幼。似不得牵引此条。今死者年十四。而凶犯仅长一岁。均系童年。何为举彼而遗此。若谓十五为成童。十四为幼孩。遽入情实。设十四者殴死十五。则将概入可矜乎。彼三四十岁而殴杀幼孩者。又将何以加之。事属寻常杀。年非长幼悬殊。吴三红眼应该缓决。

盗伐官柳误刺字述

姚文然

康熙十一年四月。有盗伐官柳一株入家。被拏到部。部断照赃一两以下杖八十。刺盗官物三字。是日署回独后。偶与陜西司正郎王明德论律。及盗园陵树木一条。其罪重至于皆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然而律不言刺字。免之也。按律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发冢条内。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大意与此同。及归查笺释。盗园林树木条例下注云。除擅入山陵间毁伐树木系官者。加计赃准窃盗论一语。遂再四遍查至户律田宅。弃毁器物稼穑等条下。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赃准窃盗论。免刺。官物加二等。读至此。喟然长叹。初以谓窃盗之条。不过就本律查看。误以为官树即官物耳。岂能知毁伐树木系官物。加准窃盗赃上二等。乃在户律田宅之条哉。准者不在刺字之限。而一时误刺之。三次窃盗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刺一字是去人性命三分之一也。可忍言哉。愚尝谓新任官初到署。半年之内。不应用意剖断一事。恐误也。而今自蹈之。罪戾可胜言哉。次日入署。再同满汉诸君子。细考详议。佥以为仍照律为是。又迟至本月十三日。又遇有数人。人各盗伐柳栽一根。公议照准窃盗赃一两以下。杖六十加二等。杖八十而免刺。

除养蛊示广西通志

蛊毒杀人。最为隐恶。王法之所不宥。天理之所不容。向闻岭南地方。多有造畜蛊毒。谋财害命之事。本部院留心访查已久。务期凈绝根株。为尔地方除去隐害。仰汉土居民及外来之人。遵照避蛊之法。解蛊之方。使蛊毒不能为害。各宜凛遵。勿负谆切劝诫之意。所有条约。开列于后。

一申明律法。 大清律载。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以上律载用蛊杀人之罪。何等森严。尔等愚民。奈何身蹈法网。特为申明。共知凛畏。

一开导愚惑。访得养蛊之家。世代密传。每有女出嫁。其母分给蛊虫。并传方法。又有本人临死。始将蛊虫交付亲爱子女。以为至宝。藏畜日久。更有滋生蛊仔。遗孽渐繁。为害日众。总之愚民无知。贪爱财物。惑于邪术。以阴谋毒害为家业。以他人性命为生涯。间有良心偶发。不肯害人。蛊虫无所依养。将养蛊之人咬蚀。以至肌肉黄瘦。面有青痕。甚至亲生儿女。亦为蛊虫所吃。忍心若此。至死不悟。殊不知人生天地间。男耕女织。辛苦力作。赚得银钱。子孙享用。何等长久。何等快活。乃丧尽天良。造此恶孽。事败则身遭 国法。死后亦难见阎罗。各宜及早回头。慎勿终身迷惑。

一立限自首。养蛊之罪。律载甚严。本部院仰体皇仁。不忍不教而杀。为尔愚民开一生路。自示之后。限三月内凡有家传蛊虫。及他人分给畜养者。将所有蛊虫数目。赴地方官尽数首报。当堂验明。依法封送。永远断绝。改过自新。其从前所犯养蛊之罪。详明宽免。如系妇女养蛊。其本夫及同居亲属。能将养蛊实情。及蛊虫数目。代为出首。亦准同自首。概予免罪。若抗违不首。及首报不尽。仍藏匿蛊虫。致被官役查出。或经旁人告首。定行照例治罪。

一设法查拏。自示后。除准令自首外。该地方官一面着落练总保甲。亦限三月内。各于所管户。实力挨查。如有实系养蛊之家。向彼陈说利害。劝令自首。若查有养蛊凭据。而狡词赖。不肯首报者。立即禀明地方官。差拏究治。如练总人等。藉此挟仇诬报。陷害良民。经地方官审明。即于彼地村镇处死。以为诬陷者戒。如果无养蛊之人。亦着练总保甲出具甘结。该地方官加结申报。日后事发。该管练总保甲及养蛊之右。一并治罪。

一识认之法。访得养蛊之家。屋子桌椅。俱皆干凈。其养蛊之人。脸多黄瘦。头面有青痕。人到他家。便把手插在衣底下。或用手去摸头。所用之。俱有腥气。养蛊日久。被蛊虫蚀。所以头面黄瘦。兼有青痕。彼所养之蛊虫。常以邪术拘握在掌中。不敢轻开。又遇见佩带朱砂红豆之人。蛊虫不安。所以将手或插于衣下。或摸于头上。急将蛊虫藏避。有此数种。心稽察。

一解救之药。凡一窃蛊毒。都怕朱沙辰沙黄连红豆等物。红豆儿土名水银子嗣后有蛊之州县村庄。不拘男妇大小人等。令各带朱沙二三钱。红豆三四个。或缝在衣领内。或常带在身边。蛊虫不敢近身。养蛊之人。不能为害。如乡村贫民。不能买备朱沙者。已饬该地方官买备施舍。赴司领价。尔百姓各自禀官讨领。若前项形可疑之家。又不肯带朱砂红豆者。总甲右。即宜察访得实禀报。倘有中蛊毒者。用朱砂辰砂野芝麻老蒜头老生姜黄土六种各等分。先将一半口嚼片时。吐出。再将一半嚼碎咽下。即可不死。又据平乐县练总供称。曾误食蛊家之饭。忽患肚痛。曾经医治。先用苦练树皮枇杷树根岭上白薢三月抛根四种各等分。煎汤饮下。再用乌柏树根。上煤。煎水饮之。待一时许。吐出蛊毒。又每饭时用黄铜作箸。亦可解蛊毒。详细晓谕。各宜知悉。

一灭送之方。素惯养蛊之人。俱有解法送法。嗣后凡遇自首及查挐追出蛊虫。当堂验明。即令封固鑵内。依法远送深潭。以断蛊毒之根。又访闻有养蛊日久。冤谴相缠。本人即有悔过之心。无奈蛊虫变幻攒绕。遣送不去。只得又害他人。以养蛊虫。则是养蛊之人。亦非尽有杀人之心。奈家中传有此恶物。不能断绝。又不敢声张。其情亦觉甚苦。所以本部院开以自首之门。令其得为良民。今将封蛊方法。及送蛊灭蛊法语。刊发该州县存案。倘有本人不能灭送之蛊。申报到官。自有神明之法断绝根株。为地方永远除害。

以上各条。共宜凛遵。该地方官身为民牧。岂忍使愚昧者甘蹈刑戮。无辜者暗被残害。务宜实力奉行。勿得视为迂泛。慎之勿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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