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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孝的起源与流变(4)

6.父兄之仇,不共戴天

儒家的“孝道”是建立在血缘亲疏的基础之上,孔子的孝道有一个鲜明特征:由近及远,由亲至疏。先得孝敬父母,其次是亲兄弟,然后才是远房叔伯兄弟。《孝经·圣治章》中,孔子说:“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德;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也是这个道理。在为亲人报仇上,更是如此。

《礼记·曲礼上》载:“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返)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檀弓上》中,子夏问孔子说:“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子曰:“寝苫、枕干(盾)、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子夏又问:“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子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子夏再问:“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子曰:“不为魁(首),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这两段的意思是一致的,都说了父母之仇、兄弟之仇、叔伯父堂兄弟之仇、朋友之仇四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对待父母之仇,要睡在苫草上,时刻记着父母丧,睡觉也要枕着武器,不出仕做官,做一个专业复仇者,誓不与仇人并生于世,即便在公门或大庭广众面前也要格杀仇人。

对待兄弟之仇,要随时佩带武器,不和仇人共仕一国,有君命在身,遇到仇人不可上前报仇,以免贻误君命。

对待伯叔父、堂兄弟之仇,不做复仇的魁首,若其子弟能为父兄报仇,拿着兵器跟在后面助威即可。

对待朋友之仇,不与仇人在一个国家当官。用现在的话说,即不和朋友的仇人共事。孔子没说“为朋友两肋插刀”,但这一朋友义气却是受了孔子的影响。

孔子是儒家,而不是法家,在他眼里,只有礼,没有法。他不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丧失理智的冲动、殴杀来达到目的。孔子也讲过“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可涉及父仇,就不冷静了。用现在的话讲,就是法制观念淡薄。他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左右了后世孝子们的行为,导致了历史上凡为父报仇的行为,大多都触犯法律。但在指责我们的孔夫子,感叹古人法制观念淡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封建法律的失职和不公!古代一介平民真要拿起法律武器,又有几人能如愿以偿?再说了,如果杀人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制裁,还用得着儿子以身试法,去报父仇么?

7.不毁伤发肤与扬名显亲

《孝经·开宗明义》中,孔子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古代把本人的存在看作是“奉先人遗体”,是祖先血脉的延续。东汉王充《论衡·四讳篇》讲:“先祖全而生之,子孙亦当全而归之。”身体发肤是不能毁伤的,否则为不孝。

孔门弟子曾参忠实地执行了老师的这一教诲。《论语·泰伯》载:曾子病危,还记挂着让弟子掀开被子,看看自己的手足是否有所损伤,叫做“启予足,启予手”。并说,他按《诗经》上讲的,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小心谨慎,避免损伤身体,能够对父母尽孝。从今以后,可以永远避免毁伤发肤的事了。东汉王充《论衡·四讳篇》讲:“曾子重慎,临绝效全,喜免毁伤之祸也。”说的就是这件事。

曾子临终,不以死而悲伤,反倒以死后可以避免毁伤发肤而高兴,后来叫“启手启足”,或者“启手足”,意思是一生完好无损。《晋书·陶侃传》载:“臣年垂八十,位极人臣,启手启足,当复何恨!”这一传统观念直接影响到古代男子的服饰风俗,蓄发、留须,不得丝毫损伤。甚至妇女穿耳附珠,也曾经引起古人争议。

古代中国人的经世观念讲究立身扬名,不辱没祖先,否则为不孝。《三字经》把这一内容贯彻到世俗社会,叫做“扬名声,显父母”。西汉司马迁受刑后,绝望地说:“亦何面复上父母丘墓乎?”原因是他伤残了肢体,“惭负先人”,恐怕“先人责之”。同理,古人有了功名,都要归家祭祖,祷告先人,以光宗耀祖,这本身就是孝。

8.死事哀戚,丧葬尽礼

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女要殚心竭力地尽孝。父母过世,子女要哀痛,以礼安葬,以礼祭祀。

《论语·阳货》记载了一段孔子和弟子宰我的对话,表达了孔子为父母服丧三年的主张。宰我问道:“父母死后,子女服丧三年,时间太长了。陈谷吃完了,新谷已经上场,也已经重新钻木取火了,守孝一年就可以了。”孔子问:“父母丧期间,你吃精美的稻米,穿锦绣衣服,心安吗?”宰我说:“心安。”孔子说:“君子守孝时,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所以不那么做。如今你心安,就去那么做吧!”宰我走后,孔子说:“宰我真没良心呀!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所以天下通行三年之丧。宰我也在父母怀抱里享受了三年之爱啊!”

《孝经·丧亲章》中,孔子说:“孝子之丧亲也……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戚之情也。三日而食,教民不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对父母丧期间孝子的行为,孔子还是比较实际和有先见之明的。孔子强调三天必须吃饭,不能“以死伤生”。大概是三天不吃不喝死不了人,过了三天就不保险了。后世为博取孝子的美名,变本加厉。东晋许孜守父母丧,柴毁骨立,杖而能起;北魏赵琰守父母丧,终身不食盐和调味品;李显达丧父,“水浆不入口七日,鬓发堕落,形体枯悴”。其实,这都不是孔子的本意。

《论语·为政》中,孔子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儒家“敬鬼神而远之”,对父母祖先的祭祀,孔子认为主要出自对祖先“慎终追远”的道德情感的培养。究竟先祖的神灵存不存在?孔子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一个“如”字,实际上否定了“神”的存在。宋代程颐对此解释说:“祭先,主于孝;祭神,主于恭敬。”所以,祭祖主要是培养“孝”和“恭敬”的道德意识手段,而不是对神灵庇佑的盲目崇拜。

9.子承父志

《论语·学而》中,孔子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意思是父亲活着的时候可以约束子女的行为,这时想要了解判断这个人的为人,就需要观察他内心的愿望;父亲过世后,子女能随心所欲、自作主张了,这时想要了解判断这个人的为人,就应着重看他的行为。如果父亲过世三年了,仍然遵从先父的教诲、遗志,就是真的孝了。

孔子赞美鲁国大夫孟庄子的孝,就是由于孟庄子能够继承父志。《论语·子张》载,曾子说:“我听老师说,孟庄子的孝,其他人也可以做到,但他不更换父亲的旧臣,不改变父亲的政治措施,是别人做不到的。”

“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并不是说“父之道”无论正确与否都得盲从。孔子一贯主张父有诤子,对父母的错误要谏诤。鲧用堵塞、拦截的方式治水,大禹改为疏导入海,只是方法的改变,但没改变父亲治水的遗志,是真孝子。孔子认为,子女应从对父亲的真挚感情出发,继承父亲的志向,才算是真正的孝。

10.移孝作忠——政治伦理化的君臣父子论

孝的政治化,在孔子以前就开始了。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在葵丘(在今河南兰考)大会诸侯,订立盟约:“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齐桓公大会诸侯,有多少国家大事要讨论,竟然订立了如此三条盟约,可见这三条就是当时头等的国之大事。

孔子的高明之处,就是把社会政治收缩为家庭人伦,再由家庭人伦发散到社会政治,从而把社会政治和家庭伦理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外在的等级制度内化为每个人必须具备的伦理道德意识和自觉要求。

《孝经·开宗明义章》孔子讲:“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论语·学而》孔子的弟子有若讲:“其为人也孝弟(悌),而好犯上者鲜也;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孔子说:“弟子入则孝,出则弟(悌)。”

《孝经·广扬名章》孔子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孝敬·孝治章》孔子讲:“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也。”

《论语·为政》中,有人问孔子:“你为什么不从政?”孔子回答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意思是说,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就能影响政治,我这已经参与政治了,难道只有做官才是从政么?

周代国家的特点是家国同构,天子的嫡长子继承天子位,其他儿子当诸侯,诸侯的嫡长子当诸侯,其他儿子当大夫,以此类推。天子和诸侯既是君臣,又是父子,臣对君忠,也是子对父孝。诸侯之间都是兄弟,睦邻友好也是兄弟之间的“悌”。“养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孔子倡导“孝”是下对上,是纵的关系;“悌”,是诸侯、大夫间横的关系。这样,从纵、横两个方向把天子、诸侯、大夫等政治伦理关系构建起来了。他说的“以孝治天下”,“忠可移于君,顺可移于长,治可移于官”,道理也在这里。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目的也就达到了。

由“孝”而“忠”,从“亲亲”到“尊尊”,是孔子之孝发展的模式和途径,他的结果之一便是伦理道德的政治化,政治的伦理道德化,二者合二为一,这就是孔子血缘宗法伦理与政治相结合的君臣父子论。

(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论孝

孟子的“孝”思想散见于《孟子》一书的各篇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世俗五不孝

赡养父母,最根本的是让父母衣食无忧。在《孟子·离娄下》中孟子指出,当时社会风俗中有“五不孝”:懒惰不事生产,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吃喝赌博,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贪财好利,偏爱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胡作非为,株连父母,四不孝也;好勇斗狠,危害父母,五不孝也。

“五不孝”之中,前三条是涉及衣食方面的“父母之养”。后两条是讲,即便是在衣食方面照顾“父母之养”了,在外面为非作歹、好勇斗狠、作奸犯科,令父母整天担惊受怕,寝食难安,甚至株连父母,也是不孝。

2.从“色养”到“养志”

孝敬父母,孔子提出“色养”,孟子主张“养志”。“养志”即养父母之心、养父母之志。

如果说吃饭穿衣敬父母是“养身”,是重视父母的物质享受的话,那么,让父母“老有所乐”就是“养志”,或者叫“养心”,是重视父母的精神享受。“养志”是孟子对孝提出的高层次要求。孟子以曾氏三代的事例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他说:“曾子(参)奉养父亲曾皙的时候,每顿饭必有酒肉;收拾剩饭的时候,必定要问父亲还吃不吃;如果曾皙问厨房里还有没有剩余的,曾参一定会回答说有。可是,到了曾元奉养父亲曾参时,情形就不同了。虽然每餐也有酒肉,但收拾剩饭时从不问曾参还吃不吃,而当曾参问厨房里还有没有剩余时,曾元就会回答说没有,这是打算下一顿再奉上。曾元对待父亲,只能叫做奉养口体,有吃有喝就行了,而不太在意态度。可在曾参那里,却是奉养意志,在吃好喝好的同时,还要满足双亲的精神和意愿,让他们心情舒畅。不用说,像曾子那样侍奉双亲的,才是合格的孝子。”

孟子“养志”的思想,是对孔子“色养”的积极继承,成为儒家孝道的重要内容。唐德宗时,秘书监穆宁曾告诫子孙说:“君子之事亲,养志为大。”北宋诗人林逋《生心录》讲:“子之事亲不能承颜养志,则必不能忠于君上。”

3.婚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远古社会男女自由择偶,婚姻不需要通过父母媒妁。西周开始推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古代婚姻媒介的新风尚。然而,自由谈婚论嫁的氏族遗风仍大量存在。

鲁庄公见党氏女孟任貌美,承诺立她为夫人,二人割臂盟誓,遂成夫妻。鲁国泉丘有一女子,梦到有人用一大帷幕覆盖孟孙氏的家庙,她便和邻居的女子一起投奔孟僖子,三人盟于清丘之社说:“有子无相弃也!”

从这两件事反映的情况来看,“盟誓”是男女自由择偶的一种形式。汉乐府《上邪》:“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反映的正是远古这种自由择偶风俗。

随着婚姻方面移风易俗的进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逐渐占了主导地位,无父母之命的婚姻开始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诗经·齐风·南山》讲,“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孟子·滕文公下》大声疾呼:“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对待父母之命,孔子提出“无违”,孟子则把“无违”具体化到婚姻问题上,在婚姻上儿女听从父母之命,这本身就是孝。古代妇女有三从四德,“三从”即“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从长子”,或者叫“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强调妇女在未出嫁之前要听从父母之命。

其实,孟子的这一说教,对倡导孝敬父母并没起多大作用,对扼制、摧残男女的自由恋爱却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后人把孟子的话称作“钻穴逾墙”、“钻穴逾隙”。那些真情相爱、私下交往的男女关系一旦曝光,一句“钻穴逾墙”,就能让她们无地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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