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期定额征收。营业额、所得额难以计算的情况普遍存在,针对这种情况,店主需要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各种税合并征收。
(4)代扣代缴。一些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负责代税务机关扣缴相关税款,税务机关也可委托某些单位和个人代其征收税款。
如何办理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办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如实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送给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
2.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表。
(3)变更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证件(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名称、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注册地点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的,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日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给户籍管理员。
4.户籍管理员3日内实地调查,如情况属实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回传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如纳税人有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经催缴无效后传递给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在2日内将此信息传递给稽查局处理。
5.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在收到户籍管理员传回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经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当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餐厅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餐厅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相关证件、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如下:
1.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首先由纳税人向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当日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户籍管理员。
3.户籍管理员3日内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发票领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加注“同意注销”意见后通知纳税人到税收服务中心缴清发票,交回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其他税务证件,同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传递给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没有结清税款的,经催缴无效后,将此信息传递给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市)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在2日内将此信息传递给稽查局处理。
4.税收服务中心负责人在收到户籍管理员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后,应于当天办理注销手续,清缴发票和发票领购簿,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并将有关资料输入《税收业务管理子系统》。
关于申请免征餐厅所得税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餐厅所得税法》,有如下减免餐厅所得税的情况: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餐厅,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餐厅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餐厅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餐厅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餐厅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餐厅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餐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餐厅利用本餐厅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餐厅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餐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餐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餐厅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餐厅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餐厅,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餐厅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餐厅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餐厅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餐厅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件资料。
4.申请报告。
5.其他所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