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作透明、信息披露充分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鼓励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来满足企业购买新技术的资金需求,是技术创新的制度要求之一。
其次,从创新技术的供给方来看,技术创新要求“承认”其技术产权的供给主体。这里所说的“承认”其技术产权,指的是创新者的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价值被充分承认,并对创造者具有足够的激励制度。
技术创新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二是企业本身的研发机构。两者最后都可以归结为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的创造性劳动。要产生有效的供给,同样要求供给者有供给能力和供给的欲望。供给能力和供给欲望是互动的,就技术创新来说,创新能力是基础,没有能力再有欲望也不会有创新成果出现;反之,有了创新的欲望才会有创新活动,在创新过程中创新能力也会进一步提高。无论供给能力和供给欲望,都需要有效的激励,也就是通过制度建设来创造充分发挥人力资本作用的条件。
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同行业改革的步伐并不一致。在最先放开的小商业领域,小商小贩、个体户率先“暴富”,出现了“教授待遇低于鸡蛋小贩”的“脑体到挂”现象,极大地挫伤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技术创新失去了应有的激励,科技人员难以得到相应的物质利益,也无法得到他人和自我认可。于是不少科技人员“下海”经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想象整个社会的科技全面进步。今天,人们对高新技术产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已不存异议,但技术创新激励制度的缺乏仍是事实。建立体现充分报酬的激励机制,是技术创新的另一制度要求。
另外,对于技术创新来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投入技术创新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非常稀缺的,建立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使之合理流动才能带来效率的提高。否则,非市场化的配置机制会导致技术创新的盲目性,由于缺乏需求方面的有效信息而导致供求脱节,造成资源浪费。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建立运作透明、信息披露充分的、规范的技术市场,使得技术创新者能够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选择合理的创新方向和速度。
(三)技术交易的制度要求
一项创新技术成熟以后,往往就进人交易这个关键程序。为了保证技术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提供适度的产权保护制度和规范的市场交易制度。
在技术创新领域,“免费乘车者”现象出现机会较多,而“免费乘车者”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条件下获得收益,使创新者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的垄断效用很快削弱,真正“付费者”的成本也相应增加,这既不利于激励创新,又不利于技术交易的实现(挫伤了“付费者”的积极性)。因此对创新者应该给予足够的产权保护制度。中国个人电脑90%以上使用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但其中有80%以上是盗版,“is free”,以至于其总裁比尔·盖茨自我解嘲说:微软看重的是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潜在市场,现在我不收钱,只要他们用我的产品就行了。这些话道出了盖茨占领中国市场的野心,但多少也反映了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苍白无力。
当然,知识和技术产权的保护应当把握住“度”,既保证创新者的合理收益,又注重社会价值的整体实现。那些生命周期短、应用领域狭小的新技术,保护的力度要大,保护购买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就会失去购买新技术的动力,也不利于创新者利益的实现;而对于那些生命周期长、应用广泛的新技术,保护期太长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妨碍其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会减弱技术更新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并切实执行“适度”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直接关系到技术创新者的利益,也同时关系到技术购买者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技术交易的一个很重要制度要求。
在给予创新者足够产权保护的同时,建立运作规范的技术市场,提供规范的市场交易制度,也是技术商品交易的必要条件之一。技术市场是实现技术商品交易的各种交换关系的总和,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要素市场之一。它不只是交易进行的有形或无形的场所,还包括有关的信息服务、市场中介、交易规范和法律制度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经济人”的行为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
在技术市场上,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损人利己”、欺诈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很难避免的。这一方面会妨碍技术交易的正常进行,从而减缓技术产业化的速度,甚至会扼杀一些时效性很强的新技术;另一方面把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交易谈判上,也会造成技术交易的成本增加。
我国的技术市场萌芽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起步较晚,法律制度很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非法技术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常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实现高效的技术交易要求我们加强有关的法制建设,从严执法,建立健康、公平、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运行机制。
(四)技术产业化的制度要求
技术产业化指的是新技术应用的全过程。高技术产品的生产首先在单个企业进行,形成一定的规模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然后从一个企业扩大到多个企业,形成某一高技术产业。产业化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产业化才能实现技术创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技术创新的终极目的。
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是一个高风险过程。高技术产品的技术新颖,前所未有,技术上不可能马上十分完善。所涉及的诸多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改变了,技术就会跟着改变,因而稳定性较差。相应的,高技术产品不可能尽善尽美,消费者对新产品通常缺乏了解,常常是“用产品去开发潜在市场”,培育消费者。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性和接纳程度以及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消费偏好都是未知的,所以其面临的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大多数高技术产品生命周期较短,以上提到的任何因素都可能使之在市场上遭遇灭顶之灾。另外,高技术产品生产投入较高,一条半导体芯片生产线的投入就高达10亿美元,资金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另一瓶颈。高技术产业化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如何鼓励创新精神,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如何选择产业化的高技术项目,使技术和市场风险降到最小;如何建立风险投资体制和高技术企业向社会融资的资本市场,分散金融风险;如何通过企业的组织管理创新,建立适合高技术产业化的机制,降低内部运营成本,是高技术产业化的关键。
高新技术产业化要求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效率。高新技术企业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知识型”企业,对它来说,高素质的员工是最重要的资源,尤其高科技的科研开发与管理人员,更是最宝贵的财富。员工的高素质决定了他们有能力关心公司的大事,为公司出谋划策。针对这一特色,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制度选择应当以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积极性为原则。因此,大多数的高技术企业应该选择机动、灵活、高度民主化的管理模式,尽量减少对员工的限制,给他们较大的自由度,给他们创新的空间,充分发挥其长处和个性。有不少高技术公司对科研人员采用弹性工作制,只给他们规定一定时期内的任务量,对于每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不作具体限制。一方面因为员工素质高,自律性强;另一方面,创新劳动的关键是其质量,而不是劳动时间的长短。
当然,“过度的”民主会使企业决策成本增大,甚至由于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影响决策的速度和有效性,贻误战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主的无效率”。创业期的高技术企业规模较小,民主管理的执行相对容易些,成本也相对较小。民主管理要求领导层放权,尤其对中级经理的威胁较大,从而产生阻力和对立情绪。有的管理人员可能“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保住自己的位子,嫉贤妒能,压制乃至抵制有能之士,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绊脚石”。对此,要通过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公平竞争,形成积极向上的良性循环。
(五)产权制度刨新
良好的产权制度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内部动力机制的核心和基础,必须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新的产权制度的构建不仅要体现新的资产归属关系,还要体现高新技术企业这种知识密集企业的资产特点,以利于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内部推动力量。
由于受到当时经济、法律、市场等多方面的限制,我国大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从一诞生起就埋下了产权不清的隐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之时,并没有适宜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背景,因而被迫套用当年所实行的划分企业类型的传统模式,按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来确定企业类型,因而也就无法在法律的基础上界定创业者与投资者及创业者之间的权、责、利。这种法前企业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产权问题的基础根源,为这些企业的产权不清问题埋下了根源,随着这些企业的成长壮大,产权不清就越发成为制约其成长的最大障碍。因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
1.产权制度创新的基本原则
(1)产权归属最小化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每一独立所有权都应具有它的归属主体或利益主体,即所有权必须有其所有者,而且这种归属越小、越具体,越有利于所有权的实现。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的产权制度,应当本着所有权归属最小化的原则,使每份股权都有人格化的具体代表,使产权所有者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
(2)资本扩张和知识集成最大化原则。
判断一个新的产权制度是否成功,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最大限度的凝聚和扩张,如果实行一种新的产权制度,使资本(包括人力资本、无形资本)分散了、流失了或削弱了,比如出现人才流失、技术流失、管理者流失,乃至资金流失,就证明这种产权制度违背了资本凝聚和扩张的最大化原则,这种制度就必然是不成功的。
(3)知识资本化原则。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企业,是知识经济的细胞,在构建其新的产权制度中必须体现知识、智能等无形资产的资本价值,才能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迅速发展。
2.新的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比尔。盖茨领导的微软的兴起,证实了个人财富取决于个人的智力资本。我国企业发展的实践中也有许多由于科技人员研究开发的智力投入,使企业获得创新产品,从而取得巨额利润的例子。因此,科技人员得重奖、晋升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采取奖励股权的形式来激励调动科技人员的创造积极性,这些都说明智力资本的价值正在逐渐为社会所认识。那么理论上如何说明智力资本产权地位的合理性呢?
首先,从资本的角度看,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智力作为资本具有创造新价值的功能,智力的运用过程就是劳动过程,通过劳动创造出新的智力成果。”形成了新的价值,也就是智力可以带来剩余价值,它与体力劳动不同的是,体力劳动所消耗的是人的体力,所实现的是物质能量的转化。智力劳动所消耗的是人的智力,所实现的是知识的转化,所以从带来剩余价值的功能看,智力就是一种资本。
其次,从劳动者的角度看,智力是个人接受教育、学习和相应投资的结晶,是个人劳动(学习)和他人劳动(教师和其他社会成员)结合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知识便固化于人脑形成智力。另外智力形成离不开智力投资,正如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投资一样,学习过程中不仅消耗知识,还要消耗物质财富;此外“智力投资还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当一个人选择学习等机会时就得放弃相应的工作,从而失去相应的收入。”这也是形成智力资本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形成未被消费掉的劳动讲,智力也是一种资本。
再次,从产权实现的角度看,在高新技术企业劳动者和智力资本是一体化的,承认了智力资本的产权地位,作为智力资本载体的劳动者就与企业的价值创造直接联系在一起了,劳动者依照自己的智力资本就有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权,企业与劳动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劳动者所有权也就找到了它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