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公五年“戊辰叔弓,帅师”注“以兴兵战斗”。“兴”误“与”。
十年“宋公戌卒”《释文》“宋戌读《左传》者,音成,何云,向戌与君同名,则宜音恤。”“成”改“城”,下“戌”亦作“城”,误。
十有二年“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注“不改更信文也”。“文”改“史”。
十有三年“君子不耻不与焉”注“故云尔”“云”误“去”。又“时不受盟也”“盟”改“赂”。“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也”。“若”误“君”。又“无君所责”“君”下剜增“无”字。
十有七年“楚人及吴战于长岸”注“据於越败吴于醉李”。“醉”改“檇”。
二十年“曹公孙会自鄸出奔宋”注“据始出奔未有言此者”。“此”改“自”。“畔则曷为不言其畔”注“如邾娄庶期”“期”改“其”。“或为主于国”《释文》“《说文》云,絜,缊也”。“云”误“去”,“絜”改“絮”。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注“宋乐大心自曹入于萧”。“大”改“世”。“蔡侯朱出奔楚”注“意背中国而与楚”“意”改“恶”。
二十有二年“言不及外也”注“不言成周”。“言”改“曰”。
二十三年十下剜增“有”字。“吴少进也”注“髡楹下云灭者”。“云”误“去”。“著有天子也”注“天王失位徒居”。“徒”改“徙”。
二十有四年“大雩”注“时年叔倪出会”。“时”改“明”。
二十有五年“玉戚”。“玉”误“王”。“君无多辱焉”注“故云尔”。“云”误“亡”。“赐之以死”注“即所锡之以死”。“锡”改“赐”。
二十有六年“不嫌也”注“起正居在成周”。“正”改“王”,非。案:正居,犹正位也。故注又云“为天下喜,录王者反正位”。各本皆同,独鄂本误作“王”。
二十有九年“君存焉尔”注“不讳者责臣子当忧而纳之”。“责”误“贵”。
三十有一年“季孙隐如”《释文》“示滴泺也”。“示”改“亦”。“吾为其妻”注“云尔非也”。“云”误“去”。《释文》“愬,音素,本亦作「诉」”。“愬”改“诉”,“诉”改“愬”,并非。“叔术觉焉”注“动之微者,事之先见”。“者”改“吉”。“大夫之义不得世”注“主书者”。“主”误“王”。
定公元年“不蓑成也”。“蓑”改“衰”。
六年“二名非礼也”注“文致太平”。“平”误“乎”。
八年“公至自瓦”注“不别得意”。脱“别”字。“至乎曰若时而出”。“曰”改“日”。“临南束马”注“捶马衔走”。“捶”误“摇”。
十年“公至自颊谷”注“於是诛侏儒”。“是”误“见”。
十有二年“公至自围城”注“天子不亲征下土”。“土”改“士”,非。
十有四年“夏,卫北宫结来奔。”“北”误“比”。“於越败吴于醉李”《释文》“醉李,本又作檇,音同”。“檇”误“隽”,“同”误“司”。“天王使石尚来归脤”。“脤”误“月”。
十有五年“日有食之”注“是後卫蒯聩犯父命”。“聩”误“瞆”,後并同,不更出。哀公六年“与之玉节而走之”《释文》“为後,于伪反”。“于”误“千”。“开之则闯然”《释文》“丑衽反”。“丑”误“五”。
十有三年“彗星也”《释文》“彗星,囚岁反”。“囚”误“因”。
十有四年“有王者则至”《释文》“援,音袁”。“援”误“稷”。“曰备矣”《释文》“拨,卜末反”。“末”误“未”。“则未知其为是与”注“崇德政麟”。“政”误“致”。又“德合者相反”。“反”改“友”。《释文》“其为,于伪反”。脱“其”字。又“是与,音馀”。脱“是”字。“《春秋公羊》卷第十二”此在第八行。第九行“《经》、《传》,贰阡贰拾壹字”。“壹”误“陆”。第十行“注,叁阡叁伯捌拾玖字”。“玖”误“壹”。第十一行“音义,捌伯捌拾柒字”。“柒”误“陆”,增“仁仲比校讫”五字,非。第十三行“余仁仲刊于家塾”;第十五行“癸丑仲秋重校”。上二条并脱。
按: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本。
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二十八卷(宋刊本)
首载景德二年六月日中书门下《牒》,後有结衔四行曰:“工部侍郎参知政事冯,兵部侍郎参知政事王,兵部侍郎平章事寇,吏部侍郎平章事毕。”次列“汉司空掾任城樊何休序”。首卷题“《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隐公卷第一”,双行注“起元年,尽元年”。馀卷式同,或省“附音”二字。次行题“《春秋公羊经传解诂》隐公第一”,疏後另行空二格题:“何休学”。每半叶十行,行大字十七,小字廿三。每格阑外左角有某公某年。版心有大小字数,及刻匠姓名。通体字画清朗,明代修版亦少,考阮氏《校勘》,此经最多疏舛,其所据者,仅何氏煌校本,何校系汲古阁本,其与十行本异同,多未之举,反有以何校毛本误为十行本者,不知毛本讹而十行本未讹也。又好为异论,疏本所定之字,时与牴牾。如何《序》云:“此二学者,圣人之极致,治世之要务也。”俗本讹“也”为“世”。徐氏考诸旧本,定从“也”字正。以“者”、“也”相应,文势方顺,故云於理宜然。阮氏反以俗本为是。徐氏不知何时人,纪文达据董广川《藏书志》定为唐人,确不可易。阮氏乃从王西沚之说,谓即《北史》之徐遵明;(见《公羊校勘记序》。)又以疏中少言“定本”,知出唐以前人,(见成二年《校勘记》。)不知疏中言“定本”甚多,开卷“隐公第一”下便言“定本”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此正是疏出唐人之一证,其说殊未可通也。《汉艺文志》、《熹石经》皆《经》、《传》别行,分《经》附《传》,当自何氏始。盖既并注《经》、《传》,则因《经》之有注,可知《传》之有《经》。阮氏乃谓《解诂》但释《经》,大氐汉後人为之。(亦见《公羊校勘记序》。)何氏释《传》不释《经》,其说盖出纪文达。然即隐二年而观,“春,公会戎于潜”,“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干唐”,“郑人伐卫”三处,《经》皆有注,但不注有《传》之《经》,正以义具《传》中,故不复注耳,安得因此遂谓概不释《经》,其说又未可解也。《记》中所疑尤多,未易备论,因以旧校附录於後,其所脱漏,则未及悉补焉。
“《监本附音春秋公羊注疏序》”注,各卷大题并同。疏中标注,则皆作“注”。重刊十行本并改“注”。“汉司空掾”疏“巴、汉之间,地名也”。“地”不误“也”。“昔者孔子有云”疏“予畴昔夜梦”。“予”不误“子”。
隐公“春秋”至“第一”疏“通戎夷宿潞之属”。“潞”不误“路”。又“是故止得六十国也”。《记》云,何校本作“是故”。案:此本“故”不误“以”,闽、监、毛本并误。何校用毛本,《诗》引之似非。又“作《春秋》以改乱制”。“作”不误“赤”。上二条重刊本并与此同。又“丘览史记”。“鉴”不作“揽”,与闽、监、毛本同。又“必告云象使知命”。“必”不作“於”,重刊本同。又“何不谦让之有?”闽本同监、毛本“不”作“以”,《记》以此及闽本为误。案:此盖荅问者所据长义何以笑子路率尔之语,子路以不让见哂,故云。又“奉天命而制作,何不让之有?”似作“不”为是。
元年“公何以不言即位”注“夫不深正其元”。《记》云,监、毛本“夫”作“天”是也。《释文》:夫,不音扶。此陆德明一时误会,未审其文理也。案:《释文》此音,当为上文“大一统也”注。“夫王者”而作,“夫”不当是“夫王”在“治,直吏反”之上。《释文》颠倒前後,似此者甚多,分附注疏时不知其误,遂改此“天”为“夫”,上“夫”为“天”以就之,此非陆氏误也。若《释文》果作“夫”,亦当音於“夫王”下。云下“夫”不同,不应不音上而音下,其理较然易明也。不然,上文“夫王”岂陆氏亦误会为“天王”乎?“所见异辞”注“不日略之”。“略”不误“略”。重刊本同。注“於所见”至“卒是也”疏“录季之子遏恶也。”“遏”不误“过”。
二年“公会戎于潜”疏“注,古者诸侯至逾竟”。“竟”不误“境”。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境”作“竟”,何校是毛本也。
三年“盖通于下”注“下财少可求”。《记》云,“可求”上当脱“不”字。案:各本并同,非脱也。正以下既财少,嫌其可求,《传》故明之。若云财少不可求,又何嫌乎?
五年注“卫孙”至“是也”疏“晋郤克、卫孙良夫伐将咎如是也”。“将”未改“廧”。
六年“吾与郑人末有成也”注“为共国辞”。《记》引段玉裁云:疏云,一个人字两国共有,当是“国共”,非“共国”也。下注“称人共国辞者”同误。案:不独下注有此文,庄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注云:“以称人共国辞”。
九年“内辞也”节,注亦云:“以称人共国辞”。各本皆同,无作“国共”者。段说疑非。“则曷为末有成”。“末”不误“未”。
七年注“叔姬”至“录之”疏“徒归于叔尔也是也”。“叔”不误“酅”,重刊本同。
九年“三月癸酉”注“而不还国於桓之所致”。“还”不误“迁”。
十年“春王二月”注“明君子当犯而不校也”。《记》云,毛本“校”作“挍”,非。案:毛本自避所讳,未可非也。《传》“此公子翬也”。《记》云,《隶释》载《汉石经》此上有“十年”二字,盖虽不载《经》,犹记某公年数,可想见全《经》体式也。案:此年春王二月无《传》之《经》,何氏有注,是合《传》於《经》,当自何氏始也。
桓公二年“孔父正色”节注“言及者使上及其君”。《记》引何煌云:“言及者”以下九十九字,当在《经》下。浦镗云,“言及者”三十三字,当在《经》下。案:何注本有《传》无《经》,何注《传》而不注《经》,何、浦皆误会也。案:何氏注《传》,不注《经》,纪文达《公羊注疏提要》、阮文达《公羊校勘记》序皆有此语。然考无《传》之《经》有注者不少,即如此年“秋七月,纪侯来朝”,“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经》皆有注,是何注本非无《经》,且非不注《经》矣。《汉书艺文志经》、《传》分列,《汉石经》有《传》无《经》,合《传》於《经》而并注之,当自何氏始。杜氏解《左》,即从此例耳。然何、浦两家谓此注当在《经》下,诚不足信,则以未明何氏例不注有《传》之《经》也。且疏谓此《经》之下亦有注云云,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知是衍文。若此注本在《经》下,疏何以不言?何氏自有注,误在《传》末,即使作疏时未误,亦当言此注上下,不当言此《经》之下也。
三年注“上僭称王”疏“灭穀、邓”。“穀、邓”,闽、监、毛本并误“邓、穀”,此不误。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也。“大丰年也”注“谓五穀皆大熟成”。不误“皆成大熟”。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误为“皆大成熟”,《记》又误倒“大成”二字。
五年注“使童至之雩”疏“则率巫而舞雩是也”。“而”不误“以”,重刊本同。
十年“秋公会卫侯”节注“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重刊本同。《记》引脱“实”字,“卫”误“诸”。又“《传》言公不要见者”。案:此注举《传》文当从《传》文作“见要”,此误记。以上文作“要见”,谓与此合。然上言时实桓公欲要见卫侯,是著其实,此言公不见要於卫侯,是从其讳。故下云顺《经》讳文,其义不同。
庄公元年“诸侯嫁女于大夫”节注“主书者,恶天子也”。余本、鄂本同。元本上有方空,此本上作圈,皆无“我”字,闽、监、毛本有之。《记》初校谓“我”字是衍,覆校谓有“我”字是也。我主书,谓以我主之书法书之也。我主,见上文。案:何注,举《春秋》书法例称主书者,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注:“主书者,从不及事也。”祭伯来,《传》注:“主书者,以罪举。”即一年已两见,此其类也。且疏云“是以《春秋》主书,恶天子耳”,其无“我”字又较然矣。
九年“齐小白入于齐”注“据宋公子池”。“池”不误“地”。
十年“秋九月”节注“兾、衮、青、徐”。《记》云闽、监、毛本,“兾”改“冀”非。案:“兾”俗字,“冀”正字,不当以“冀”为非。
二十有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疏“以其为公配”。“公”不误“君”。案:闽、监、毛本并误“君”,何校是毛本。
二十有四年注“三曰”至“驹是也”疏“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夏”、“武”不互误。重刊本同。
二十有七年“杞伯来朝”注“方以子贬起伯为黜。”余本同,鄂本“起”作“杞”。《记》云,此误。案:注盖谓僖二十三年方贬杞为子以起,此经亦为黜耳,似作“起”为是。
二十有八年“君子之为国也”注“民不饥乏”。“饥”不误“饥”。
三十有一年“其戚我奈何”节注“刺齐桓憍慢恃盈”。“恃”不作“持”,重刊本同。惟疏中皆作“持”。《记》谓修版“憍”作“骄”,此不误。“骄”是原本也。案:原本作“恃”,与余本同。何校不出官本,则鄂本亦作“恃”也。疏中作“持”,盖误,闽、监、毛本据注改之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