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流的观点认为:尽管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但是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融资是必需的。王辰(1998)等较早地对基础产业投融资问题进行了论述,指出必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不断挑战投融资思路;朱会冲、张燎(2003)指出,城市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其供给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制度改革来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张晋东(2005)认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竞争机制的引入创造条件;其他还有许多学者的研究,比较一致的观点都认为对基础设施的融资应逐渐由以政府为主转变到以市场融资为主。
针对基础设施投资体制的选择问题,国外学者莱斯特·C.梭罗(1997)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和总结性:(1)发达国家正在改变150年来所使用的经营基础设施的组织机构环境。欧洲的基础设施服务由政府所有并经营的模式“不灵”,美国常见的私人所有、政府调控的形式也不奏效。(2)由于私人投资总是滞后于经济发展,因此只有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才能将经济开发引向新的领域。(3)我们要研究的问题不是在私人投资还是公有投资中作简单选择的问题,而是需要建立一种包括调控管理、协作、竞争及公私投资者有效地融合到一起的复杂体制,以便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基础设施服务系统。
二、关于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研究
发达国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政建设的融资模式,如美国的债券银行模式、日本的开发银行模式。在美国,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在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市政融资主要以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居次要地位(DavidS.Kid-wel,CharlesA.Trzcinka,1982;罗伯特·齐普夫,1998)。市政债券及其相关的融资衍生工具是地方城市基础设施资金的重要来源;而且美国地方基础设施融资中的一个特点是利用金融中介——债券银行。债券银行将用于市政的贷款汇集起来,形成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优势分散风险和降低成本。债券银行是通向市场的导管,通过与资本市场的连接,为基础设施融资。
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税收、市政债券的发行、银行的低息贷款及各个机构和部门的资金积累等渠道。由于其特殊的信贷融资体制,长期以来,银行资金一直作为日本地方基础设施资金的主要来源。1951年日本政府成立“开发银行”,向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低息贷款制度对日本的民间资本产生了极大的诱导效应,大量民间金融机构竞相向政策性银行提供贷款,为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另外,市政债券也是日本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日本的证券投融资不够发达,因此信贷融资一直以来是日本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比例也在发生变化,政府性资金比重呈下降趋势,而财政贷款、发行债券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资金来源的市场化成分增大。
近年来,世界银行专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提出新的融资渠道,包括建立基础设施开发银行和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等。而且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推动下,出现了一些适合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融资模式,例如:印度泰米尔纳德邦城市发展基金(TamilNadu Urban DevelopmentFund,TNUDF),是一个由州政府发起的市政发展基金,作为一种信托基金得以建立,为当地实体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没有州政府担保的长期融资;哥伦比亚的地方融资机构(TerritorialFinancingInstitution,FINDETER),是一个特殊的二级发展银行,是法律上独立的半公共的金融中介;南非的基础设施融资公司(InfrastructureFinanceCorporationofSouthAfrica,INCA),是一个纯粹的私有化融资机构,通过购买债务义务和提供贷款,为地方基础设施融资;菲律宾的LGU担保公司(LGUGC),是一个公私共有的市政债务担保公司,也是一个市政融资的金融中介(RobertKehew,TomokoMatsukawa,JohnPeters-en,PrithaVenkatachalam,2005)。这些发展中国家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金融中介,通过结合一定的管理技术(增信措施和资信评估的改进),来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风险管理。这些融资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创新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三、中国基础设施融资方法及改革的探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对基础设施融资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基础设施融资的市场工具包括债券融资、信托凭证、股权融资、项目转让、银行贷款等。如郭华伟(1995)等较早地对项目融资问题进行过论证;吕长江(1998)分析了可转换债券的融资原理;王开国(1999)等分析了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模式;邢精平(2000)比较了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附认股权证债券三种常用的债券衍生工具;沈富荣(2002)、许槟(2003)建议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信托机制;刘立峰(2001)对利用国债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运用国债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性不足,难以在短期内形成对经济增长的支持;潘英丽(1997)等分析了地方政府市政债券融资问题;此外,国内学者还就城市基础设施的股票融资、地方政府债券、基础设施产业基金、PFI等融资方式进行了专题研究。
这些理论的探索,对中国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现行的“预算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使得地方政府一般不能成为合法的融资主体,没有充分现金流的地方公益性项目难以通过现行的融资模式得到建设资金,目前地方建设融资的风险管理难以规范(李光辉,2003;孟祥林、李宏伟,2007等)。针对上述问题,李扬(1992)较早提出了地方基础设施筹资体系改革与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关性问题;一些学者提出应该修改相关法规,允许地方政府合法发行市政债券(贾康等,2002;王大用,2005);同时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改革和创新的选择。国内在基础设施投融资的实践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上海和重庆,一些文献也对此作过总结(沈敏,1999;世界银行,2009)。上海是国内较早探索并实践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城市,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成立了十家政府性投资公司,如上海城投、久事公司等,以政府信用作担保,从银行借贷,以财政支持还贷,“两桥一隧”当时是上海基础设施融资的经典案例。重庆借鉴上海模式,开发了“八大投”融资模式,为基础设施建设融到丰富资金,受到世界银行的推崇。无论是上海模式、还是重庆模式,其本质都是为规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而“曲折”成立的地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随着2008年以后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无序发展,其不规范的借贷行为背后所隐藏着的巨大还贷风险和金融风险也逐渐显露,该融资模式也到了改革和创新的路口。
四、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简要评论
国外研究成果丰富,国外学者的研究,不仅有理论分析,而且利用金融工程等先进工具,对有关实务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讨。这些成果为后来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近些年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提供了很多研究和技术支撑,为我们开拓了思路。但国外的研究更多是基于西方市场经济和发达资本市场前提,与中国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缺乏对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度研究。
中国学者主要是投融资领域的业务工作者就投融资的多元化机制、市场化方向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讨。但国内的研究多着重于理论层面的阐释和框架体系的分析和设计,而针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层面的需求,从地方政府的角度,关于融资机制建立的研究不够深入,而且从金融视角的研究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