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会议分为二种:一曰通常会议;一曰临时会议。应由公司长于开议一礼拜前,详具要议事项,通知各股主。
第二十八条:通常会议定于每年二月八日开议,应报明营业情形,或豫定事业经费等项,并将事务如何整理、利益如何摊分、亏款如何填补、以及选举董员其它重要事项;一切均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临时会议若有紧急不可缓事宜,应由公司长邀股主二名以上,方得招集。
第三十条:本公司会议内应议决事宜,务有众股主过半到席,方得共决可否。所有决议事项,应登载决议录内,并由到议者署名盖印,以便保存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