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有二年“秋七月”注“据公弟叔肹卒”。《记》云,闽、监、毛本“肹”作“肸”,非。《释文》作“囗〈肸,丁代十〉”。案:闽、监、毛本作“肸”,与《说文》合。“肹”、“囗〈肸,丁代十〉”皆误,当从桓四年记覆校订正。
闵公二年注“不如文姜”至“绝母”疏“莫重乎其以丧至也者”。“其以”不误倒。
僖公元年“曰吾不得人矣”节注“兾州以北名之云尔”。“北”不误“此”。
二年“城卫也”节注“故当言城卫”。《记》云,疏本“故”作“固”。解云,“固难之”,“固”,亦有作“故”字者,诸本作“故难之”,“固”误也。案:此条误甚。“故难之”,既误“故”为“固”,又此三字当属上读,下云“固”字亦有作“故”字者,此指注中“故”字,非指其疏中“故难之”之“故”也。《记》“固难之”及“故难之”六字,皆当删。《传》寝而不寐。“寝”不误“囗〈寢,穴代宀〉”。重刊本同。注“以手通指曰揖”疏“眣晋大夫”。《记》云“眣”,当作“囗〈目矢〉”,从矢。案:疏云,“眣,大结反,又丑乙反。”此徐氏音,非《释文》音。则疏本“眣”,从失也。考:大结、丑乙两音,皆当从失声,不从矢声。《说文》亦有“眣”无“囗〈目矢〉”。眣,丑栗切。从目,失声。目不正也。盖斜视人。正合何氏以目通指之训。《玉篇》始以“囗〈目矢〉”为“瞚”之重文。《释文》亦有“舜”音,然“矢”与“舜”音甚远,当以“失”误为“矢”,有此俗字俗音耳。要以疏本为正。《传》“荀息曰,请以屈产之乘”。“曰请”不误倒。《经》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泽。《释文》二《传》无“泽”字。《记》初校据九年疏引此《经》作“盟于贯”以无“泽”字为是。覆校则云,疏夺“泽”字,前说非。案:哀十三年疏引此经亦无“泽”字,不独僖九年疏为然,知其非夺也。《释文》与疏本不同者多矣。疏本自无,陆本自有,不得以未深考疑陆也。覆校谓九年疏夺“泽”字,则前後皆作“贯泽”,何得云地有二名邪?
七年“夏小邾娄子来朝”注“旁朝罢行进”《记》云,“旁”应读去声。案:疏云,今朝鲁而谓之旁朝者,欲对朝王为正朝,故谓之旁朝“旁”与“正”对,似不应读去声。《释文》无音,当与疏同也。
九年注“色自美大之貌”疏“谓其颜色有自美大之势”。“有自”不误倒。“杀未逾年君之号也”注“从弑,名可知也”。“知”不误“加”。
十年注“故言”至“同义”疏“故言及,亦使上及其君”。“故”不误“盖”,重刊本同。
十有四年《经》“冬,蔡侯肹卒。”《记》云,闽、监、毛本作“肸”,非。案:“肸”是正字,说见前。
十有六年注“据五石言日”疏“而六鶂不书日乎?”“鶂”不作“鹢”,下注同。《经》“公孙慈卒”“慈”不作“兹”,疏中同。重刊本亦并作“慈”。
十有八年《传》“竖刁、易牙争权不葬”。“刁”不作“刀”。
十有九年“後会也”注“既在人间”。“会”误“人”,与余本、鄂本同。
二十有五年注“日者”至“录之”疏“即庄十年冬”。《记》作“二十”。又引浦镗云“十”下脱“七”字。案:“十”上此无“二”字,重刊本同。《记》误也。齐师灭谭事,本在庄十年,不应有“七”字。浦说亦误。“两之也”注“但别两耳”。《记》出“遂但别两耳”。案:“遂”字当属上读。
二十有八年“未侵曹也”节注“卫壅遏不得使义兵以时进。”“进”不误“追”。
文公五年“春王正月”节注“士以贝”。“贝”不误“具”,疏同。
六年“犹者何”注“不言朔者”。“朔”不误“朝”。
十有六年注“筑毁”至“皆时”疏“贱者穷诸人”。《记》谓闽、监、毛本移“贱者”以下四十二字作“贱者穷诸盗”之注在“降大夫使称人”之上。案:闽本未移此四十二字,仍在“故如此解”下,但疏末有记云,“贱者”至“故也”,当在下文“弑处臼”注下。凡原本如此类者,已僭序次,特此一段所移不尽耳,故记之。监、毛本遂从其说而移之。然闽本谓当移注下。原不以为注,监、毛本误为注耳。
宣公元年注“饥丧”至“其文”疏“公子遂如齐纳币”。“如”字不脱,“币”不误“弊”,下同。案:重刊本但误“币”为“弊”:“如”字亦不脱,疑《记》误。注“微者”至“之遂也”疏“但别两耳是也。”《记》引浦镗云,“两”下脱“称”,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注,“但别两耳”,《记》云闽、监、毛本“两”下衍“称”字,当删。此又以浦说为是,盖误。
十有二年注“日者”至“深责之”疏“宜存人囗〈矛令〉患。”《记》云,闽、监、毛本“囗〈矛令〉”改“矜”,非。古“囗〈矛令〉”、“怜”字皆从令。案:此年《传》,“文君如矜此丧人”“矜”不作“囗〈矛令〉”,盖此偶合,全书皆不从古也。
十有五年“什一者”节注“女上蚕织。”《记》引浦镗云“工”误“上”,覆校云,“上”同“尚”。案:浦说是也。余本、鄂本并作“工”。阮氏所见何校本,盖脱鄂本作“工”一条。
十有八年“墠帷”注“埽地曰墠”。“埽”不误“掃”。“自是走之齐”注“逐弑君本当绝小善”。“逐弑”,不作“遂杀”,余本、鄂本并同。
成公元年注“易京”至“赏也”疏“故曰,倒赏也。”“倒”不误“例”。案:上条《记》方据此疏以证注“例赏”之误,重刊本亦注误,而疏不误,则《记》出“故曰例赏也”者误也。此条当作“故曰倒赏也”。闽、监、毛本“倒”作“例”。案:“例”者,“例之误”。
二年“忧内也”注“不从内言败之者。”“败”不误“敌”。注“臧孙许眇也者”疏“案,此一句注,宜在「不书耻」之下,今定本无疑脱误也。”《记》云,此二十字,当是校书者札记语,非疏本文。且疏内少言定本者。“定本”,乃唐初颜师古所为,则知《公羊疏》出唐以前人矣。案:疏称定本,开卷便有“《春秋》”至“第一”疏云,“今定本则升《公羊》字在《经》、《传》上”是也。又宣十五年疏云“考诸旧本,或云「军有七日之粮尔:七日,尽此不胜,将去而归尔」,今定本无下「七日」二字。”成四年,郑伯坚卒,疏云,“左氏作「坚」字,《穀梁》作「贤」字,今定本亦作「坚」字。”哀二年,晋赵鞅帅师及郑车达帅师战于栗,疏云,“今定本作「栗」字。”此类不少矣。岂皆校书者语邪?据此以定疏出唐以前人,似非通论也。“则客或跛”节注“大夫率至于馆”。《记》引卢文弨曰,“至”当作“迓”。案:《仪礼》此句本作“至”不作“迓”,盖涉下条“厥明至于馆”,“至”当作“讶”而误。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
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疏“注据楚不殊解。”《记》云,闽、监、毛本下有“解云”,此脱。案:此但脱“云”字。重刊本挤入,盖亦有“解”字也。“王者欲一乎”节疏“莫不一一系於正月。”“一、一”不单作“一”,但挤写一格耳。案:闽、监、毛本皆脱“一”字,何校是毛本也。
十有六年注“滕始”至“滕小”疏“书蘧篨与瞷”。“篨”不误“蒢”。案:“籧”亦当从竹。文十三年,邾娄子籧篨卒,《释文》皆从竹,《石经》原刻亦从竹。磨改皆从草,余本与此作“蘧篨”。闽、监、毛本从之,非,《记》失校。
襄公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疏“注,讳伐丧也。”《记》云,鄂本“讳”上有“注”字。案:此“讳”上本有“注”字,重刊本同,则阮本亦有,惟毛本脱,《记》盖误据何校毛本也。鄂本是单注,安得有疏文,尤误。又案:此下三节疏,此本在“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之下,闽、监、毛本并移於上。《记》失校。
五年“莒将灭之”节注“凝谳于晋”。《记》云,闽、监、毛本“凝”作“疑”,此误。《释文》,疑,鱼竭反。如作“凝”,不得音“鱼竭反”矣。案:谓“凝”为“疑”之误是也。谓《释文》音“疑”为“鱼竭反”,非也。《释文》“鱼竭反”盖为“谳”字作音,非音“疑”字。何氏以“疑”诂“殆”,何烦改读?若音“疑”字,曷不出上文“殆疑”邪?《类篇》:谳有三音:语蹇切,评狱也;又,鱼战切,议罪也;又,鱼列切。鱼列切,即《释文》之鱼竭反,列、竭同韵也。《礼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释文》徐鱼列反,其为“谳”字作音此尤切证也。“疑”字亦有入声,《仪礼士昏礼》,“妇疑立于席西”注,“疑立,正立自定之貌。”《乡射礼》“宾升西阶上疑立,”注,“疑、止也,有矜庄之色”。《释文》“疑立”并鱼乞反,又音嶷。然其义皆不可以诂“殆”。且鱼乞反,《集韵》在九乞,“嶷”在《二十四职》,而“鱼竭反”则在《十七薛》,韵部又不同矣。“吴鄫人云”注“文与巫诉”《记》云,闽、监、毛本“文”误“又”。案:余本文作“又”,此本疏中亦作“又”,似作“又”为是。盖“与巫诉”及“书灭鄫”自是两事,故当言“又”也。
六年注“不书”至“为重”疏“不举灭为重”。《记》云闽、监、毛本作“举灭国为重”,脱“不”字。案:重刊本误“不举灭”为“灭举灭”,《记》失校。考定四年,注云,“不举灭为重”,正与此疏合。闽本改作“举国灭为重”,监、毛本从之,非。何校但补“不”字,未去“国”字,《记》又袭之,亦非。
十有六年“君若赘旒然”注“三委于臣而君遂失权”。《记》引浦镗云,“正”误“三”,从《六经正误》校。案:余本亦作“三”,闽、监、毛本同。考疏中历举大夫之会于向,伐秦于戚,凡三,毛说未必是。又“大夫故得信在”。《记》云,鄂本“在”作“任”,此误。案:此不误。《传》云,“信在大夫也”。注举《传》文,不当与《传》异。疏及各本皆同。何校亦无鄂本“在”作“任”一条。
十有九年注“礼兵”至“张本”疏“故曰恩动孝子之心”。重刊本同。《记》“曰”误“心”。
二十有三年“夏邾娄鼻我来奔”注“自近始也”。《记》云,昭廿七年疏引作“以近治也”,“始”为“治”之讹,当据正,按解云,正以地接于鲁,故先治之也。是疏本作“治”。案:此说非也。余本亦作“始”,疏标注云“见於邾娄者,自近始也”者是。疏本不作“治”也。若从昭廿七年疏,作“以近治也”,但见“治”、“近”之义,转不见先治之义矣。何校改彼疏从此注是也。
二十有九年注“季子”至“见让”疏“欲其高之”。“享”误“高”,重刊本同。
三十年注“月者”至“录之”疏“二十八年,公如楚”。《记》云,闽、监、毛本删“”非。案:二十八年,《经》,“公如”之间,本无他字,此衍一圈,闽、监、毛本依经删之,何云非邪?
昭公三年“五月”注“襄公上葬”。余本同。《记》云,《穀梁》疏引作“葬襄公”不误。案:《穀梁》疏,“葬”上有“上”字,《记》脱。此疏云,“言襄公上葬者,谓上文葬襄公时也”。则疏本自作“襄公上葬”非有误。
十年“十有二月”《释文》“何云向戌与君同名”。“何云”下,《记》衍“向云”二字,重刊本摘录,亦误。注“去冬”至“贬之”疏“今无冬更无佗罪可指”。“更”不误“者”。
十有一年“盟于侵羊”疏“直作详,无侵字”。“无”不误“字”。
十有二年注“不足”至“史文也”疏“楚杀其大夫成然者,《左氏》作成熊,《穀梁》作成虔字”。闽、监、毛本删“楚杀其大夫者”六字移於“楚杀其大夫”《经》下。《记》云,割裂之甚。案:非但割裂也,所移上不加“疏”字而加“”,则又误疏为《释文》矣。“楚杀其大夫成然”《释文》成然,《左氏》作成熊。案:闽、监、毛本既移疏於此经下,并削此《释文》不载矣。
十有三年“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者”下缺一字,闽、监、毛本作“也”,《记》云盖衍。案:余本亦作“也”,上《传》“言将自是为君也”注云:故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与此句法正同。重刊本补之,是也。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节注“宋乐大心”。“大”不作“世”。案:《记》云,《公羊》作“世心”,廿五年《释文》可证。然谓毛本“世”作“大”,鄂本不误,此非也。此注“大心”,闽、监本并同,不独毛本也。何校云,官本亦误,与《记》所见异。考余本亦作“大”,是此注无作“世”者也。惟此本疏中作“世”不误,而闽、监、毛本亦并误为“大”矣。
二十有二年“不与当也”节注“三者皆不当卒卒又名者。”余本“三”作“二”,有下“卒”字。《记》云,鄂本,“三”作“二”,无下“卒”字,当据正。案:“三”作“二”,是也。无下“卒”字,非也。疏标注云,“猛未”至“当卒”,又云“卒又”至“篡”。是疏本有下“卒”字也。何校亦以鄂本为脱。
二十有五年注“系马曰维”疏“云系牛曰娄者”。“云”不误“也”。《传》“庆子免君於大难矣”。《记》云《唐石经》原刻无“也”字。案:《记》“矣”误“也”,重刊本摘录亦未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